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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反思

2019-07-08徐鑫

丝路视野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独立学院实践教学

徐鑫

摘 要: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更是“依法治国、法治政府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法学教育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文素质教育,二是实践技能教育,二者相互依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本文以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院为例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从而寻找一条适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独立学院 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一、问题背景

2003年全国开始大规模举办独立学院,应该说独立学院的出现极大满足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求。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就业率是独立学院发展的生命线,如何提高独立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率,是衡量独立学院招生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标准。鉴于此,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的关键就在于提高毕业生适应社会和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即实践能力。因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办学定位应当立足于实务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而这就必须借助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从现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都设置了一些形式上的实践教学课程,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也导致了学生对实践课程参与度不高、兴趣下降的后果。作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教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反思,积极完善现有的实践教学以提高学生对法律的理解能力、运用能力、推理能力以及法律思维能力。

二、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缺乏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

目前很多独立学院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并且都提出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但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内涵缺乏具体明确的认识,很多法学专业的办学模式都是照搬照抄、相互抄袭,缺乏鲜明的特色,而且“拿来主义”的风气盛行,根本没有认真的思考和分析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现实状况和市场的需求等实际问题。为了培养应用型人才,一味增加实务、实训课程,严重挤压基础理论课时数量,错误地认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就是以“动手”为主导方式的人才,导致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缺乏理论研究能力。

(二)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缺乏实质上的关注和投入

我国的法学教育历来重视理论教育,对实践教学缺乏应有的尊重。以我院为例,对学生的培养主要放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课程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应试教育方面,尽管对实践课程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比如设立实务课程、模拟法庭等,但收效甚微,远远没有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我院在大四上学期开设的案例教学课程,从教学的模式来看,大都还停留在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的单向教学模式上,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学生“只会考试不会做事”的窘状。

(三)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系统的体系支撑

一是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引。比如实践教学的真正内涵是什么?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律专业人才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养?我们如何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独立学院的法律专业将如何培养人才?如何设置法律专业课程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比例占多少?实践教学的考核和衡量标准是什么?实践教学需要哪些保障机制?以上问题如果不能厘清,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开展就寸步难行。二是缺少“双师型”的师资。我院的年轻老师学历层次不低,但大都没有法律实践的经验,纵然有部分老师在律师事务所兼职,但由于精力有限和人事制度等因素的制约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处理中,仅有一些零星的经验根本无法满足实践教学的需求。三是实践型教材匮乏。近年来,笔者也撰写了相关的案例研习教材,但实践性不足的缺陷显而易見,无法完全保证教学效果。四是质量评价和监控体系缺失。与实践教学相比较,理论教学的评价和监控体系要更成熟和完善得多,比如课程教案、教学大纲、课程进程表、学生评教等方面都能够对理论教学进行评价和监控,而实践教学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还没有形成相匹配的评价和监控体系。五是实践教学的固有缺陷。

三、完善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构思

第一,准确进行人才定位,制定完善科学配套的实践教学体系。首先,我们需要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准确定位。笔者认为,独立学院培养的人才应当以基层实务性人才、辅助性人才为主,以法律卓越性人才为辅。我们培养的学生一方面应当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另一方面还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相关技能,比如速记能力、速录能力、谈判能力、驾驶技术娴熟等。其次,反思现有的实践教学体系,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必须充分了解各种实践教学的形式和特点,创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课程。最后,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教学实践资源。第二,加强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投入,创新完善各类实践教学形式。首先,对实践教学的投入,并非止步于模拟法庭的建设,还需在师资引进、自有教师培养、实务专职岗位津贴、折抵课时费等方面进行持续性的投入。其次,对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进行调整和完善,尽力减少其固有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改革教师考核评估体系,充实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要提高老师在实践教学中的积极性,应当彻底改革现有的职称评定制度,摒弃过去唯科研论的机制,给从事实践教学的老师以政策倾斜,允许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折抵一定的科研工作量。另外,吸收社会力量,充实师资队伍,邀请法院、检察院、律所、公证处等相关实务部门优秀专家来我院授课或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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