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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背景下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

2019-07-12黄华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19年45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情节严重出庭作证

黄华杰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证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参与人,其如果能够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对于固定证据和查证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他们总因为一些个人现实状况的考量和社会因素的制约,以及钻法律漏洞,而不愿意出庭甚至是拒绝出庭作证,只有抓住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纵观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规定,思考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意义和可行性,将进一步改善我国长久以来证人出庭率低的这一现状。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逃避作证、拒绝作证、甚至是作伪证的现象屡见不鲜,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实施过程中,困扰全国法院系统最大的难题就是证人出庭作证。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抽样考察过的一些法院当中,都无一例外的坦言其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通过一些学者的统计显示,证人的出庭率一般都在1%-5%之间[1]。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1.对证人及其关系人的保障制度薄弱

证人是在案件发生之后的一个概念,通常是在侦查阶段会介入到案件之中,因而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就应该即包括事前保护又包括事后保护。事前保护是防止证人在作证期间受到威胁和伤害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如为证人提供安全、住所迁移、隐蔽地点、隐蔽证人容、貌贴身保护、特别监护、在法庭上改变证人的声音、更改姓名等等。事后保护则指作证后对证人所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如改变证人的身份、住址、仪容等等[2]。只有将保障措施贯穿到证人作证的前后,才能有效的保证证人作证甚至是出庭作证的安全性。

2.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确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拒不履行作证的义务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拒不出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有权利必然得有相应的义务,有义务得有相应的责任,然而刑事诉讼法上的这一空缺,从某种角度上讲,这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起到了放纵作用,有义务却没有责任,这其实也是对法律制度的一种藐视,使得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频频出现,屡禁不止,何其悲矣[3]。

(二)客观因素的制约

1.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有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想遭受刑事追究或者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采取指使、收买、恐吓、利诱等各种手段对证人施加影响,迫使证人不作证或者是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证言。而被害人一方也可能采取同样的方式对证人施加影响,双方的夹击,又考虑到自身的情况,在此时,往往会作出不出庭作证,甚至是不作证的决定。

2.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毫无疑问,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肯定有积极的作用,尤其是案件中的关键证人的证言,往往是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重要证据,但是证人出庭作证肯定会比单纯宣读证人证言耗费时间,而且还要多出一些经济开支。尤其是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群众要求迅速打击犯罪分子的呼声日益强烈,上级限时办案的重压,迫使司法机关不得不和时间赛跑。由于司法时间的有限性及司法效率的必要性,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证人出庭作证二选一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宁愿通常会选择证人不出庭作证以节约司法资源[4]。

3.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太多

证人证言作为我国重要的证据来源,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太多太多,如果都一一出庭作证,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上耗费的时间就会越多。虽说我国已经确定了简易程序,可以省去简易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就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快捷,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证人的出庭作证率,但如果每个案件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堆积如山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

二、刑诉法修改草案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刑诉法的修改草案是继1979年制定之后经过1996的修改后的第二次大的修整。此次的修改草案是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的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也做出了重要的修改,想必此次的草案如果试行对我国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将会是一个很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填补了证人不出庭制度的法律空缺

1.直接的规定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特免

刑诉修改草案第6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条规定顺应了自古以来的儒家伦理道德理念,“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亲得相首匿”的传统思想。

2.间接的拓宽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范围

刑诉修改草案第74条将原本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进行了更改,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在刑诉修改草案第7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可见,刑诉修改草案第74条的规定拓宽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相应的拓宽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减少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增加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处罚制度

刑诉修改草案第6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这一项规定填补了我国长久以来对证人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人予以惩处的法律空缺。在法律层面上,起到了威慑证人拒证、伪证的作用,可以大大改善我国出庭率低的现状。此外,对于情节严重如何量化,处罚力度缺乏层次感,怎样让证人能够清楚的明白自己所做的行为达到了一个什么程度,这在此次修改中仍然是一个空缺。

(三)增加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处罚制度

刑诉修改草案第6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这一项规定填补了我国长久以来对证人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人予以惩处的法律空缺。在法律层面上,起到了威慑证人拒证、伪证的作用,可以大大改善我国出庭率低的现状。此外,对于情节严重如何量化,处罚力度缺乏层次感,怎样让证人能够清楚的明白自己所做的行为达到了一个什么程度,这在此次修改中仍然是一个空缺。

三、公民视角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可行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人出庭作证做了相当大的改动,对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证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如若能践之以行这必将缓解我国证人出庭率只有1%-5%的状况,但是个人觉得,修改草案还有以下几大方面需要加强:

(一)证人可拒绝出庭作证的正当理由需法定化

刑诉草案第68条,对怎样的理由才是正当理由尚未作出相应的规范,这为司法工作者存留了思考的空间,但同时可能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编撰的理由,是否可以考虑将一些特定的事由法定化,如:1.证人存在豁免权的;2.证人由于死亡,正患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疾病,或者身体虚弱不能出庭作证的;3.不能通过传票或者其他合理手段使证人出庭的[5]。我想,如果对这些理由进行法律规范,这将缩减了司法工作者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证人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为公正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力度应该加大

刑诉法修改草案只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情况严重的证人采取了拘留10日的处罚措施,明显感觉到这样的处罚程度是相当死板的,而且没有突出层次感。个人认为,根据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不同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加上一些名誉上的处罚,赋予社会标签,或者是管制,拘役的处罚,增加处罚的力度以及实现刑罚的层次感,当然这也需要实体法——刑法的相关规定配套。而且,对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根据其对案件的事实的影响程度,先就其法律义务进行教育,对教育置之不理,然后再进行训诫,进而进行后面的处罚措施,对证人应宽之有度,尽量让证人自愿出庭作证,也能进一步保证证人证言的有效性。

(三)人身安全的保障应涉及到事前保护

刑诉法修改草案只就证人的人身安全保障规定在了事后保护,并没有考虑到事前保护,在刑事案件中,一些证人往往会因为作证前被威胁、利诱等原因而不敢作证,拒绝作证的,以及出庭作证,所以事后保护未免显得有些反应迟钝,没有真正有效的做到保护证人的安全。保护措施不仅要涉及到证人作证的全过程,而且要涉及到对证人作证后的保护,只有全面的对证人做好了保护的规定,才能使得证人在作证时没有后顾之忧,保障证据的有效性,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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