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物权法与债权的关系探讨

2019-06-29张雅静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6期
关键词:物权法

张雅静

摘 要:我国物权法、债权法界定明显,随同属于财产权,但代表着财产权的静止和运动两种状态。二者与罗马法中早已分立,但在我国近年的发展中,二者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了融合的状态,特别是在不动产权等权利界定上。本文从二者在规范功能、权力交叉等方面的联系和趋向,探讨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物权法;债权法;分立与融合

物权法、债权法是我国民事财产法制的两大支柱。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演变,二者的分立、融合一直是影响其关系的内在原因。我国的物权立法立法较晚,而债权没有单独的立法,较多的依照合同法中的法规来施行,也没有专门的财产法,因此物权法与债权的关系的变化,会影响着物权法的具体定位及制度细则,影响到我国民事财产的方方面面。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当打破二者的分立关系,将债权融合到财产权体系中,拓宽立法思路,创新范围更广、更现实的民事财产权概念,参考英美的财产权体系,制定财产法。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当下的重点是坚持二者区分立法的思路,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二者的分立、融合的关系,会对我国立法以及经济产生许多影响,本文就对二者关系进行探讨,以期为物权立法等提供有效参考。

1.物权法和债权的区分关系

物权法、债权的分立关系,主要表现在二者的区分及区分标准上,而二者各自的价值,则是二者保护权利范围的界定。物权法的权利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他物权、类物权等,而债权则是在合同法被具体规定,主要是保护合同性债权。关于二者的区分关系及区分标准,下面做具体探讨:

在民法学界,对二者在权利性质上有明显的区分,具体而言,可以从法律关系三要素和权利设定、效力、保护等方面进行区分。另外,二者在财产支配、请求等权利性质上的也有截然不同的区分标准。

对于二者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划分:①只能根据实施权利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基本效力,来对二者的绝对性、相对性关系进行依情况而定的划分,具体而言:物权在绝对性上,重要表现为对抗一般干涉、侵害,而债权在法律的基本效力上,更注重对抗特定的债务人。②物权和债权,在保护的绝对性上的差异,物权主要包括财产支配权,具有公示表征,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其侵犯,若存在,则排除其为物权人;而债权不可侵性的不同,则表现在对行为人的主观界定上,若为故意,则构成侵权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见,二者在绝对性和不可侵性上有明显区分,物权的绝对性更强,债权的不可侵性界定更明确。二者在这两方面的强弱之别,正是二者的基本区别,即“物权产生所有人,对人权只能产生债权人”。

另外,对二者的抽象划分以及实践中的权利归属也是有明显区分的。物权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与债权有本质区别。所有权,即对物的完全支配权,不同于他物权受到各种限制,通过合同进行物权的使用、收益的具体表现多样,如典权、租赁权等。

例如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而长期土地租赁权属于债权,二者看似相似,且无特别法理基础进行区分,但无论是进行抽象划分,还是在权利归属上,均存在实质性区分,只是在法理上模糊了二者的区分标准。又如用益物权,其在最初属于债权关系,但由于对物利用的特征,我国法律将其划入物权范畴,给权利人、物建立了直接的联系。

由以上这些实例可知,我国物权、债权在理念上有明确划分,主要体现在对物的支配、请求、绝对关系上的不同。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利益人的权利划分,需要根据特定经济、社会因素和事件具体情况来权衡划分物权与债权并定夺具体权利。

2.物权法与债权的关联融合关系

2.1二者在规范功能上的关联和融合

物权法和债权法的融合关系,首先表现在二者功能上的关联性和互补性。具体而言:①债权必须要以物权的变动为内容,且借助物权变动的权利界定来完成;②物权法在法定原则上,对当事人涉及的物权有明确的规定,若在法律上未涉及该物权,而当事人对物进行使用、收益等行為,则需要通过设定债权来区分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如台湾某地某栋两层建筑物,甲乙双方各享一层房屋的所有权,但物权法对于优先承买权没有相关规定,且在现行法上不能创设相关的优先物承买权,则当事人只能以契约设定债权,来变相划定优先承买权。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物权法于债权在某些民事财产权利的划分中已经达到了功能方面的互补。而除了以上两点,债权还可以保障担保物权的实现,保证交易顺利合法实施。其实,二者在多方面功能上的结合,强化了债权,也使物权法得到更大作用的发挥。

2.2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交融趋势关系

在历史的长河中,物权和债权既有鲜明的对立区分,也有实质性的融合。但依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债权没有单独的立法,二者在实践中的关系并不是互相排斥,相反二者在多方面呈现相互交融的关系。二者的这种交融关系,可以描述为:物权的债权化、债权的物权化。

在物权法中,物权从重所有转为重利用,这是物权债权化的明显表现,因为动态的财产与债权紧密相关。如今经济发展迅速、商品流通速度大幅提升,人们对于物不再长期持有,而是在乎通过途径实现物的利用和增值,这种的变化催动了所有权的动态化。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发展前期,将不动产所有权人界定为该物质的利用者,而在当今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动产的所有权已不具备利用作用,而演变为不动产借贷,使所有权人与他人取得对价作用。从所有权在资本市场由对物支配转为对人支配的变化,可以看出债权的作用在递增。

而债权的物权化,突出表现为租赁权与物权化关系的改变、预告登记制度确立及债权证券化三方面。此外,对于共有物的债权界定,也赋予了该问题中债权更强的绝对性,对于买卖双方的期待权、行纪双方债权等的修订,使债权人拥有了更多更好的准物权效力,这也是债权物权化的表现。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下经济、文化发展情况下,物权法与债权有着更多方面的融合关系倾向,虽然二者在许多方面依旧有着明确的分立,但相关法律细则的改变以足以说明二者关系的变化。对于二者关系的变化,使物权在财产中的比重被缩小,因此对我国的物权法,需要进行全新的准确定位,协调好物权法与合同法中债权的关系,促进财产的流通和增值。

参考文献:

[1]薛虹.物权还是财产权[N].人民法院报,2011(10):22.

[2]罗晓静.论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关系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J].郑州大学xu学报,2014(3):68-74.

猜你喜欢

物权法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探析新形势下物权法商事适用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初探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
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研究
关于对相邻关系的调查研究
新形势下的《物权法》商事适用性分析
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时间效力研究
环境法视野下的物权法社会化进程
我国物权法理论与实践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