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输电定价的理论和方法
2019-07-12姚阳
姚 阳
引言
电力产业对社会的经济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电力产业是由不同的电力系统所组成的。发电厂、输电网、配电网和用电客户组成的一个整体就是电力系统,这个一体化系统可以将一次性能源如煤炭、天然气等在发电厂转换成电能,通过输电网和配电网分配到用电客户。
在电力系统中,输电和配电具有自然垄断性,而配电领域的自然垄断性又不如输电领域。自然垄断性导致输电定价不能同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一样引入竞争机制,输电企业的定价必须受到政府监管。因此输电的定价显得尤其重要,它不仅要弥补电网企业的成本,而且要体现出社会公平,使得最终电价被电网使用者所接受。
一、输电定价方法的经济学原理
(一)输电定价应反映使用输电资源利用程度。输电成本的利用程度应当通过输电定价反映出来。也就是说用户分摊多少相应的成本是通过其对输电成本资源的利用程度决定的。输电定价制度是经济学中核心思想“谁产生的成本谁分摊”的实际应用,根据输电资源的利用率,分摊输电成本,形成输电价格。输电成本应按照“谁使用多少,谁承担多少”的原则来分配,这才是公平的,否则便会由于正外部性的出现产生“搭车现象”,从而造成资源优化配置的错配。
(二)规避信息不对称和监管带来的成本。在设计输电定价方法时,应规避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成本和监管成本。因此输电定价机制的要尽量保证可以刺激电网企业反应其真实的成本,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对成本进行扭曲。
二、输电定价的基本准则
(一)准确性。准确性指的是保证区域电网公司及各省电网子公司的收支平衡。电网也是企业,也需要收入来弥补输电产生的成本,否则电网公司就因入不敷出而产生亏损,最终导致难以长期的经营下去。整个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电力产业的各个部分,一旦电网出现了问题,整个电力交易都会停滞。因此保证电网公司的财务平衡是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电网企业才能够保持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性。合理性的内容是反映地区间输电成本差异,提供合理的长期和短期的经济信号,引导发电厂、用户合理利用输电资源。因此哪些成本计入输电电价是合理的,如何把产生的成本分配给不同的用电客户,这些问题,在制定输电价格时要慎重考虑。用户应该承担多少成本,一定要以他们使用电网资源程度的大小为基础进行分摊,否则电厂无法与负荷在空间上形成最佳的匹配状态,这会给电网企业带来额外的压力。比如,用户一旦距离较远就会占用较高的输电成本,距离近的话输电成本就应该较低,两者如果采取一样的输电价格,就会产生所谓的“搭车现象“。
(三)公平性。公平性的意思是无歧视的输电服务,同一个节点上的输电价格应该相同。同网、同质、同价,这是公平性最关键的一条。即,对享受相同输电服务的用电客户,应采取无差异收费标准。即便是交易方式不同,比如双边交易和集中交易,也应以提供公平的输电服务为前提。
(四)实用性。实用性是输电定价的基本准则中最为关键的一条,它要求输电定价应具备可操作性、透明性、可监督性。透明性的意思就是说所有的电力市场的成员都可以看懂制定的输电价格,并且该价格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对于政府来说可操作性要强,即输电服务费用的各组成部分应清晰明确,符合计入条件,并且可以进行有效监管。输电定价过于复杂导致实用性不强,以至于很多人对输电电价的核算并不理解,造成了电网企业和政府之间,以及电网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五)通用性。通用性指的是发电厂和电力消费者都是输电资源的使用者,都应该支付输电费用。输配电网将电厂和用户连接在一起,不论是电厂还是用户都要利用电网资源。电厂需要利用电网将产生的电能传递给用户,而用户需要接受电厂通过电网传递过来的电能。只有电厂和用户都承担相应的输电费用,才可以促进输电网络和电厂的协同发展。电厂的选址对电网的利用率来说至关重要,电厂的位置不同,对电网的资源利用效率就不同,产生的输电成本就不同,用电客户同理。适当的距离,合理的位置可以使得电厂和负荷匹配,达到对电网效率最佳利用的平衡状态。
(六)输电定价方法应对不同电能交易方式都是公平的。这条原则在输配电定价中极为重要,如果输电价格在不同的交易方式下略有差异,就意味着鼓励某种交易,而不提倡另外一种交易方式。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可以把所有的集中交易等同于双边交易。采用就近匹配法来确定电网上集中交易出来的电价,让负荷与最近的电源相匹配。这样所有的交易就变成集中交易等同的双边交易与原始的双边交易了,于是电网上只有一种交易方式,就不存在歧视了。
以上六点是输配电定价的基本原则。但是还有一点虽然不在原则之内,却要特别注意,那就是输电定价的核心应关注输电成本在输电用户(电厂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平性,而不是潮流计算如何精确。
三、当前我国输电价格的定价方法
在改革之前,国家电网公司输电电价没有独立的价格。输电电价是根据购售价差决定的,即上网电价减去销售电价的差值。这样收到的销售收入越多,支出的上网电价越少,输电企业获得的收益越多,收益即为输电价格。购售价差决定输配电价的核定方式,使得输电价格涨幅超过原来的三分之一。这种方式也诱使电网公司压低购电电价,提高销售电价。该定价方法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并没有反映出电网企业的成本,而仅仅是根据两头的价差得到输电价格。
随着电改9 号文的公布,输配电定价机制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由购售价差模式转向独立的输配电过网费模式,这种方式解决了购售价差无法反映成本的问题,保证了电网公司的非盈利性。电网企业的这种非盈利性并非不考虑收入,而是电网企业不再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由于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性,无法引入竞争机制,因而政府要对其进行管制,在可以弥补成本的基础上,保证合理的利润,这就是非盈利性。
新的输配电价定价模式是基于成本定价,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是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之和。这种定价模式,保证了输配电价的独立性,这是改革的重大进步。准许成本对于哪些可以计入做出了详细规定,只有与输配电相关的成本才可以计入,这样就限制了电网企业的盲目投资。
虽然我国电网企业输配电定价已经取得一定的进步,但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价格管制上的失灵以及输电价格长时间不变导致输电企业不及时调价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一部分要求电网企业积极主动与政府沟通,另一方面,政府要继续对输配电定价方式进行改革。可以将国外的经验与我国输配电企业的现状相结合,制定出更为高效合理的输配电定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