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司机明知小偷行窃不管,乘客能否向公交公司索赔

2019-06-27

新农村(浙江) 2019年6期
关键词:公交公司承运人被盗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乘公交车去上班时,由于在座位上睡着了。到终点站后,我发现手提包内的手机、10000元现金被盗。经查看车上的监控录像,司机目睹了小偷行窃的全过程,却没有对我给予任何警示。鉴于公安机关至今未将小偷抓获,使得我无法通过追赃弥补损失。我曾于近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之所以被盗,很大程度是因为自己贪睡。即使与司机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有关,也应当找司机担责,而不能让公司代人受过。请问:公交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徐舒婷

徐舒婷读者:

公交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看,你与公交公司之间已经形成的客运合同关系,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达成的、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你乘坐公交公司的车辆,并缴纳了对应费用,表明彼此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公交公司的义务之一,就是将你及相关财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而你被盗手机、现金的结果,恰恰表明公司未能尽到职责。虽然你被盗属于不可预见、难以防备的事件,虽然你打瞌睡为小偷行窃提供了有利机会,但这并不能排除公交公司及司乘人员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你的人身、财物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案司机在目睹了小偷行窃的全过程,却基于担心受到报复等原因,没有及时对你给予任何提醒,甚至没有及时作出报警,明显属于有条件、有能力为之而不为。且其明知自己的不作为必将导致你财物损失的后果却视而不见,无疑是对损失的发生听之任之。也正因为其具有过错,决定了公交公司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公司必须“代人受过”。《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正因为司机驾驶、管理公交车是其职责所在,对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也是一种职务行为,决定了公交公司必须对司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至于公司在承担责任之后,是否向司机追偿,则应当另作他论。

猜你喜欢

公交公司承运人被盗
为一人设一站
坐公交车受伤 应该由谁赔偿
名画被盗
乘公交车滑倒摔伤的医疗费用可否全额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论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艺术品被盗
简述承运人的识别问题
在公交站被流浪狗咬伤老人获赔
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
无船承运人制度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