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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三权分置”下利益共享对实现农村产业兴旺的意义

2019-07-05王锋卢朝东

山西农经 2019年8期
关键词:三权分置

王锋 卢朝东

摘 要:“三权分置”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生产经营的产业化,要求建立以互信为基础的土地流转企业和农户生产农业经营主体间利益共享机制,以土地的良性流转保障“三权分置”政策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经营,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面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相融和对接,从而实现产业兴旺的乡村振兴目标。

关键词:三权分置;利益共享;产业兴旺;互信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8-0019-03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1  “三权分置”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变化

“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各自分开,相对独立,农村集体具有所有权,农民拥有承包权,可以流转经营权。“三权分置”在界定农地产权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农村农地产权关系,促进了农民主体分化,发生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和生产经营的产业化等重大变化[1]。

一是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三权分置”解放了经营权,刺激并加速了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一方面促进了农民主体的分化,在激活农村人力资源、析出更多劳动力的同时,孕育产生了以传统农业经营为基础,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农户”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企业实现绿色发展提供了机遇,吸引社会企业全面深度参与农业生活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同于“小农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是农业经营的产业化。伴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社会企业深度参与农业生产与经营,围绕产品生产、农村服务、乡村旅游等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产业化。

但是,“三权分置”并未化解所有矛盾,它涉及方面广、牵扯主体多,牵一发而动全身,潜伏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影响到农民权益的实现,影响农村的稳定与发展,进而影响“三权分置”改革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推进,应引起高度警觉。通过分析“三权分置”中不稳定性因素,采取相应对策,以保障农民权益,严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三条底线”。“三权分置”下,只有实现利益共享,才能更好实现农业产业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稳定基础。

2  “三权分置”下互信是利益共享的基础

“三权分置”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产业化,一方面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拓展农业发展的空间,创新了农业发展的模式。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农业生活经营主体间如何进行利益分配,这一问题是影响和制约农村稳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和基础性问题。利益共享是“三权分置”下农村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多元和主体间的利益共享,前提是多元主体间的互信。

一般而言,人们将互信理解为“相互信任”或“双向信任”,又被称作社会信任,即具有社会性质的信任,是社会交往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虽然,社会信任产生于社会交往,但社会交往只是社会信任产生的手段,而不是社会信任产生的基础。社会信任的基础是什么?国内外许多學者从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文化学等角度,对社会信任的基础进行了研究。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从个体行动者与法人行动者出发,认为“社会信任是理性人之间不断理性博弈的产物,是理性行动者之间彼此作出的理性行为。理性行动者彼此给予对方信任,他们预期的可能所得一定大于可能所失,如果他们预期的可能所得小于可能所失,他们彼此之间也一定不会产生信任[2]”。因为是从理性选择理论出发提出的“相互信任的基础是理性人不断的博弈”,所以又被称作“理性博弈论”。

心理学家埃里克森等在皮亚杰“发生认识论”的基础上认为,人要经历8个阶段的心理社会演变,婴儿期时的最优状态是基本信任状态,最劣状态是基本不信任状态。特别是早年形成的信任感不是轻易能改变的,所以以往的经验是社会信任产生的基础。

“认识发生论”由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提出,他认为“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毁坏了信誉的产权基础,限制了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坑蒙拐骗盛行[3]”。

明晰的产权是企业社会信任的前提,产权制度是企业社会信任的基础,被称为“产权制度论”。经济学家斯格特(Schotter)、经济学家阿罗(Arrow)受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嵌入理论”的影响,提出社会信任的基础,是经济行为者在具体的人际关系网络中的嵌入,被称为“网络嵌入论”。塞里格森、英格哈特(Inglehart)、阿尔蒙特和弗巴(Almont & Verba)主张政治制度或政府制度是社会信任的基础。福山等人认为社会共享的文化道德规范是社会信任的基础,被称为“道德规范论”,“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4]”。

通过研究发现,虽然关于互信基础的解释“理性博弈论”“认识发生论”“产权制度论”“网络嵌入论”“政治制度论”“道德规范论”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终归是“盲人摸象”,存在种种偏颇。在“三权分置”中,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间利益共享的基础应该是互信。

3  “三权分置”下互信缺失的表现及对利益共享的影响

“三权分置”理论上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但由于土地特有的性质,实际上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难以完全真正分离,在所有权、承包权中抽象出的经营权,对土地流转双方来说,都有一种不踏实的感觉,这种感觉在很大程度影响了土地流转,也是利益共享的最大障碍,这种现象就是经营主体相互缺乏诚信的体现。

3.1  土地流转农户对土地流转企业失去信任

信任的最简单、最一般的定义为: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信任由两个组成元素:信心与承诺。第一,它包含了明确的预期,信任是指向他人的行动。第二,信任包含行动并承担义务[5]。

“三权分置”下以经营权为标的的土地流转,前提应当是流转主体间的相互信任。然而,流转中农民利益是以经营权流转费的形式获得,在流转期内通过分期款方式实现。这样就产生了问题:如果土地流转企业不能实现利润,如何保证农户能在规定期限内拿到流转费?如何能按约定拿到浪费?就现实个别案例看,的确存在土地流转企业不能实现利润,农户不能按时获取流转费的问题。同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土地流转企业经营良好,持续实现最大化利润,但农民利益是约定的、固定的,难以在企业实现利润提升时实现利益共享。因此,农民在实现自身利益上对土地流转企业失去信任。

3.2  土地流转企业对土地流转农户失去信任

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利益,保障自身资金安全,从而实现自身发展。由此来看,企业的资金安全和利益,也是以土地顺利流转实现的。因此,企业对土地流转农户的信任是完成土地流转、实现企业利益的基础。当农户在流转中出现影响或制约正常流转的行为,让企业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获得更多利益或是利益受到损失的时候,企业就表现出对农户的不信任。

一是农户擅自撤资、撤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在土地流转中,为保证成功流转,实现自身利益,往往会以不同形式吸收农民资金,也会吸收农民为企业职工。因此,农户资金和农民企业职工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因素。但由于企业管理、资金风险、收入待遇、人际关系及农户家庭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农户可能出现擅自撤资、撤劳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给企业造成利益损失,导致企业表现出对农户的不信任。

二是农户单方中止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时虽然是农户自愿的行为,但由于农户缺乏对政策理解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或是在土地流转中由于和企业的信息不对等,或是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农户利益暂时无法实现,让农户认为自己在土地流转中受到重大损失,致使农户单方面中止流转,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造成利益损失。

由此来看,企业与农户间的相互信任,是实现在土地流转中双方实现利益的基础,没有彼此的信任,农户和企业都难以获得自身相应的利益,无法在相互发展中实现利益共享。但就现实来看,企业与农户间的失信,原因是多方面的,与企业和农户双方有着直接关系。

4  “三权分置”下企业与农户互信缺失的原因

企业与农户失信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益分配失衡,没有实现利益共享。通过企业和农户相互失信的表现分析来看,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4.1  土地流转企业与农户政治地位的悬殊

就皖北地区而言,农业经济是地方最主要的经济形式。“三权分置”政策和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让一些企业看到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商机,纷纷投入乡村振兴的大潮中来。企业加入成为了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些企业在给农户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企业与农户间的政治地位悬殊极大,直接后果是造成农业生产经营利益分配不平衡。在利益分配中,企业以极特殊的政治地位获取了更多利益,而个体农户在参与企业所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从属地位,只有企业有利润,农户才有利益,农户利益只会随企业生产利益的减少而减少,很少会随企业生产利益增加而增加。这种政治地位的悬殊形成利益分配不平衡,难以实现利益共享,让原本就独立弱小农户感觉到不安,从而对企业产生不信任和危机感,甚至可能导致土地流转难以持续。

4.2  土地流转企业和农户经济地位的悬殊

“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6]”。土地流转企业和个体农户在物质基础上存在较大差距。企业进军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时,既有政策支持,更有雄厚的资金和丰富的资源。经济活动中企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是按照资本投入进行的,在“三权分置”下,农户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参与是以经营权为要素而获得相应收入,这一收入只是土地经营权的价格收入,而非土地经营权参股的利润分红,也不是直接参与生活经营的利益分配。因此,农户在生产经营中没有或很少参与生产利益的分配,收入有限。经济地位悬殊,导致收入悬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利益共享的实现,从而影响“三权分置”政策实施。

4.3  土地流转企业与农户的信息不对称

土地流转企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占据特殊的政治地位和主导经营经济地位,掌握和拥有比农户更多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企業与农户掌握、拥有“三农”工作相关方针政策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企业掌握更多、更全面的“三农”工作相关方针政策,而农户对“三农”工作相关方针政策了解相对较少;企业拥有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对“三农”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理解相对全面而深刻,农户因受教育程度较低,对“三农”工作相关方针政策认识不全、理解不深;企业拥有和掌握现代信息传播设备和技术,能够及时、快速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而农户因缺少设备和技术,了解和掌握信息相对滞后。

二是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活动信息不对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是信息实际的控制者、生产者和提供者,居于信息的主导侧,而农户则是使用者、接受者和消费者,居于信息从属侧,是被动接受信息,无法验证和修正信息。企业和农户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本质上是地位不对称,实质是利益分配不平衡和不对称,具体表现则是利益不能共享。

5  结束语

只有建立土地流转企业与农户的互信,双方才能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实现利益共享;只有实现了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土地顺畅流转;只有实现土地顺畅流转,才能更好促进农村的产业兴旺,促进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因此,“三权分置”下建立以互信为基础的利益共享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基石。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2.

[2]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12.

[3]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北京:三联书店,2001:2.

[4]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内蒙古:远方出版社,1998:35.

[5]彼得·什托姆普卡著.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M].北京:中华书局,2005:33.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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