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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防控研究

2019-07-12合肥财经职业学院陈源

中国商论 2019年10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农村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 陈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金融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也在重构、调整中不断发展[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需求不断发展壮大,现有的金融业城乡结构布局已经不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市场的巨大需求促使大量非正规金融机构迅速占领农村,给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带来风险。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多是借助血缘、乡邻和当地的习俗来构建借贷等合作关系。从我国农业发展历史中不难看出,农村合作金融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改进,已经成为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一种重要资金供给方式,体现了农民之间金融合作、互助积极意识。农村合作金融在国外应用的非常普遍,也发展很成熟,但是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农村合作金融也是较为薄弱的环节[2]。

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它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密切。虽然随着金融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这类组织在金融领域的占比越来越小,但其在农村的认可程度和对局部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面临以下风险。

1.1 资金使用不规范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贷款的发放和额度上门槛较低,对资金的用途、期限和利率要求上更加灵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在资金用途上没有严格的政策性投资限制;二是农村合作金融在资金额度上缺少相应的规定;三是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更加灵活;四是农村合作金融的贷款利率相对灵活。正是因为农村合作金融的贷款利率相对灵活,为高利贷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

1.2 借贷与违约成本较低

同正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进行的信息采集、签订契约和履约过程相比,农村合作金融具有其交易成本低的优势,这主要是因为:一是农村合作金融多是基于亲缘或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借贷行为,彼此间相互了解,可以省去许多信息收集和审核方面支出;二是农村合作金融成本较低,一般没有或不设专门的工作人员,借贷合同也是通过双方协商来签订。

1.3 担保体系不健全

同正规的金融行业相比,农村合作金融在担保体系上不健全。正规金融机构对抵押担保物品质要求过高,而农村合作金融则只要求有足额担保即可。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占有率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缺乏适合的抵押担保物。例如农村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土地和生产资料等担保物的管理成本较高、很难进行变卖,正规金融机构并不认同抵押担保物的价值。

1.4 管理制度不规范

因为农村合作金融属于民间组织,管理不够规范,在进行借贷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员间负有相互担保的义务,对于内部出现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松散,缺乏正规金融监管,没有风险防范制度,有较大的经营风险。

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农村合作金融是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市场需求。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较少。但进入市场经济后,随着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原有的金融体制不能够满足市场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加速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改革,出于对风险防范和整体发展等方面的考虑,多是以政府主导的方式进行。这种改革方式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金融产品供给范围局限性较大,给民间金融营造了生存空间,并促使其迅速发展壮大。

现阶段,我国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管理主要是由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地方政府来共同承担的。由于管理方在利益需求上存在差异,导致地方政府同金融管理部门在配合上并不顺畅。农村合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出于利益考虑多是采取放任甚至支持的态度。人民银行和银监局从宏观角度,多次规范农村合作金融行为,对民间借贷加强了引导和管理,但还没有形成各方协调、统一管理的局面。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许多问题。

2.1 农村合作金融缺乏风险预警机制

因其本身的非正规性质,没有建立、健全分阶段风险预警,对风险关注不够。在前期没有开展可行性评估,中期没有进行风险管理,无法实施一般性日常监测,导致一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混乱。同时,对风险的成因缺乏系统的分析和总结,缺少后期反馈,加大了农村合作金融的经营性风险。

2.2 农村合作金融的管理混乱

相对正规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额组织在经营上更侧重于吸收公众存款,对贷款的管控比较松散。许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都是粗放式的经营,缺少合规经营的意识,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对信用风险管理认识不到位,风险防范理念不够,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缺少专业和专家型管理人才,导致其存大巨大的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

2.3 农村合作金融所依存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立起完善法律法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生存问题仍然属于“打擦边球”。在对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上存在着规模小的监管不到、规模大的取缔困难的问题。由于缺少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缺乏规范、系统、科学的风险监管体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防范和抵御风险上难有突破。我国当前普遍推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在具体执行时存在难度。

2.4 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管理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管控制度改革同飞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间严重脱节,特别是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上,其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体现企业组织的内部结构和权务分配体系,能够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因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控制权的垄断,极容易产生所有者缺位现象。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执行体系混乱造成内部缺乏有效监督,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很难建立起对外的商业信用。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信用风险管理体制不健全,其以法人为经营单位的横向风险管理体制效率低、反映慢,在风险管理和内控上缺乏科学、系统的举措。

3 规避我国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路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还亟需完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遵循金融市场发展规律,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防范制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1 加快农村合作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

从世界发达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成功经验看,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的金融合作法律体系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保障。德国、法国和美国在没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当金融合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进行的立法。日本则是在战后先进行了金融合作领域立法,再积极推动金融合作组织的发展。但无论是先立法还是后立法,这些国家的金融合作法律都充分保障和促进了本国金融合作组织的发展。事实证明,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够规范金融合作组织行为,保障其健康发展。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从初级阶段发展到至今,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但却一直没有一套完善的金融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离开稳定的法律保障,金融合作组织难以长期健康的成长,也难以抵御金融风险。所以,必须从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层面,加快推进金融合作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3.2 加快建立起农村合作金融的行业组织

行业自律组织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行业组织能够通过设立保护性机构和促进类机构为各成员单位服务,促使其健康发展。在信息咨询、决策和员工培训等方面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基本服务。同时,行业组织还能够统一协调成员单位的商业利益,在经济、法律和政策等方面代表成员单位开展合理诉求。行业组织的内部互助制度也能够及时为出现短期经营困境的成员单位提供帮助,避免资金链断裂,提升成员单位的信用等级和确保整体稳定。通过组建行业组织,还能够弥补单一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模小、实力弱的不足,实现联合贷款投放。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一直没有建立起行业组织,各自为政、标准不一,导致行业发展混乱。现阶段,亟需建立起满足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

3.3 加快实施农村合作金融的差异化监管制度

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非正规农村金融在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的策略以及资金规模上有很大差距,不能按照监管商业银行的办法监管非正规农村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量这些差异,不能实施相同的监管方案与标准,监管部门要与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要从非正规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入手进行监管,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营造宽松、稳健的制度环境,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化发展。

3.4 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把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吸收到监管队伍中;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不断适应经济和市场发展需要。要通过实施任职资格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度,提高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水平;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实施备案登记制度,并把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高管人员业绩档案;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高管人员日常监管和定期审计;要扩大对高管人员的监管范围,不仅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还要对个人的品行适当关注,促其提高素质,防止因道德品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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