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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来个“工时协商”?

2019-07-10赵新月

当代工人 2019年12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劳资工时

赵新月

996工作制,准确说应该叫996工时制,即早9点上班,晚9点下班,一周上班6天。“996”概念一出,立刻争议不断。大致上,争议分为两方:反“996”的认为,这样的工时制度,明显违反了《劳动法》;挺“996”的认为,这样的工时制度,是企业和员工双方自愿的,并说中国目前仍是“汗水型”经济,想发展就得靠拼汗水与劳动时间。

要我说,“正反双方”完全不必如此。我支一招——讓劳资双方进行“工时协商”。

《劳动法》规定:职工与企业可以就工作时间签订集体合同。

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工会和劳动部门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但那时的集体协商达成的往往是“一揽子合同”,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后来,鉴于劳资矛盾出现的突出问题,又开始实行“单项协商”,比如工资协商等,以达成单项的集体合同。

算起来,“一揽子合同”与若干“单项合同”,已经探索了20多年,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所以,“996工时制”的纠纷,完全可以在既定法律框架下,通过“工时协商”来解决——由工会出面与企业就“996工时制”进行民主协商,签订新的专项的“工时协议”。

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4点:

第一,劳资双方在法律框架下,通过谈判,可以寻求到彼此利益的“均衡点”;

第二,工会尽可能就工时问题,为员工争取合法权益,同时照顾企业发展;

第三,推进劳资协商制度更加实质化。过去的劳资协商,存在形式主义,借“996”争议,可以把工时协商机制建立得更扎实;

第四,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十九大报告讲:“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以上这一招,可不是我拍脑袋拍出来的,而是源于不久前中国工会十七大报告的一句话——“建立健全工时协商机制”,全国总工会主席王东明同志如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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