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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物权法》商事适用性分析

2016-02-03刘子其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质权动产

刘子其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新形势下的《物权法》商事适用性分析

刘子其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本文从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条件下详细分析了我国物权法的商事适用性。笔者选取了物权法的交易安全价值、商事交易多样性价值和便捷性商业价值,并且结合我国物权法中的典型制度,对其立法出发点和功能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探究出各自的商业法价值。另外,结合了我国新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目前物权法中尚且阻碍其发挥商事适用性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对我国物权法修改工作提出有限的建议。

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商事适用性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生效以来,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民法典立法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由于我国《物权法》主要是向西方法律体系学习来的,不仅吸取了欧美先进物权法立法思想,而且以此为基础,立足于中国国情,体现了中国特色。随着当今我国政府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和转换经济发展模式,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也需要不断进行补充,这样才能与时俱进。

一、问题出现的背景情况

因为中国的法律化进程起步阶段相对较晚,所以在立法方面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1]但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却不受传统物权立法模式的束缚,不仅做到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而且能够顺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潮流,使其商事适用性明显加强。新形势下《物权法》为商事交易明确了财产的所有权,并且通过建立一些特定的物权法制度来促进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提供了很好的规范工具。

二、《物权法》的交易安全价值

我国物权法在新形势下立足于保护交易安全,主要体现在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上。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我国《物权法》和德国法立法角度不同,后者将善意取得的范围定在所有权上,而我国在处分权的范围内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这类规定扩张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

第二,我国《物权法》借鉴了德国法的相关思想,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即使从无权处分人那里取得的财产也可以善意取得;

第三,我国《物权法规定遗失物所有人可以要求遗失物持有者返还原物,并且规定一定前提下所有权人必须弥补善意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第四,我国物权法并未对盗窃所得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明文规定。如果被盗财产被善意第三人不知情而且以合理市价从嫌疑人手中购买的话,被盗物的所有人必须支付相应对价才能追回。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2]

第五,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动产质权做出必要规定,导致这方面出现漏洞。因此对于这些空白有必要完善物权法相关内容才行。这样才能够确保善意第三人在履行合同时的安全。

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背景下,《物权法》在商事适用性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完善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扩大了其范围。而且相关法律条文表达得更加留有余地,为往后物权法做出相应调整留有可以改善和与时俱进的空间。不过《物权法》在一些方面不十分详细,有些粗略,相比较于欧美物权法没有那么严谨。

三、《物权法》的交易多样性

我国民事立法将动产担保物权分为四类,即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动产留置权[3]。而且前面笔者提到过,质权在物权法的规定下从动产扩大到了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也可以出质。这样给商事主体提供了多了很多选择。《物权法》不仅吸收了西方法学的物权法思想,从而让一些内容被保留下来,而且创造了从未有过的物权种类,让物权交易形式多样化。不但扩充了物权的应用方式,而且对物权对象进行了非常显著的扩张。

四、《物权法》和商事便捷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背景下,尽可能地降低商业贸易成本,减少贸易纠纷所带来的诉讼成本,是立法者和政府优先考虑的问题。虽然我国物权法为适应商事主体的需要设置了短期时效,不过并没有和欧美物权法一样在到期时规定要进行警告,造成缩短担保物权的期限的作用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去年我国新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里面,对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上及时给出了合理的规定和解释。这样一来使得行政权力无效干预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少,繁琐复杂的程序也被简化了的流程所取代。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进行深化改革,丰富多样的商业交易方式被开发出来,促使不动产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符合人们对不动产登记提出的高要求,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使得交易更加有保障。

五、结语

物权法在新世纪以来通过许多暂行条例和行政法规的补充,其商事适用性逐渐凸显出来,另外在某些方面物权法也没有规定的死死的,而是给以后的立法工作留下了调整的空间。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一些以前没有见过的问题可以被及时解决。不过在新形势下,《物权法》的开放程度应该有所限制,要在特定范围里进行。

[1]曾苗苗.新形势下<物权法>的商事适用性分析[J].山海经,2015,22:195-196.

[2]吴岩.<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商事适用性[J].法制与社会,2013,24:36+39.

[3]董学立.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J].法学研究,2014,06:99-115.

D923.2

A

2095-4379-(2016)21-0267-01

刘子其(1991-),女,山东烟台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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