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新政:看律师如何走进审委会?
2019-06-25罗书平
特约撰稿人 罗书平
>>法院邀请律师参加审判委员会 作者供图
近年来,有关包括律师在内的各界人士列席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司改举措”不断涌现,以致再度引发司法界、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尽管列席的审委会会议的讨论议题、案件类型、诉讼阶段、列席人员身份等都不尽一致,但有一点却是确信无疑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列席人员”正在日益扩展,个别地方甚至发展到(如山西晋阳)法院宣布“当事人”都可以列席审委会!
福建高院首次邀请辩护律师“陈述辩护意见”
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刚过三天,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转发一条来自福建高院的“司改举措”:“增进良性互动 提升司法公信 福建高院审委会听取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意见”。
据报道,6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主持召开2019年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研究被告人林某故意杀人上诉案。“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项重要探索和创新,此次会议首次邀请该案辩护律师到会陈述辩护意见,并接受福建高院审委会委员的提问”。
吴偕林强调,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法治工作者队伍群体。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需要大家携手并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对于落实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加强法检沟通协调、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 作者供图
对于这一“司改举措”的初衷,吴偕林的回应是: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同时,邀请辩护律师到会陈述意见,是福建法院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探索创新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扩大司法公开领域的“先行先试”之举,目的在于促进审委会委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及主张,确保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官方报道中,对此次“司改举措”的主角之一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卓武的信息描述是:卓律师对自己能够成为首位受邀列席福建高院审委会的辩护律师深感荣幸。“这体现了福建高院审慎办理死刑案件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是福建高院构建法官与律师尊谅互信工作机制的一次有益尝试”。他表示相信在福建高院引领带动下,福建各级法院将进一步积极探索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渠道和方式,推动福建法治化水平更上新台阶。
受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霍敏的委托,该院副检察长叶燕培列席会议并发表检察意见。报道介绍,叶燕培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重大意义作了充分肯定,并“希望进一步推动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的常态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效率与效果,共同守护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对于福建高院同时邀请“律师列席审委会”的“司改举措”有何感受?未见报道。
吉林中院邀请律师等“列席观察”审判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该市3名人大代表、3名政协委员列席中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现场观察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龙(市政协委员)受邀参加。
报道介绍,本次审委会研究讨论了两起市中院正在审理的涉嫌故意杀人罪的重大刑事案件的量刑问题。市中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关波带领主审法官向审委会汇报了案情及合议庭意见,各位审委会委员认真听取汇报后,各抒己见,依法提出了量刑意见。案件评议结束后,各位列席的代表、委员就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纷纷发言。
报道称:“大家一致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观察审委会工作,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信和重视民主监督,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公正司法、审判公开的具体实践。”
其中,对于张龙律师的发言是这样报道的:“通过列席观察审委会,今天,我看到的是一支专业、严谨、求真、向上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吉林中院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我今天感受到的吉林中院的正义、正气的正能量和精气神宣传出去。同时也希望,未来,人民法院能够进一步加大审判公开程度,从而增进了解、减少误解、增加理解。使人民群众支持法院工作、维护法院权威,更加自觉地服从并执行法院裁判。”
晋城中院邀请辩护律师列席审委会作二审陈述
也许,在所有的“司改举措”中,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步子”最大——早在一个月前,晋城中级法院不仅首次邀请律师列席审委会,对一起二审刑事案件发表了当庭陈述的意见,而且还为此“司改举措”专门出台文件,规定以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界人士代表”都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
2019年5月10日,在晋城中院2019年第五次审委会上,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翰泽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向审委会作陈述。他在陈述中认为,“本案中控方所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晋城中院19名审委会委员认真听取了他的陈述,除了被告人的两名代理律师,此次列席会议的还有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李九红、本案承办检察官以及市纪委监委派驻中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梁晋旗。
据悉,本案涉及罪与非罪的敏感问题,控辩双方分歧严重。此案为晋城中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涉诈骗罪的二审案件,高平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晋城市检察院对这一判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判的太轻。而王某也对这一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应当改判自己无罪。
据报道,晋城中院之所以选定这个案件邀请控辩双方都列席审判委员会,源于这是一起“抗诉案件”,而按规定对“抗诉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鉴于控辩双方分歧巨大,院长建议审委会对此案采用“听证程序”,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及主张,并进行询问,以便委员们作出最公正的判断。
在审判委员会组织的“听证会”上,承办法官刘鹏向审委会汇报王某一案的事实及证据情况,但不发表处理意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取证环节等内容进行了说明,辩护律师就争议事实及主张进行陈述,委员作了询问。听证结束后,控辩双方退席,委员们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表决,形成了处理意见——至于最终讨论并表决后形成的“处理意见”是什么,未见报道。
该报道还特别介绍,晋城中院竭力执行邀请律师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初衷”,源于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流程通常为主审法官制作审理报告,向审委会口头汇报案情,委员讨论案件,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这样的模式。而审委会委员对案情的把握主要依赖于主审人的汇报,而主审人的审判经验、先入为主影响、信息间接传递的误差等原因,容易导致委员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出现偏差,这就是审委会制度让人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
为此,晋城中院在《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补充出台了《关于建立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的规定》,并于2019年4月30日下发,在全市推开。
该项制度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设置听证程序,通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列席会议,听取相关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和诉辩主张的陈述,或向其进行询问。
毫无疑问,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可以通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参加!可谓石破天惊!属于货真价实的“司改举措”!
最高法邀请学者、律师列席审委会讨论司法解释
据悉,201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一起最高检向最高法“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发表“应当改判”的意见、最高法采纳最高检的抗诉意见,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曾两次主动邀请“有关人士”列席审判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骨科主任、脊柱外科研究所所长刘忠军,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刘玲,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关街道东方家园社区党总支书记袁红梅,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同仁医院眼科研究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徐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姚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约专家刘良等应邀列席会议,就送审稿逐条进行深入讨论。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要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充分反映到司法解释中,广泛凝聚共识和力量,共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同时,周强还郑重宣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最高人民法院顺应司改举措要求、倾听群众呼声、主动接受监督、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对于完善审委会工作机制,更好地倾听民意、汇聚民智,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7月30日,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高子程,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等列席会议。会上,周强进一步强调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是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有益尝试,也是凝聚各方力量、集中各方智慧,完善司法政策的重要途径。
表面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司法解释(送审稿)》时,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列席,与目前正在讨论的“法院邀请律师列席审委会”似乎并不相干,但如果将这个话题放在“哪些人”可以“列席审委会”这个话题中,也就不足为奇了——它至少回答了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并非只有“讨论决定(或审批)案件”的单一职能!还包括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政策等更为重要和宏观的“决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