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税改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2019-07-12杜欣
杜 欣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1980 年9 月10 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象征着我国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为中国境内居住的所有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是针对各类收入及报酬征收的一种税。从实施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修改和完善,1993 年至2011 年间进行了6 次修改,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从最初的800 元/月提升到了3500 元/月,税率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
2018 年8 月31 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决定通过,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迎来了第七次修改。这一次修改,可以说是个税发展的一次重大变革和突破,一是首次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二是首次设置专项扣除,三是优化税率结构,提升费用扣除标准,四是实行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二、新税改下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一)分类征收变为混合征收
在本次税改之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类征收管理,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以及政治政策特点,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征收模式已经不能公平合理的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同时这种模式的计算较为复杂繁琐,间接上造成税制复杂,增加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难度,给税收管理部门的征管带来一定的困难。而从全世界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普遍为分类征收、混合征收和综合征收三种模式,以综合和混合征收为主。因此在本次改革中,考虑到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以及向国际接轨的目的,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使用费这四类所得项目合并为综合所得,实行分次预扣预缴、年度汇总清算的征收方式;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方面的所得继续按照分类核算征收,实现了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过渡。
(二)设置专项扣除
随着我国教育、医疗、住房及养老等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个人所得税在本次改革中的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与家庭生计有关的专项扣除项目,即可以在每月综合所得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加以补充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支出、住房贷款或住房租金支出这六大项目。这一专项扣除的设置,极大的减轻了中等收入工薪阶层的纳税压力,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优化税率结构
本次税改之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征点由3500 元/月提高至5000 元/月,并且进一步拉长3%、10%和20%这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时缩减25%的级距,保持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起征点和税率级距这两方面的变化调整,优化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使得纳税人在不同程度上享受了税收减免优惠,再加上专项扣除,中低收入人群如工薪阶层实现了明显的降税减负效果。
(四)预缴和汇算清缴的相结合
在本次税改中,首次提出并实行了汇算清缴概念。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当纳税人的收入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时,其在年度终了时的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应当是相等的,不需要再次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对于存在劳务报酬所得、稿费所得和特许使用费所得,在两处及以上地方去的收入的人群,则需要在年度终了时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补齐或申请退还预算税额与年度应缴税额之间的差额。
实行按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虽然会增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工作量,但是对于纳税人来说,在每月工资起伏较大、不稳定的情况下,可能达到节税减税的效果。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展望
(一)向综合所得转变
本次税改将工资薪金等四项收入合并为一项综合所得,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模式的中重要变革,但是仍然存在局限性。综合所得,也叫劳动所得,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资本投资等所得,实行的是20%的税率。然而,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大部分是来自资本所得而不是劳动所得,因此在现行的税收结构下,不能很好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容易造成税收对收入的逆调节作用,违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初衷。
所以随着我国经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监管和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必须向综合所得制模式转变,现阶段的混合税制绝不是终点。只有向综合所得转变,才能增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更好的体现税收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目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征税,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往往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活开支,因此容易造成家庭税收负担的不公平。比如就最普遍的三口之家而言,夫妻双方收入各五千,与另一个家庭夫妻一方工作、收入一万元相比,两个家庭的总收入是一样的,但是第一个家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个家庭则需要缴税。因此,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将配偶及未婚子女的所得综合起来进行家庭收入联合申报纳税,能更好的体现税收的公平。
(三)扩大专项扣除项目
新增了六项专项扣除项目,是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的变化。但是,仅仅这六项专项扣除,并不能涵盖家庭的生活必要支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必然会向企业所得税方向变化,即以收入扣除个人或家庭的生活必要支出后的余额计算个人所得税。要实现扣除生活必要支出的公平和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要求纳税人做到生活必要支出取得发票,以票为据,据实扣除。这就要求居民在日常消费中注意对发票的获取,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对商家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加强我国增值税税收的完善和管控。
(四)建立完善信用及监管制度
本次税改后,税务机关本着方便扣除的原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项目,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的税收征管方式。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这一方式极大的减轻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同时节约了纳税人的申报审批流程,但是往往要求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纳税意识,能够诚信据实的进行扣除项目申报。同时,本次税改取消了原年收入超过12 万人群的自行申报政策,这就要求各扣缴义务人履行好扣缴义务,同时加强税局和银行的互联监管。结合我国目前的税收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必须要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宣传,完善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个人信用及监管制度,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