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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辩护律师是否有权参加审委会?

2019-06-25罗书平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2期
关键词:列席高院辩护律师

特约撰稿人 罗书平

“一石激起千层浪!”无论是福建高院的做法还是晋城中院的经验,有关“律师列席审委会”的“司改举措”问世后,立即引起轰动效应。当然,褒贬不一,毁誉参半。笔者发现,在铺天盖地的网评中,主要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大阵营。

>>媒体采访代理“张扣扣”案件的邓学平律师 东方IC供图

支持派:法律没有规定律师不能参加审委会

支持者的观点以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学平(前资深检察官)为代表率先提出,可谓旗帜鲜明,针锋相对,对“律师参加审委会是否违法”的质疑直截了当地给予回应!

邓学平在“律师列席法院审委会,福建高院开了个好头”一文中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确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参加审委会,但也没有规定律师不能参加审委会。”——因为“当我们说某一行为违法的时候,多数时候是说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很显然,律师参加审委会没有违反任何强制性规定”。

笔者发现,在众多为晋城中院的司改举措“点赞”的欢呼声中,有一种声音异常特别,不仅一片叫好声,而且还“建议全国法院推行此项举措,期待将来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听证会时能实现互联网直播,让司法更加阳光”!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显然也支持晋城中院的做法。他认为:让审委会委员直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既贯彻了审判亲历原则,又推进了司法公开。随着审委会听证制度在全市法院的推广,会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及律师走进晋城法院的审委会,促进案件审判更公开、更透明、更公正。

学者斯伟江的观点更是独到!他从分析“批评福建高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入手,称“这点批评如果用在检察长列席上,其实也成立!”——因为检察长基本不办案,法律规定只有检察长列席,但检察长往往带上了承办人列席,请问:检察院的承办人列席,有法律依据吗?显然也没有。

紧接着,斯伟江的话锋一转:“检察长应该知道,真正检察院指控犯罪,功夫在法庭上,律师也一样。当法院闭庭之后,剩下的就是法院独立审判的事情。虽然对审委会制度也有意见,但这是现实。在目前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我们要想办法尽力做到天花板下的公正。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福建高院的选择,是合乎司法公正的实质的。两造平等,还原法官的位置,中立裁判。如果说违法,那么检察长带承办人也违法;如果说不违法,审委会的成员,大多数是不参加庭审,但确实在现有制度下,是决定性的大法官。因此,他们听取两造意见之后,得出的结论,会更公正。这点恐怕是我们的反对者也不能反对的。”

反对派:这是对审委会制度的冲击和破坏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 资料图

>>学者斯伟江 视觉中国供图

反对者(微信公众号:CU检说法)在“邀请辩护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是对审委会制度本身的破坏!”一文中,有一句比较经典的评论:“这看上去很美好的创新,其实是对审委会制度本身的冲击和破坏!”CU检说法提出三条论据。

首先,这样的“创新”,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审判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的规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在场的只能有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若干资深法官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而辩护律师,并不在这些人员之中。

CU检说法针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规定了检察长可以列席”而没有说“辩护律师不可以到审委会会议上发表意见”的观点进行了点评,认为这种说法“显然就属于强词夺理了”!因为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法无明文不可为”,“福建高院不应该不知道”。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不仅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两高”还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司法解释。如果法院可以邀请“辩护律师”到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那“被害人”能不能也去一下,“刑事附带民事的代理人”能不能也说两句?“被告人”是不是也可以去发表一下意见呢?

其次,这样的“创新”是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破坏。CU检说法的论据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绝大部分的环节应当在法庭上完成,至于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表决,则属于法院内部的工作流程,并不能对外公开。而让辩护律师到审判委员会陈述意见,其实质上是把本应在法庭上完成的程序(工作)搬到了审判委员会上再进行一次。那么问题来了,之前已经在法庭上走了一遍的审理,到底算什么呢?为什么审判委员会会觉得自己本院的合议庭不能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汇报,还得让辩护律师到会来陈述意见,才能“确保依法作出公正裁判”?这是对本院法官的能力不放心吗?

第三,这样的“创新”,是在试图矮化(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CU检说法特别提醒:“请注意福建高院在这则新闻中的用语,他们说的是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同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由此,CU检说法的推理是:这样的表述,实际上是将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检察长看作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他们忘记了首席大法官周强所强调的: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因为“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是去履行监督职能的,而不是去发表公诉意见的”!

温和派: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是不得已之举

除此之外,也有比较温和的声音。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任职并参与多部刑事司法解释起草的学者黄应生在他的“法治应生”中明确表示:“邀请辩护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是当前的不得已之举。”——“因为检察长要列席审委会并发表意见,为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确保作出公正裁判,才邀请辩护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

黄应生还透露,他“对辩护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是持肯定意见的”!据他介绍,早在今年5月14日晋城中院官微发出《律师来法院参加审委会了?》的消息后,他就立即转发至朋友圈,并评论道:“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情况下,邀请律师参加审委会陈述辩护意见,虽无法律依据,但因体现了程序正义,也更容易做到公正裁判,不失为当前一个好的改革举措,值得点赞,其他法院也可以效仿。”——果然,一个月不到,福建高院就借鉴效仿了。

车浩教授则是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分析:“如果不能将检察长列席时的监督权,与再次代表公诉机关强化个案公诉意见,明晰地、实质地区别和切割开来,那么,法院又将律师拉进来,作为在审委会层面制约检察院的平衡力量,审委会被异化为二度庭审的做法,恐怕就难以避免。”

为此,车浩教授预言:“从一个更大的视野中来观察,类似的改革措施都难以避免,注定早晚会出现。无论它由哪个法院启动,无论它以什么样的名义,甚至它对法院内部的潜在影响也会被忽略——因为它契合了外部权力博弈游戏的普遍性规律。”

>>车浩教授 资料图

同时,车浩教授认为,审委会是司法行政化的产物,是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现行审委会制度尽管有种种弊端,但起码二三十年内,审委会不可能取消,只能改良。在中基层法院,审委会除了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外,还起到了保护法官,帮助法官排除外界干扰,减轻法官决策压力的作用。在检察长强势出席审委会并足以影响审委会决定的情况下,邀请律师参加审委会,并由律师出面对检察长的意见进行针锋相对的反驳,可以大大减轻审委会的压力,既是无奈之举也是聪明之举。

因此,对于各地的改革探索,只要看来更加公平了一点,感觉更加合理了一点,或者能够解决点现实问题,缓解些矛盾冲突,甚至能够在一定时期内掩盖问题、转移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就是可取的,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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