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林外史》的公案书写及文化价值
2019-07-08杜翘楚
杜翘楚
摘要:《儒林外史》有30余处公案情节,但未被给予足够重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可知《儒林外史》公案情节的叙事形态与叙事功能。以三十七回为界,公案情节前后呈现迥然不同的书写方式。《儒林外史》公案书写颇具文化价值,包含对“法”权威的怀疑,对清代干讼风气的反映以及市井文化与儒林文化的碰撞。
关键词:《儒林外史》;公案书写;文化价值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9)02-0168-008
“公案”一词,自宋元以来有了较为清晰的含义:一是官府处理案件的案几,二是案件,三是判案文书,四是禅宗用教理解决疑难问题,五是说话艺术的类别,以上含义多与官府断案活动有关。后世将“公案”作为古代小说的一种题材,研究者对公案小说范围的划分也有宽窄之别。狭义的特指明代公案小说,而广义的划分虽大体指向相同,也有差别。如黄岩柏认为“公案小说是中国古代小说的一种题材分类;它是并列描写或侧重描写作案、断案的小说……但是,只写作案,一点不写断案的,不是公案小说”[1]。孟犁野的划分更为宽泛,其《中国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认为“凡是以广义性的散文形式,形象地叙写政治、刑民事案件和官吏折狱断案的故事,其中有人物、有情节,结构较为完整的作品,均应划入‘公案小说之列”[2]。无论何种划分方式,都不能否认一方面“公案”可以指代传统意义上的小说类别——公案小说,另一方面,在非公案小说中,也存在大量公案情节,像英雄传奇《水浒传》、世情小说《金瓶梅》中都有精彩的公案书写。
《儒林外史》作为一部以明代知识分子为主要描绘对象的文人讽刺小说,也有30余处公案情节,却未引起学界重视。总体上看,《儒林外史》主要讲述了特定时代背景下文人的自我沦落、集体失范和信仰危机,并对文人的出路进行了尝试和反思。在这样的主题下,这些公案呈现出什么样的叙事形态、具有什么样的叙事功能?是如何被书写的、又具有哪些文化价值?下文将尝试对以上问题予以解答。为了能更宏观地把握《儒林外史》的诸多案件,本文拟从广义的公案含义着眼,既观照《儒林外史》中牵涉官府层面的发案、报案、断案、结案等公案活动,也将涉及谋财、害命、欠债等违法行为却未曾报官的案件划分其中,而非常简略或人物听闻的个别案件,如第十五回匡超人所闻的兄弟争产案等忽略不计。
一、公案情节的叙事形态与叙事功能
(一)宏观叙事形态与叙事功能
《儒林外史》有其独特的叙事形态,即“虽云长篇,颇同短制”[3]:整部小说没有一个贯穿的主线故事,而是由以主要人物的进退场为节点的情节缀连而成,各主要人物“你方唱罢我登场”,情节单元的联系比较松散。即便如此,学界基本认可第三十七回是整部小说的高潮,是全书的分水岭。除了楔子,第二至三十回为一个部分,第三十一至三十七回为一个部分,第三十八回到全书结尾为一个部分。(1)而其中公案情节的叙事形态与全书的结构密切相关。笔者将《儒林外史》中三十余处公案的所在回目,涉案人员以及在具体情节单元的位置等信息罗列如下:
纵观这些公案情节的叙事形态,可以发现三十一回前公案情节出现频率明显高于三十八回后。前三十七回中详细讲述案发过程的少之又少,三十八回后描述案发过程的情节增多。這种情况与情节中心人物是否为主要涉案人物有直接关系。三十七回前,除严贡生外,案件所涉及的主人公多数不是情节单元的中心人物,如杨执中入监被赎、权勿用被抓案等,情节中心人物娄氏公子并不涉案;匡超人参与潘三所涉的几起案件中,潘三才是案件的策划者和推动者,匡超人只是潘三谋利的帮手而已。而三十八回后,案件所涉及的主人公往往也是情节单元的中心人物,像围绕凤四老爹展开的故事就是由其引导和参与的三个公案情节连缀而成的,萧云仙、汤镇台、余氏兄弟等也都是案件的主要涉事人员。
故以三十七回为界,这些公案情节承担了不同的叙事功能。三十七回前的公案往往不是情节单元的核心,甚至只是起到铺垫、衬托作用。第二至三十回叙述者展现了一系列文人生活的反讽性场景,表现了儒林中人的失范与迷失。在这个阶段,公案的意义在于对情节中心人物的颠覆,于是公案的判定与结局在叙事上的功能要远远大于案情本身是如何书写的。以严贡生所经历的扣猪案和虚钱实契案为例,案情是由告官者客观陈述的,减省了细节,而汤知县最终的判定和对严贡生的咒骂彻底颠覆了严贡生之前的自我剖白:“小弟只是一个为人率真,在乡里之间,从不晓得占人寸丝半粟便宜,所以历来的父母官,都蒙相爱。汤父母容易不大喜会客,却也凡事心照。”[4]55-56严贡生的表里不一、口是心非就在公案判定下彻底暴露了。又如杨执中涉案被娄氏公子救出,后二位公子又目睹了权勿用被抓,这起案件的结局也呈现出对情节主人公娄三、娄四公子“访贤”举动的颠覆。第三十一到三十七回是面对困境,做出重建礼乐努力的过程。这个过程除了讲述庄征君旁观的盗银鞘案和庄征君、虞育德解救他人的案件,没有其他公案出现,这也侧面反映出公案书写在整部小说中其功能偏重于人物塑造,而非价值建构。三十八回及之后的公案情节大多数都是情节单元的核心,成为表现人物的重要依托。由于中心人物的深入参与,案件书写比前文更加细致深入,涉案人物也从儒林中人延伸到孝子、侠士、将领等等。这十几回的公案,侧面表现人物在所处时代的生存困境,集中体现了案件判罚的争议性,以及法的公正性是如何被颠覆的:萧云仙修青枫城被核减追赔案、沈琼枝父亲的两次“呈子”被驳回案、彭泽县令盐船被劫案、汤镇台好事贪功案、余老大为人命案件说情被批捕案、余老二冒其兄名顶替案等等,案件的结果都是勉强而无力的,这就导致最后有凤四老爹作为侠客干脆越过官府的权威,不走法律程序而摆平的三起案件。
(二)微观叙事形态与叙事功能
从微观角度看,三十七回前的公案往往出现在情节单元的开端和结尾,三十七回后的多在情节单元的中间位置。公案书写对各情节单元本身,及邻近情节单元的连缀有着独有的叙事功能。
在各情节单元内部,公案的出现往往伴随着意外,成为故事与人物命运的转折点。为了避祸,有些公案直接导致了人物的暂离和地点的流转。像第十七回的县官革职案,匡超人由于害怕被牵连,选择去杭州避祸;第十九回潘三被抓,心虚的匡超人去京城寻求庇护等,都引发了人物的后续行动。这对于以描写空间流动见长的《儒林外史》而言,具有特殊意义。“《儒林外史》中频繁的地域流动并非只是作者在无意识或者无目的地将许多个故事到处腾转挪移,而是出自吴敬梓精心的安排和设置。”[5]通过公案的发案与判罚,自然而然地实现文本空间的流动,进而让整部小说的空间描写处于一个比较严密的结构体系,实属一种事半功倍的处理方式。
至于情节单元之间是如何勾连的,张锦池先生在《论〈儒林外史〉的纪传性结构形态》中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述,提出了六种“人物传”紧密关联的方式,尤以第三种方式,“以次要人物或某物某事为中介,将毗邻的两个人物传紧密相连”[6]最为常见。但仔细分析中介的内容和性质,就会发现“某事”绝大多数都是公案情节,公案成为连结两个主要人物及主要情节的最常用手段。如第四至五回汤知县听张静斋建议惩办教民案,该案不仅导致前一个情节单元的中心人物范进逃走避祸,还引出下一个中心人物严贡生的正式出场,汤知县作为判案者,成为连缀两个情节的关键人物。第十三回权勿用被抓案处于情节单元的尾声,导致了娄三、娄四公子的“意兴稍减”,娄氏公子这一单元在权勿用被抓后渐渐落幕,毫无造作之感。又如向知县审理的三件讼事,既是牛浦情节单元的尾声,又引出以鲍文卿为中心的情节单元。公案情节在长篇小说上的叙事功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推进小说故事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可以起到特殊的作用:例如开篇处,借助诉讼迅速展开矛盾,例如把多条线索、复杂的人际关系扭合到一起,例如表现主人公‘命运主题,等等。”[7]121但《儒林外史》的公案情节,在文本特殊结构之中,成为勾连相邻情节的链条,体现了叙述者对公案叙事功能的掌控。
二、公案书写方式的变化
目前学界多倾向《儒林外史》的五十六回均为吴敬梓所作[8],但《儒林外史》前后文风却有极大差异,公案情节也不例外。前三十七回的公案书写,与《儒林外史》一贯克制冷静的笔法相得益彰,多由第三人称叙述案情,或由简单的对话交代因果,或直接列出官府文书,语言冷静、简洁、客观。像潘三谋划的三起案件、向知县审理的三起案件,都有“简括明白”的特征。甚至为了凸显公案结果的叙事作用,叙述者往往只呈现了案件的判罚结果,揭示人物命运,而不会做更多的铺排、渲染。这样克制的写作手法也印证了公案情节相对于中心情节的附属地位。三十七回以后,《儒林外史》的文风与之前的“淡淡着笔”迥然不同,颇似演义笔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可谓极尽险怪之致”[4]480。无论是郭孝子的寻亲之旅,萧云仙的取城之功还是汤镇台的野羊塘之捷,均跌宕起伏,惊心动魄。究其变化原因,一方面由于《儒林外史》创作时间跨度大,作者的文风及观念逐渐出现差异;另一方面出于对礼乐兵农理想主题阐发的需要,三十七回后的一些人物和情节脱离了生活实际。作者在不熟悉的对象面前,难免出现了求新求异的写作风格。而其中的公案情节,由于往往是中心情节,所以书写渐趋详尽,文风奇谲。如第四十三回所写生苗闹事,汤镇台讨剿一案,叙述者不仅用渲染、烘托的手法营造出紧张的偷袭氛围,还兼以谐谑笔法在紧张中制造喜剧性场面。汤镇台两次出奇制胜,而苗囚也狡兔三窟,战争双方斗智斗勇,颇为刺激。而两次偷袭之后捉拿别庄燕和冯君瑞,又用了双方互相扮鬼的类似恶作剧的形式,增添了故事的谐谑意味,具有了戏曲化的倾向。值得一提的是,该回的谐谑风格与《儒林外史》中常见的讽刺幽默不同,而是利用细节描写和铺垫,直接描摹产生滑稽效果。黄小田对这一回的评点切中肯綮:“传奇家嫌杂出冷淡,必有金鼓齐鸣之出,此篇与前青枫取城,亦此意也。叙战犹夫诸演义,而下笔简洁又复如火如荼,所以为高。”[4]536
凤四老爹经历的三起案件是《儒林外史》中最后的公案,由于凤四老爹的侠士身份,使这三起公案成为全书侠义与公案结合的特例。叙述者用豪侠笔墨点染凤四老爹形象,“愈觉生新出色”[4]604。第一起万里案的写作风格充满了戏剧性。无论是万中书被捉拿时戏里戏外分不清的情境设置,还是公堂之上的行刑闹剧,抑或是一个在羁犯人,都能通过旁人保举的方式成为真的中书,不仅消解法的威严,颠覆案情的严肃性,还侧面凸显凤四老爹个人的巨大能量。第二起江舟风月案具有喜剧性。后续情节不仅与故事开篇的气氛渲染、风景描写形成张力,还超越了传统书生遇艳故事的书写套路。一个壮汉捉弄一个小女子的人物反差具有很强的喜剧感,且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骗局本身也有游戏意味。第三起追债案具有很强的表演性。如当秦二侉子得知凤四老爹要为陈正公出头时,说道:“四老爹的生意又上门了,这是你最喜欢做的事。”[4]632凤四老爹最喜替人出头的个性再次得到证实。凤四老爹逼毛二胡子还钱的过程中,无所顾忌,徒手将厅堂拆了半个,“那时街上人听见里面倒的房子响,门口里看的人都挤满了”[4]633而“凤四老爹一头的灰,越发精神抖抖”[4]633,可见凤四老爹在众目睽睽之下再次找到了成就感,甚至有了逞英雄的感觉。凤四老爹作为公案的主要引导者和参与者,他的形象在这三起公案的书写下饱满又生动。历来学界对三十一回之后的艺术质量有所质疑,甚至否定五十回之后为吴敬梓所作,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未尝不是一种创作的尝试。侠义与公案的结合是公案小说发展到清代中后期的产物,叙述者引入侠义公案小说的写作手法描写凤四老爹,或许可看作是侠义与公案小说合流这一创作趋势的前兆。侠义公案小说中常出现的豪侠与清官的组合并未在此出现,凤四老爹义举的出发点也无非是图一时高兴,并非全然出于正义,这也成为了俠义公案书写的一种特殊存在,反映出《儒林外史》的匠心独具。
历来公案小说被认为是各类小说文学性较差的一种,不仅有许多直接脱胎于讼狱书籍,有的也只是“为了写案件而写案件的,案件的内容往往是作者描写的重点……塑造人物形象的自觉性不够”[7]167,但《儒林外史》三十八回后的公案情节,虽有文笔虚浮之嫌,却不仅有明显借公案书写塑造人物的自觉,更将其独有的幽默笔法融入精彩的公案叙写之中,消解公案的严肃性,有其文学性价值。
三、《儒林外史》公案书写的文化价值
(一) 对公案背后“法”权威的怀疑
如前所述,《儒林外史》中的公案以三十七回为界,前后呈现不同的叙事模式。三十七回前,公案情节偏重功能性,公案的结案还能作为判别人物的依据,但叙述者已经有了颠覆传统价值观念的倾向。三十七回后,所有的公案结果都令人怀疑,法的公正性被颠覆了。几乎与传统公案小说对清官精察与廉明的强调背道而驰,总体来看《儒林外史》的公案结果,甚至审判者都处于全书的反讽语境之中。如叙述者借彭泽县令处置盐船被劫案讽刺地方县令屈打成招,借汤镇台好事贪功案讽刺官场的赏罚不明,借沈琼枝父亲的两次“呈子”被驳回案讽刺审案过程中知县受贿,借凤四老爹不认罪讽刺祁知县的行刑逼供等等,都以不动声色的客觀笔触,显露出对判案者,甚至整体诉讼环境的失望。有两处公案片段,审判者同时也成为了涉案人员。汤知县听取张静斋的建议惩治教民,惩治不当将教民折磨致死,随后老练的汤知县到按察司去谢罪,反而对这些为首的教民实施报复,汤知县已与传统公案小说中的完美清官知县有了本质区别。又如向知县在审理了三起内容离奇、颇为荒谬的“化小为大”“子虚乌有”的“末世刁讼”[4]303后,仍然未能摆脱被参的命运。除了消解案件审理者的权威,叙述者还通过案件的反转和违法者的免责来颠覆法的地位。权勿用案子在全书的后半段出现了反转,以牛浦为代表的冒名顶替的骗子,却敢多次叫嚣去见官,并且还钻了法律的空子逍遥法外,不能不说是叙述者对法的缺失的讽刺。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公案背后对“法”权威的质疑和挑战,一方面由于作者已经跳出传统公案书写的窠臼,不再以普通民众的视角,表达对执法公平性的渴望,而是以写实的笔法还原社会讼事真实、黑暗的一面,体现了文本创作的现实性与讽刺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作者的个人意志。全书以“礼”为贯穿的核心主题,公案背后“法”的意志并非是作者关注的重点。全文多次提到了“礼乐兵农”“兵农礼乐工虞水火之事”“制礼作乐”“礼乐”等等,礼被赋予了更多信仰和精神层面的意义,包括叙述者试图探讨的对失礼的反思,对古礼的追寻等问题。公案书写背后“法”的内涵,仍然局限在社会功能和社会伦理层面,更接近于伦常日用。三十七回后,叙述者从更广阔的格局展开故事,却发现礼的重建并非易事,而法的公允和正义性也更加模糊了。当法礼冲突时,叙述者坚定地选择站在礼的一边,余大、余二就是一个典型例证。余大拿钱替人命官司求情,其目的是为了安葬父母,故他脱逃了叙述者的谴责。余二明知兄弟犯错,亲亲相隐,钻了法律的空子,故余大余二相安无事。这种法的让位与《儒林外史》整部书对礼的追寻和推崇有极大关系,故法在整部小说中无法建立具有实际意义的权威,反而处于全书反讽的大框架之内;这又与中国文化传统以礼入法的推崇相关联。而从更深层看,与“上自官僚下至村民,其判断是非的标准是‘善和‘恶,而不是‘合法或‘非法”[9]的长久社会观念是息息相关的。
但总体来看,不能否认《儒林外史》呈现的对法的质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其对官场、讼事、审判者公正性的怀疑,已经脱离了传统公案叙事的价值信仰,又与全文的反讽语境相得益彰,更侧面反映出在特定时代背景下,士人对“法”权威的心态。
(二) 对清代干讼风气的反映
《儒林外史》中有一类特殊的公案情节值得重视,那就是干讼情节。干讼的主体,既包括了全书的主要书写对象——士人,也包含一部分杂流。士人干讼情节将本来离讼事遥远的士人与公案联系起来,展现了传统公案书写中难得一见的社会图卷。杂流可以干讼,侧面反映出官员复杂的社会关系,诉讼体系的疏漏。
士人干讼,士人本身不是涉案人员,但因其特殊身份地位,导致拥有了改变案情走向的话语权。士人干讼的情节包括范进递帖放出为其母做佛事的和尚,且拴了报案的光棍,张静斋递帖让知县放了光棍;张静斋替汤知县出谋划策,对教民施重刑;娄三、娄四公子为访贤从监里赎杨执中;庄绍光写书子救卢信侯,反将出首的人问罪;虞博士替监生向应天府府尹陈冤;汤氏兄弟替万雪斋船工说情,知县放人;余老大替人命官司说情被通缉,余老二瞒其兄罪,兄弟二人躲过风波。纵观干讼者的身份,有举人、孝廉、监生、中堂子弟、名贤、国子监博士、都督府子弟、生员等。这些士人干讼的案子,以求情为主,与自身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并不多,他们多通过自己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对知县提出要求,从而改变涉案人的命运。关于士人的权威,《儒林外史》在描述五河县民风时已有了精准评价:“因五河人有个牢不可破的见识,总说但凡是个举人、进士,就和知州、知县是一个人,不管什么情都可以进去说,知州、知县就不能不依。”[4]541天一评:“遍地如此,岂特五河。”[4]541士人干讼过程往往轻松、顺利,结局多是知县准了,将涉案人“扯了个淡,赶了出去”。无论是因私求情还是自己身陷囹圄,“士子”的身份及出身门第都会给予他们特殊的照顾,保存体面,使其具有司法优越性,这也给书中诸多儒林中人汲汲于功名提供了客观动因。不仅如此,士人干讼之容易,也侧面反映出士人与官场的特殊关系。例如张静斋与汤知县就有亲属关系,而被朝廷征辟过的庄征君,更是朝臣想要结交的对象,其他生员也可算是官场的后备力量,这种潜在的人情乃至利益联系,让官员没有必要违逆“同盟者”的意愿追求所谓的公平法治。
除士人干讼外,《儒林外史》还写了一系列杂流,如戏子鲍文卿、市井混混潘三、游侠凤四老爹、盐商宋为富等人干讼的情节。杂流能够干讼,且过程也轻松顺利,映射出杂流与官场的复杂关系。鲍文卿是崔按察门下的戏子,却敢于为向知县求情,故伶人虽地位卑贱,但与官员的交往却更私人甚至密切,其话语权不可小觑。盐商宋为富在得知自己被告后,也拟了一个诉呈,打通关节,最后任凭沈大年再补呈子,也无济于事,官商勾结之轻而易举可见一斑。这些杂流干讼的情节,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司法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薄弱,以及官员行为的失范。
大量出现的干讼情节,可与清代史料相互印证。如《清史列传》中记载:“三年十二月,疏言:‘迩来叩阍事情,干涉民间冤抑者,固自不乏;然而健讼刁告之辈,砌款行私;降级革职之官,饰词巧辩:滋烦扰而长欺妄,莫此为甚。”[10]417-418对于某地干讼之风盛行的情况,史料多有记载。如《清史稿》记“粤士多健讼,檄通省籍诸生之干讼者,牒报诇治之,士风以肃”[11]。非独粤,湘、吴、赣等地的干讼、健讼之风也常载于史料。朝廷对干讼之事,尤其是士人干讼,是持坚决否定态度的,认定其为滋乱朝纲、缺乏约束和教化的表现。地方长官的政绩之一,就是治理干讼行为:“遇人干讼,必严惩”[10]13021。一些地方长官也发表过对士人干讼的否定态度,如清代知县汪辉祖提到:“士不自爱,乃好干讼;官能爱之,未有不知愧奋者。”[12]针对干讼滋生的社会现象,朝廷制定了严苛的法规予以禁止,如《大清律例通考》卷三十《刑律·诉讼》按语中提及:“文、武生员,除事关切己及未分家之父兄,许其出名告理外,如代人具控、作证者,令地方官员申详学臣,褫夺之后,始行审理曲直。”[13]另外还有朝廷的卧碑文和书院的学规都对士人的干讼做出了明令禁止,《儒林外史》第六回王德、王仁所说“身在黉宫,片纸不入公门”[4]87即为例证。
史料的记载不仅可以印证《儒林外史》大量的干讼情节是有现实依据的,也从国家和地方长官的角度,对干讼行为做出价值判断。值得一提的是《儒林外史》的干讼书写是站在非官方立场上的,叙述者对干讼行为表现出与官方不同的价值判断。有些干讼有比较明显的负面意味,有些则是作为义行而存在的,即便《儒林外史》“婉而多讽”的写作特点会让一些义行有了被反向解读的空间。对权力机构而言,干讼行为挑战了国家法律体系的权威,与一贯提倡的“息讼”原则有所悖逆,但从士阶层和杂流阶层去看,干讼也是士的社会地位和话语权威的暴露,更能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法律体系的弱点。
(三)市井文化与儒林文化的碰撞
《儒林外史》所写的30余起公案,除匡超人的科场代考案具有比较明显的“儒林”色彩外,其他同大多数公案小说描绘的案件(2)一样,类型多为谋产、析产、抢劫、奸拐等等,具有很强的世情意味。“公案小说少有谋反叛逆、篡权夺位等军事、政治类的大案要案,多为发生在社会中下层民众之间的普通刑事、民事案件,或为家族内部的析产继立争端,或为男女之间的爱情婚姻纠纷,或为生意场上的钱财官司。题材表现领域的限定和集中也就决定了公案小说的切入点和观照视角,同时也决定了其平民立场。”[14]匡超人、严贡生的故事之所以如此生动,有赖于他们所经历的几起公案。这些公案赋予了士林阶层世情味道,也将这些儒林中人拉下了神坛。面对最普通、常见的生活场景,自视甚高的儒林中人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构成了其背后所代表的儒林文化与市井文化的碰撞,让读者发现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所谓的精英阶层早已失去了自身的准则,成为了被讽刺的对象。
通过公案书写,《儒林外史》将描写范围辐射到更广阔的文化空间,让这部作品的视野更加开阔。如果离开了这些公案书写,很难想象众多的矛盾冲突从何而来,也更难想象脱离了众声喧哗的社会、风云诡谲的官场的儒生形象是否还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诸多长篇章回体小说也都借助大量的公案片段,拓宽了作品的社会空间,增加了文本深度。如《金瓶梅》的公案情节将商人家庭融入到诸如官场、朝廷等更宽阔的社会网络之中,反映了社会中最肮脏龌龊的一个侧面。《红楼梦》的公案“编织出了一张巨大的权势关系网,将贾府与方方面面的社会统治机构联系起来,贾府的罪恶同时也是整个封建统治阶层的罪恶,贾府为非作歹却不受法律的制裁,正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封建法制体系的没落和封建社会无可挽回的衰败。”[15]《儒林外史》公案情节的独特性在于将公案这一具有平民色彩的情节类别与文人社会相融合,让读者发现儒林中的公案,并不比市井中的少。这些公案诱发了不同社会阶层的文化碰撞,更体现了叙述者对整体社会风气的反思与质疑。
要之,《儒林外史》公案情节的叙事形态,从宏观角度来看与文本结构具有同步性。以三十七回为分水岭,三十七回之前的公案情节往往不是故事单元的核心,甚至只是起铺垫、衬托作用,公案的意义在于对情节中心人物的颠覆;三十八回及之后的公案情节绝大多数都是故事单元的核心,成为表现人物的重要依托,公案背后法的精神也成为叙述者怀疑与反思的一部分。从微观来看,公案是情节与人物命运的转折点,同时也是勾连相邻情节的链条。与叙事功能相得益彰,公案书写也以三十七回为界,呈现出前后不同的书写方式。前半部分简括、平白,后半部分详细、奇谲,甚至出现侠义与公案合流的色彩,与传统公案书写截然不同。《儒林外史》公案书写背后含蕴深厚的文化内涵,包括对“法”权威的怀疑,通过不同于史书记载的视角反映清代干讼风气的普遍,以及为全书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社会空间,展现了儒林文化与市井文化的碰撞。
注释:
(1)参见商伟《礼与十八世纪的文化转折:〈儒林外史〉研究》导言,第37页;李汉秋《〈儒林外史〉研究资料集成》初版前言也有关于全书结构的相关论述,二者基本一致。
(2)“从内容上看,大体可归纳为三类:一是家族内部的析产继立案件,一是男女之间的恋情奸情案件,一是普通民众间的钱财纠纷案件。”见苗怀明:《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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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