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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垃圾治理对策研究—基于“公地悲剧”理论分析

2019-07-12周子博赵云佳

消费导刊 2019年39期
关键词:排他性竞争性悲剧

周子博 赵云佳

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引言:在全国各大城市陆续爆发环境危机时,人们领悟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相继做出一系列“保卫蓝天”计划和提出一些“爱护大自然”等口号,却忽略了城市垃圾对大自然的侵蚀,城市垃圾亟待治理,不然将如哈丁所述沦为“公地悲剧”[1]。哈丁提出反“公地悲剧”主要在于政府和市场两种解决办法。本文在“公地悲剧”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首次研究了我国城市垃圾的治理,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公地悲剧”理论“公共产品外部性”理论分析了我国城市垃圾的治理现状,产生了一些城市垃圾治理对策,希望对政策制定及城市垃圾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一、理论实证

(一)公地悲剧理论

“公地悲剧”最早是由贾瑞特·哈丁于1968年提出,一封建主将部分土地无偿供给于牧民,土地本质产权的不明晰,使得牧民过度放牧,导致最后土地荒废的结局[1]。正是由于公共资源的特殊性,使用者对于公共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在缺乏管制的情况下难以达成共识,虽然使用者深知自己的错误行为会对公共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但其最终结果是由大家共同承担。即使个人约束自己的行为,仍然会有其他人做出错误的行为。正是因为人们普遍存在这种不平衡的利益心理,最后将会纵容城市环境的破坏。人们将这种对于环境短期无形的破坏视为自己应得的资源利用,最后导致长期对于环境破坏的影响积累。

(二)公共产品外部性

城市公地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公共产品的特性,部分具有公共性质,部分具有期限私人使用权的复合组成。且城市公地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点。有研究基于萨缪尔森对于公共产品及基本定义研究得出,在萨缪尔森对于公共物品在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两重属性定义基础之上,各经济学家对于公共产品在这两重属性之间有不同的定义与界定,公共物品概念的外延亟待辩证的思考[2]。笔者将通过城市公地的竞争性与排他性两重属性分别进行分析,单就竞争性而言,城市在同一单位的资源可以被许多人消费,它对一个人的供给并不会减少对他人的供给,也就是说不会带来“拥挤成本”,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就排他性而言,城市公地不具有排他性,属于一种无形的公共产品资源占有者均可以使用。从整体考虑,个人对公地资源的贡献利益整体,而整体的利益输出为所有资源占有者,且个人在享受整体利益的同时还损害整体利益,这显然对个人贡献的不公,成本与收益不对等,而对其他人产生了正外部性,这就形成了公地悲剧。

二、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在我国当下环境保护热潮之下,国家呼吁民众保护环境,从河流到蓝天。却对城市垃圾的治理没有足够的重视,形如哈丁所述,不受规则保护的牧地被牧民过度使用,最终,牧地荒芜。城市公地属于无形的公共产品,公地占有者都能够使用,但其在消费后易产生破坏公地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垃圾,占有者一味的索取个人利益,确保个人最优,忽略了城市公地的承载量,最后个人最优将逐渐减少为零或为负,形成公地悲剧。城市垃圾治理的行动刻不容缓,且应当由政府及市场合力推动,以带动大部分公地资源占有者。政府及社区协同规定,城市公地的使用及保护,确保整体利益最优及避免个人的成本与利益不平衡,协同多方力量共治,实现全民参与长效化。

(二)城市垃圾治理建议

1.城市垃圾治理流程及原则

首先,城市垃圾产生的源头应当尽量避免城市垃圾的产生;其次,对于城市垃圾的分类,应当严格进行分类区别处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等在社区组织的管理监督之下,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最后,按照城市垃圾分类区别处理,严格控制垃圾回收利用、处理降解等步骤。在城市垃圾处理流程中,每一步都应当同样重视,垃圾产生源头的控制、中期垃圾的及时转运分类、后期的垃圾降解回收技术的环保创新。

2.政府,社区治理

政府牵头,社区治理。针对我国城市资源的使用权的不同,由政府制定不同的规制制度,城市公地的使用者组织社区组织在政府制定的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实施民主自治。明晰城市公共资源产权,产权明晰化不等于产权私有化,城市民众有城市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但并不具有所有权。政府应当提出城市垃圾治理的口号,带动全社区重视城市垃圾的治理与公地的保护,让社区居民形成保护公地、可持续发展的友好意识。

3.社会组织

在政府制定的城市垃圾治理的制度之下,社区组织直接负责社区环境的保护与自治,出于我国地域寥落,民土风情的差异,社区组织可与当地政府协商对当地公地进行针对性对策改变与治理,对城市垃圾治理工作中采取合理的奖罚制,确保个人成本与利益输出对等,调动公地资源占有者贡献整体的积极性。社区组织及政府还应合作致力于解决公地占有者整体内部的摩擦,减少个人最优造成整体及他人的次优,最终达到以整体最优的前提之下满足个人的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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