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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商品化与去家庭化:老年照护服务体制的国际比较

2019-07-08杨红燕

江淮论坛 2019年2期
关键词:体制

杨红燕

摘要:传统的“去商品化”基础上的社会保障体制划分忽视了女性为家庭老年照护服务提供的非正式无酬照护及其社会价值,“去家庭化”的社会照护体制理论弥补了这一缺陷。文章比较了4种典型的福利、照护体制划分方法,认为应该借鉴Sipila的分类,从“去商品化”、“去家庭化”两个维度将老年照护服务模式划分为北欧斯堪的纳维亚、中欧补助、盎格鲁撒克逊收入调查、南欧家庭照护模式。然后以欧洲14个典型国家为例,分别从以上两个维度,采用老年照护公共支出比重、非正式照护比重及得到的社会支持、老年正式照护者比重、女性劳动参与率等多个指标详细比较了4种老年照护模式。最后提出了对于我国老年照护制度构建与体制选择的启示。

关键词:去商品化;去家庭化;老年照护服务;体制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9)02-0143-009

一、引 言

随着后工业社会经济结构从商品经济转向服务经济,老年人的照护安排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在工业社会里,老年人的照护主要由女性以非正式、完全无报酬的方式提供。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老龄化”日益加剧以及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增加,老年人家庭照料不足问题成为继退休、失业等传统的保障风险之外,西方国家密切关注的“新社会风险”[1]。而社会性老年照护服务也成为解决家庭照护依赖和老年人照料不足问题的重要途径。

每个国家的老年照护服务模式既是其社会保障模式的一部分,又有着自身的鲜明特色。自丹麦学者阿斯平- 安德森在1990年发表开创性的论文以来,有关“福利范式”就开始频繁进入福利国家和社会政策国际比较研究的讨论当中,并成为了分析不同福利体制和制度类型的不断被借鉴的一个概念工具,也成为研究者验证不同福利模式(1)实际表现的一种分析模型。[2-3]1990年,艾斯平安德森以劳动力摆脱市场依赖、“去商品化”程度为依据,把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划分为“三个世界”,按照去商品化程度由高到低依次为: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保守主义福利国家和自由主义福利国家共三种类型。[2]艾斯平安德森的划分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成为比较社会政策研究与典型社会保障体制划分的基准类型。不过,三个世界的划分法并不完全适用于老年照护服务模式。

因为经典福利国家理论关注的焦点是国家与劳动力市场、工作与福利的关系,照顾及其所涉及的国家与家庭关系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4]在艾斯平安德森(1990)对于福利国家的理论概念与实证分析中,去商品化仅仅聚焦于社会保险,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工薪劳动者的收入保障项目,这些收入保障项目的对象多为男性,对于女性角色和其提供的家庭养老照护服务关注不够[5],缺乏从性别的视角来对福利体制进行审视[6]。

学者们指出对于男性工资收入者的“去商品化”是建立在女性为家庭养老、育儿等照护服务提供非正式的无酬照护劳动的基础之上的。私人领域的家庭照护活动与公共领域的社会政策一样,都是勞动力去商品化的重要保障。[7]“去商品化”忽略了从事照护服务的群体的福利问题,及其照护工作具有的社会价值。[8]

在对经典福利国家研究的批判之上,学者们提出了“去家庭化”的社会照护理论。与艾斯平安德森的劳动力“市场依赖性”的观念保持一致,“护理依赖性”的观点应运而生。即家庭内部提供照护服务的妇女与享受照护服务的老人都体现出了对于家庭的护理依赖性。而去家庭化的社会护理服务是降低护理依赖的方式之一。[5]作为对相关批评的回应,艾斯平安德森在1999年出版的《工业经济的社会基础》一书中,讨论了去家庭化与去商品化的关系。指出去家庭化是女性实现去商品化的前提,唯如此才能使妇女的照料责任由国家或市场共同分担。这确立了“去家庭化”在福利国家研究中与“去商品化”相当的学术地位。[9]

书中还审视了建立在去商品化基础上的福利国家体制模式在解释不同国家多样化的照护服务和家庭政策路径方面的适用性。虽然艾斯平安德森的结论是,以去商品化为基础的“三个世界”的划分对于大多数情况是适用的;但在讨论去家庭化程度时,艾斯平安德森还是把原有的保守主义体制划分为欧洲大陆和南欧两个区域类型(2),并与社会民主主义体制、自由主义体制进行了比较。艾斯平安德森发现,标准的三个福利体制的划分与去家庭化的程度是一致的。即在社会民主主义体制下,家庭政策强调一个强大的政府角色,强调性别平等的目标。由于这些慷慨的家庭政策,社民主义体制显示了最高程度的去家庭化。欧洲大陆区域的家庭政策与保守主义福利体制是一致的,显示了中等程度的去家庭化。以英美的家庭政策为标志的自由主义模式家庭政策,具有最低水平的通过公共福利干预去家庭化程度。南欧区域在去家庭化体制方面处于清单的底部,具有低于自由主义国家的去家庭化水平。[10]尽管如此,在传统福利国家划分的三个体制之外,将南欧作为第四种体制的分类法在欧洲学界的影响很大,[11]本文也认同这一划分。

对于照护服务去家庭化的关注使得福利体制类型的研究更加适合后工业化社会的背景。事实上,对于老年照护服务体制的划分可以从资金筹集/费用保障与服务递送的角度分别考察。即从筹资/费用的角度考察老年照护服务的去商品化,从服务递送的角度考察养老照护服务的去家庭化。目前,我国对于老年照护服务虽然有大量的比较研究成果[12-15],但是,理论研究和实践进程整体落后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传统的社会保险项目。相关研究重照护保险、轻照护服务;鲜有从去家庭化和照护服务体制的层面开展讨论,且部分成果混淆了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的区别。在中国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和2016年以来多个城市试点长期照护保险的背景下,借鉴国外经验,有利于夯实照护服务供给的理论基础。因此,本文结合传统的福利国家与社会照护体制理论,运用类型学的方法,以去商品化、去家庭化为标准,对于典型国家老年照护服务体制进行国际比较,希望有助于明晰老年照护服务的体制划分,借鉴典型国家成功经验,推动我国老年照护理论研究与老人照护服务需求的满足。

二、福利国家的老年照护服务体制

本文选取了福利国家体制的4种典型的划分方法。[2,5,16-17]如表1所示,分别是著名的社会政策专家Esping-Anderson(1990)、女性主义学者sipila(1996)、Francesca(2004)以及Guo and Gilbert(2007)。Esping-Anderson因为只考虑去商品化,与sipila的划分有所不同。Francesca的划分与sipila的划分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将比利时与法国从中欧补助模式中独立出来成为1类。Guo and Gilbert在艾斯平安德森1990、1999年研究的基础上,以去商品化为主,辅以去家庭化标准,将全球福利国家体制划分为包括南欧在内的4种类型。剔除研究范围不一致的国家,其对于欧洲典型国家的归类与sipila的划分也是一致的。由此可见,sipila的分类很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对此作详细说明。

在sipila的研究中(如表1),福利国家体制可以分为4类。

最典型的是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公共服务模式。该模式下社会性老年照护服务提供遵循普遍主义原则,同时妇女在家庭之外有收入的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比世界上任何地方都高。服务的生产方也涉及自愿性组织和家庭,商业服务实际上不存在。与北欧相反的是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和意大利的家庭照护模式。这些国家有一个非常有限的社会照护服务的供给。多数服务在非正式领域生产。更富裕的社会阶层使用私人商业服务,公司也为其职员提供服务。总之,公共当局扮演了相当不重要的角色,同时妇女在积极劳动力队伍中的比重低。其他的模式如盎格鲁撒克逊收入调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爱尔兰介于英国与南欧模式之间。在英国,公共社会服务是集中地、特别为那些收入有限的人提供的。而那些经济自足的人则期望社会组织独立地为自己提供服务,因而,商业服务扮演着特别可见的角色。此外,还有一个中欧的补助模式。荷兰和德国是最典型的代表,比利时和法国也归属此类。在这一模式下,公共部门承担主要的籌资责任,健康保险(德国和荷兰是护理保险)是服务筹资的一个主要的来源。但正式而言,照护老人的责任在于家庭。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护理服务的数量一般在中等水平,宗教和政治组织也是主要的服务提供者。[5]

接下来,本文以sipila的分类为依据,从去家庭化与去商品化两个视角,对于欧洲14个典型福利国家的老年照护服务体制进行考察。

三、典型福利国家“去商品化”的老年照护服务模式

去商品化指通过政府干预,利用税收或者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筹资为人们提供福利,从而将劳动力从市场依赖中解放出来,使人们不依赖市场而能够维持其独立生活。[2]

1.劳动力的去商品化

劳动力去商品化的社会福利制度是西方国家实施的重要社会政策。二战以后至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纷纷通过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保障项目,提高给付水平等措施保障劳动力的社会权利,导致非商品化福利国家的诞生,并逐步达到了发展的顶峰时期。不过,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经济颓势、财政危机,以及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福利国家也遭遇了席卷全球的改革浪潮,减少福利项目、削减福利水平乃至“社会保障私有化”等改革措施,导致保障服务在“去商品化”的同时,也有着“再商品化”的特征。再商品化可以被看作是对“去商品化”过程的一个逆转,是通过严格资格条件和削减给付方式来促使工人参与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手段。[11]各典型国家的老年照护体制也是“去商品化”与“再商品化”相互作用、相互平衡的结果。

去商品化指标衡量了LTC服务的筹资慷慨性。假定一个国家用于照护服务(3)(LTC)的公共支出越多,服务可得性就越高。具体而言,福利计划的去商品化程度取决于一系列量纲。一组量纲与保障水平和资格授权的范围有关。因为过低保障水平的结果就是迫使接受者重返市场。另一组量纲涉及决定人们“进入”权利的规则:资格标准和资格限制。[11]52对应于老年照护服务项目,我们采用长期照护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以及LTC支出占社会总LTC支出的比重2个指标来定量地考察照护服务筹资的社会性,并进一步分析了筹资的具体形式、个人对于以强制保险形式筹资的态度;用收入或财产调查的可及性来定性地考察长期照护是否作为一种权益被公民享有,即去商品化程度。

2.老年照护服务的去商品化程度

由于各国的老龄化水平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老年照护服务的公共支出水平,所以,本文采用按照老龄化水平调整的指标来衡量去商品化程度。如图1,私人LTC支出占社会总LTC支出的比重(横轴)与老年照护服务的去商品化程度(纵轴)之间呈现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6570。几乎在所有的欧洲国家,公共支出是LTC服务的最重要筹资来源。

北欧体制的国家处于图的左上方,反映出在按照老龄化程度调整后更高的公共支出水平,以及更低的个人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而南欧国家西班牙的公共支出比例在各国中是最低的。西班牙较低的个人支出比重可能与其较高的非正规家庭照顾服务水平有关。从个人支出比重来看,南欧与北欧模式形成了支出比重的两极,而欧洲大陆模式的国家,个人支出比重不一。德国的比重较高,而法国、比利时、荷兰的支出比重较低。中欧补助模式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区分度不高,与国家的特色有关。如法国、比利时呈现出居中的公共支出水平、居中的个人支出比例,而德国、美国都呈现出较高的个人支出比重。前者与其保险制度供给与服务补助模式有关,后者与其照顾服务上的选择主义路径有关。

3.老年照护服务去商品化的筹资形式

各国老年照护的筹资形式多种多样。如图2,每个国家都是社会保障与税收筹资的组合,除此之外,还有私人保险、家庭自费、非营利机构、企业等形式。

整体而言,典型国家LTC筹资呈现如下特征:

(1)北欧模式的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和自由主义模式的英国等国,主要采用税收融资为主的模式,尽管后者多数以收入调查为前提。而欧洲大陆模式主要采用的是社会保险融资模式,德国、荷兰是护理保险,法国、比利时是社会医疗保险。(2)各国都是税收和社会保障方式筹资的组合。采用专门的社会护理保险形式筹资的国家不多,只有德国、荷兰等国。各国私人护理保险所占比重也不高。(3)从个人支出比重来看,南欧与北欧模式形成了支出比重的两极,而欧洲大陆模式的国家,个人支出比重不一。德国的比重较高,而法国、比利时、荷兰的支出比重较低,尽管荷兰的比重可能被低估了。

4.去商品化的社会照护服务筹资的主观态度

欧盟曾经对于照护服务筹资问题进行了调查。[18]结果表明,大部分人表示当需要的时候,每个公民应该向强制性的为照护服务筹资的社会保险制度缴费。在欧洲所有低收入国家,几乎所有人都同意强制性保险形式筹资LTC的介入。值得注意的是,这也许对于另一个低收入国家中国来说也是对的。[19]只是部分北欧模式的国家,如丹麦和芬兰倾向于同意的比重低于50%。且私人LTC保险覆盖的地方都不偏好以私人LTC保险的方法来解决。[20]对于这一调查结果需要保持警惕。因为调查并未区分是针对单独的照护保险,或其他社保制度内提供的照护服务而缴费。而且,调查同时发现,个人对于照护保险缴费水平的认可程度不一。另一方面,公共参与的照护服务(LTC)融资在长期上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当公共资产而非私人资产被用来支持LTC支出的时候,公共财政支撑下的LTC会挤出私人支出,如信用存款、私人LTC保障等,道德风险也更为强烈。LTC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的同时,非正式的护理服务将会继续减少。[21]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支出迅速增长的态势验证了这一假设。因此,对于公共照护支出责任的担心可能也是影响照护服务“去商品化”程度的重要原因。

5.老年照护服务去商品化的给付普遍性与选择性

不同国家老年照护服务的保障对象与服务给付的条件是不同的。[13,21-22]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收入/财产调查与身体状况审核等方面。收入调查与服务可及性变量刻画了获得公共筹资服务的难易程度。具体而言,各国可以分为3类:

第一类需要收入调查,主要是自由主义和家庭主义模式的国家,如英国、爱尔兰、西班牙等。英格兰对老年照护服务需求者进行严格的需求评估和家计调查。进入养老院既要收入调查又要资产调查,用户需要耗尽资产才有资格获得LTC护理中心的覆盖。西班牙和爱尔兰也需要进行严格的收入和资产调查。

第二类不需要收入调查,主要是北欧和欧洲大陆模式的国家,如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荷兰、德国,以及苏格兰等。但是,欧洲大陆的国家可能有缴费相关限制。在瑞典,所有公民,不论收入、保险或其他个人情况,都有权获得公共资助的医疗和社会护理服务。在德国,获得LTC受益资格至少需要在申请前的10年间有至少两年的缴费。

第三类少数国家结合长照需求评估,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经济调查。如法国将照护需求分为6个等级。如果被评估为较高的四个需求等级,申请人可自动获得APA领取资格;如果被评估为较低的两个照护需求等级,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家计调查。而澳大利亚、新西兰则是在接受机构照护服务时进行家计调查。

四、典型福利国家“去家庭化”的老年照护服务模式

由家庭提供的无酬照护服务被称为非正式照护。除了家庭之外,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正式机构、人力照护服务的使用程度,可以称为照护服务的正式化程度或者去家庭化程度。

1.老年照护服务的去家庭化与家庭主义政策

工业社会的福利国家已经建立了仅仅与受雇人群的社会保障相联系的去商品化的社会权利,后工业社会的福利国家一方面为接受护理的老年人,另一方面为提供护理的家庭成员确立了去家庭化的社会权利。[23]

许多国家已经大量地发展了家庭主义政策,扩大了对于老年人护理领域的财务支持和公共提供。[1]欧洲的福利国家支持了老年护理的正式化与去家庭化,以致于如今正式受雇的护理工作者为老人提供护理在很多国家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因此,长照部分地被正式化,用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形式确认。[24]

不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的经济颓势限制了国家对家庭的介入。在资源约束、政策悖反及人口结构的挑战下,福利国家对“去家庭化”取向进行了反思。新的家庭政策在意识形态上纠正了原有国家的过度干预[9],通过引入或者强化照护市场和现金照护制度,增强了经济规则和该政策领域的选择的角色,推动了照护服务的家庭主义和再家庭化。[25]

具体而言,各国纷纷出台一些强化家庭照护功能的积极性家庭主义政策,对于家庭照护者进行支持。一是帮助照护者平衡有酬工作与照护责任,如带薪休假、灵活工作时间;二是改善照护者的身体和知识福利,如喘息假、咨询与培训服务、信息与协调服务;三是补偿与承认照护者,如照护者津贴、照护接受者的现金给付等。现金给付给予了被照护者在正式与非正式照护等不同的护理类型下进行选择的机会,也给了非正式照护者在家庭照护服务与外部工作之间选择的机会。学者已经概念化这种多数情况下由女性配偶或者是成年子女对于他们的脆弱老年人的未付酬、非正式的照护转型成为,用社会权利的形式由国家计划部分地筹资支持或者提供的“半正式化”的家庭照护。[26]

政府干預下的家庭主义政策减轻了家庭的福利供给负担,亦可赋予家庭中的照料者更多元的选择权,有利于接受补贴的家庭购买服务,促进照护服务的去家庭化。具体到各模式来看,各国在实践上表现出非常多元的家庭主义特征,如保守主义国家更多表现出显性的家庭主义政策体制特征,社会民主主义国家相对表现出更纯粹的去家庭化特征,而自由主义国家中既有表现为去家庭化特征的政策体制,亦有表现为隐性家庭主义的政策体制;同时,家庭政策并非“铁板一块”,即使是同一国家,其内部不同的政策亦表现出不同的家庭主义取向。[9]

2.老年照护服务的家庭化与家庭主义的力度

本文通过非正式护理受益人占总护理受益人的比重,以及非正式护理提供者得到的支持为标准分别衡量家庭化程度与家庭主义政策的支持力度。

由图3可见,北欧模式的丹麦、芬兰、瑞典对于非正式照护的支持力度居中,但利用程度较低;中欧补助模式各国对于非正式照护的支持力度都较高,除荷兰外其他国家的利用程度也较高。唯独荷兰更接近于北欧国家的状况,非正式照护利用率和支持力度都较低。南欧模式意大利与西班牙的利用程度都很高,虽然意大利的支持力度很低。自由主义模式的英国尽管支持力度有限,但利用程度较高。

3.老年照护服务的去家庭化程度

提供护理的人中约70%~90%是非正式的家庭护理人员。[27]家庭照顾者主要是女性,如配偶或成年女儿。即便是正式的护理服务,女性也是主要的护理提供者。因此,采用劳动参与率指标来衡量女性在经济上摆脱家庭依赖,获得独立生活的程度来补充衡量去家庭化程度。首先,从每百名80岁以上老人拥有的正式照护从业者数量来看(见图4),北欧与南欧的差异明显,而中欧补助模式与自由主义模式差异不明显。

北欧模式按人头计算的每100个80岁以上老人拥有的照护从业者数量,以及全工时等价法(FTE)计算的照护者数量都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南欧的西班牙和意大利则正好相反,处于坐标轴的另一侧,正式工人数低于其他国家。不过,中欧补助模式的德国,正式照护工人数量也不多,这或许与德国大力支持非正式居家照护有关。

其次,接受机构和家庭正式照护的65岁以上老人占65岁以上人口的比重(横軸)与55—64岁妇女劳动参与率(纵轴)之间的相关性达到了0.625(见图5)。反映了在很大程度上去家庭化社会性老年照护给予妇女加入积极劳动力队伍的自由。事实上,社会性老年照护服务与妇女的劳动参与率之间的高度相关是自我解释性的,因为多数LTC的正式照护者是妇女。反之,非正式照护导致妇女更低的就业可能性,以及更低的去家庭化程度。具体到各模式来看,南欧三个国家处于拟合线的左下方,呈现劳动参与率与正式照护比率双低的局面。而北欧国家居于回归线的右上方,在更高的机构照护比重的同时,凸显出更高的55—64岁女性劳动参与率。欧洲大陆的德国与荷兰处于偏右下方的位置,二者情况有所不同,德国体现出更高的劳动参与率,而荷兰则表现出相当高的机构和居家照护比重,以及中等的妇女劳动参与率,各模式之间区别显著。

4.老年照护服务去商品化与去家庭化的关系

如图6,从LTC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纵轴)与接受居家正式照护加机构照护的65岁以上老人占65岁以上人口比重(横轴)来看,二者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高达0.8047。也就是说,老年人接受机构和居家正式照护比重越高,照护服务支出越高。南欧模式的西班牙、葡萄牙依旧是公共支出占GDP比重,和65以上老人机构、居家正式照护比重双低的状况。澳大利亚作为自由主义模式的代表(4),远离拟合线,呈现出与老年人机构、居家照护比重不匹配的很低的公共支出比重。北欧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分别具有高等/中等水平的公共支出比重和65岁以上老人机构、居家正式照护比重。荷兰独特的照护服务历史使得其在机构和家庭帮助服务两方面都成为领先性国家之一[5],呈现了很高的去家庭化与去商品化水平。

五、对我国老年照护服务体制选择的启示

据全国老龄委数据,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 %。全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超过4000万人。预计到2020年,全国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带来了中国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但是,中国的照护服务仍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难以满足巨大的需求,甚至可能产生“照顾危机”。[4]机构和社区正式照护服务尚不健全,家庭非正式照护仍是照护服务的主要供给形式。与此同时,在劳动年龄人口持续减少、服务型经济比重上升的背景下,家庭照护需求增长对于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尽管不存在最优的老年照护服务模式,各国的照护制度也在相互影响,甚至在某些方面走向趋同,且中外国情有别,无法照搬某种模式。但博采众长,借鉴欧洲典型国家老年照护服务体制的经验,对于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老年照护服务模式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

1.正视老年照护服务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大力推进照护服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供给。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关心国家与市场的关系,还要关心国家与家庭的关系;既要重视社会保险等收入保障项目,也要重视社会照护项目,而首要的问题是完善养老照护服务政策与制度体系。

2.去商品化筹资方式、筹资水平、保障对象的比较与选择。根据典型国家老年照护服务筹资的多样化特点,结合当前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LTCI)开展试点的契机,建议增加试点的类型,如单独的LTCI、医疗保险或者养老保险中的长期照护服务、商业长期照护保险、长期照护救助等多样化老年长期照护筹资类型,比较不同的去商品化筹资形式的优劣。同时,吸取瑞典等北欧福利国家过度去商品化以至于陷入财务危机并“再商品化”的教训,重视老年照护服务资格审查与筹资的多元化。运用收入调查和身体状况调查相结合的审查形式,优先保证低保、贫困、失能、失智老人的照护服务需求,然后是低收入老人、半失能老人,逐步扩展至其他人群。政府通过参保补贴、照护补贴、高龄津贴、照护机构补贴、照护人员补贴等多种形式减轻老人的照护负担,从而探索适度的去商品化水平,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达到平衡。

3.去家庭化老年照护服务发展的同时,重视家庭主义的服务供给策略。首先,南欧国家正式照护比例过低与较低的女性劳动参与率并存的状况值得引起注意。中国也要正视正式照护服务供给与人力短缺问题,通过去家庭化的政策大力发展正式的照护人员队伍,提高正式照护服务供给的可及性。其次,社会保险形式筹资的典型国家,无一例外有着较高的非正式照护比重,和较高的非正式照护支持力度。中国有大量的低龄老人、重视亲情的儒家文化背景,更要充分利用家庭非正式照护,降低整个社会的老年照护成本。通过鼓励灵活工作时间,给予家庭照护者现金补贴、照护假、喘息假等家庭主义政策大力发展非正式照护。从而给予女性在就业与提供家庭照护服务方面更多的选择权,在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与老年照护需求的满足之间达到平衡,在国家与家庭关系中达到平衡。

注释:

(1)郑秉文指出,艾斯平安德森之前,很少有学者使用体制一词,多用模式一词。体制与模式、范式很类似,虽然体制的范围更广一些。本文中不作区分。

(2)从2个区域而非2个体制的层面来讨论欧洲大陆与南欧,即并未单独区分南欧体制。

(3) 由于统计资料限制,虽然LTC中存在少量的非老人照护支出,本文中老年照护服务与LTC不作区分。

(4)由于英国、爱尔兰等国数据缺失,采用同为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澳大利亚代表自由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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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 焦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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