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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

2019-07-12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年11期
关键词:电子化法律法规监督

祝 晶

一、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2003 年初我国《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实施,接着财政部又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40 多项部门规章,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也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进入全面推进和施行阶段,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初步形成。2007 年12 月,我国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定》,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走上了国际舞台,也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2015 年3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为我国政府采购指明了方向,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但从整体来看,还需健全和完善许多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财政部门与政府采购的代理部门以同一个部门的形式存在,没有把经济管理权和监督检查权利分开设置;第二,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审核缺乏严格的专业资格审查制度;第三,财政部门与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管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和沟通;第四,企业与政府官员存在相互勾结、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问题。

2.政府采购有关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第一,目前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相关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因此,应大力提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以《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性法规为框架,《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相应配套,对自行采购审批制度、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以增强法律规定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政府采购内部之间的法律法规自相矛盾、互相不一致,缺乏相应的衔接,有待修订和完善。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等法规制度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地方,需要尽快健全和完善。

第三,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与国际法律法规不一致。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与国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不一致,例如:采购方式、采购主体、采购原则、适用范围等。我们要吸收、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现代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提高我国政府采购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制度水平不健全

2014 年9 月,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正式上线,实现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可买、公开透明、便捷高效、价格可比”的目标,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目前我国已建成“一网三库五个系统”的电子化采购服务平台,但我国的电子化政府采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很多地区的电子政务整体发展和应用水平不高,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差异非常明显。

第一,目前全国政府采购电子化没有统一的标准体系、业务规范和规划。这造成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相互分割,全国政府采购系统部门之间的电子化信息无法实现共享,无法实现政府采购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于如何确保电子化合同的有效性、如何保障电子化的合法合规等具体操作细节,都没有相关规定。

4.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队伍制度建设不健全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缺少廉洁自律、依法采购、依法行政的观念,整体素质不高,缺乏专业化、系统化的人才队伍,而且采购中遇到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降低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严重阻碍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政府采购程序严谨、政策性强而且涉及面广,要求从业人员既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还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而且随着政府采购的国际化进程发展,还要有既熟悉本国国情,又能熟练掌握GPA 规则的专业复合型人才。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1)建立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机制。

首先,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重点对采购资金的使用及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即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其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要重点对采购项目的质量、内容、标准进行监督,即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实物管理方要重点对国有资产的保全进行监督,即对采购单位的货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监管部门增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主动行监督。要对政府采购进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全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建立政府采购系统化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制约制度,使得政府采购过程有条不紊、环环相扣,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化、合理化、规范化、国际化进程。

(2)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第一,建立财政部门的综合性监督制度。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采购资金的申请拨付是否符合规范等;二是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是专家评委的选定与构成是否符合规定;四是谈判、招标或评标的过程有无暗箱操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五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建立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度。由于政府采购活动涉及财政、工程决算、金融等诸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涉及面复杂,而且涉及范围之广,监察部门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监督,审计部门侧重于事中和事后监督,将政府采购置于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之下,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合法、公开、公平和公正,建立从源头上防止政府采购过程中腐败行为的监督制度,

第三,建立对供应商的监督制度。首先,建立供应商投诉制度,及时对供应商的相关投诉进行处理。其次,建立对供应商的严格审查制度,包括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把潜在的风险点降到最低;第三,建立不良行为者和失信行为的“黑名单”,利用经济手段,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并通过官方舆论媒体给予曝光,对于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建立舆论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制度。首先,通过正当、权威的舆论媒体及网络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其次,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2.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第一,加强与部门法律法规方之间的协调和完善。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修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管理和运行体制。

第二,建立一套系统化、科学化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我们要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性法规为具体框架,一套系统化、科学化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第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根据我国加入WTO 的《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我们还要按照国际惯例的要求,对其进行规则和制度的规范和调整。

3.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电子信息化制度

我们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库系统和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流程系统,以“功能完善、资源共享、规范透明、安全高效”为总目标,以“统一监管、分步实施”为总原则,以公开、公平、公共和全程处于监管状态为特点,提高政府采购的电子信息化程度;通过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的多级监督体系,建成中央与地方系统相对独立、但基础数据统一又集中共享的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处理系统,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同时重点关注政府采购电子化过程中的互联网安全问题,通过建立可靠的防火墙,制定适当的信息化专业技术方案,保障政府采购信息化过程中交易活动的安全性。

(2)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产品信息库、用户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专家数据库、合同管理数据库等方面。

(3)尽快出台与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化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化采购流程,使采购电子信息化交易行为程序化、合法化,同时还需考虑与WTO 的《政府采购协议》衔接问题。

4.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1)建立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我们要加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政治素质、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等相关方面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廉洁自律、依法采购、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综合素质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并定期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工作业绩等,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通过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并保持在政府采购全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管理水平、执政水平及解决复杂问题的应变能力,从而建立一支廉洁高效、德才兼备的专业化政府采购人员队伍,保障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

(2)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考核、持证上岗,制定专门的岗位标准,对关键岗位实行定期轮岗、相互稽核制度,严禁“”一人操作”,加快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政府采购人员队伍,并和政府采购人员国际化的要求接轨,从而推动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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