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查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9-06-21罗跃吴海英
罗跃 吴海英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上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已经成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机动车查验执法的规范性要求,其实质就是要按照“依法治国”的精神依法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本文主要通过探讨法治思维的六个维度在机动车查验执法中的理解和运用,简要阐述对机动车查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机动车查验;规范化建设;执法
机动车查验执法作为车辆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业务环节,既是执法的重要关口,也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应用法治思维,做好查验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把握好以下六个维度的原则。
1规则性思维
法律法规是从预设规则着手,明确什么可行、什么不可行、如何行以及不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先立规则后办事,立好规则再办事,凡事都按规则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部令、工作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确定了机动车查验执法应当遵循的各项规则,各级车辆管理所的机动车查验工作作为行政执法,就应当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按照已有的具体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查验执法工作。
2合法性思维
执法工作除应当合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外,对尚无具体规定的,还应当合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条文,在设置时都经过了专家们的认真讨论和审查,经过规定的程序才予以发布实施,但条文不能涵盖所有的详细情况,一般国家强制标准发布后,都会同步发布“条文释义”对具体条文设置的目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讲解宣贯,如GB 7258-2017、GB 7258-2012、GB 21861-2014等标准发布后,国标委都同步发布了“条文释义”,对具体条文设置的目的、原则和精神进行描述,查验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对在查验执法中遇到的尚无具体规定或规定不清楚、不详细的,也应当按照法律对行政相对人设置的“法未禁止均可为”的原则,根据该条文设置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去正确处理,不能产生理解偏差,具体到一个地区来讲,发现有标准条文无具体规定或规定不清楚、不详细的,就应根据该条文设置的目的、原则和法治精神,制定全域统一执行的要求,不能一人一个样。
如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规定“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20条规定“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查验岗查验无被凿改嫌疑的,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备案”,实际工作中机动车所有人更换了发动机缸体的怎么办?部令、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如按照部令更换发动机的规定办,群众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后才能办理变更,如按照规范办理变更备案,群众无需检测,打刻原发动机号码后便完成备案,由于规定不明,不同的人理解也会出现不同,业务流程、群众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也会不同。我们认为,发动机总成、车架总成等是车辆最重要的五大总成,而发动机缸体是发动机总成上的一个零部件,总成在制造中一般都会在缸体上打刻有发动机号码,而缸体作为零部件在制造中一般不打刻号码,部令设置的变更登记,是对车辆最重要的五大总成之一做出的规定,而总成在制造中一般都会在缸体上打刻有发动机号码,规范设置的发动机变更备案针对的是发动机缸体上原号码发生的变化,按照行政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相对人 “法未禁止均可为”的原则,我们统一全市执行意见,发出通知明确,对更换发动机后缸体上无号码的,按照更换发动机后缸体办理变更备案,对更换发动后缸体有新号码的,按照更换发动机总成办理变更登记,这样即符合部令的规定精神,也满足群众简化手续的需求。
3程序性思维
要求行使公权力必须有正当合法的程序,并充分发挥程序的作用。《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是公安机关机动车查验执法的程序性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公告》管理相关政策等是公安機关机动车查验执法的主要实体性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检验的主要实体性依据。
因而各级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执法应当遵循《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确定的查验项目和要求,遵循《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的流程和要求,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中对具体项目的规定和《公告》管理相关政策进行判定;只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的流程,完成《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规定的查验项目,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规定的项目和《公告》管理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判定,就表明已经履行完了法定的查验职责,而不是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规定的全部项目和要求以及其他车辆生产标准开展查验工作。
如重中型货车注册登记时,“钢板弹簧片数”是车辆管理所需要登记的项目,但并不是GA 801规定的查验项目,而GB 21861中却明确规定为检验项目,我们应当怎么进行“钢板弹簧片数”的登记工作?是车辆管理所查验员对实车逐台数“钢板弹簧片数”?按照程序性思维,我认为“钢板弹簧片数”虽然是车辆管理所需要登记的项目,但却不是公安查验员每台车必须去查的项目,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逐台进行检验的项目,重中型货车注册前在安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时,安全技术机构应当对实车“钢板弹簧片数”进行检验,符合规定的,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时,应当查看是否有对“钢板弹簧片数”进行检验的行为,是否有“钢板弹簧片数”的照片,对“钢板弹簧片数”有疑问时,应当通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核实。在车管所注册登记查验环节,一般不再对“钢板弹簧片数”进行查验,而直接采信安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按照《机动车合格证》记载的“钢板弹簧片数”进行登记,这样办理完全符合规定;但车管所查验员在对实车查验过程中,发现外观形状异常、可通过核对“钢板弹簧片数”进行排查,如发现“钢板弹簧片数”与《机动车合格证》记载不符,应当不采信安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不予继续办理业务,应开具退办单,并立即启动对安检机构的问责程序,确保查验程序依法依规。
4权责性思维
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行使公权力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依法行政,严格施政,不得逾越法律之外减损他人合法权益或增加他人义务,拥有并行使权力还必须履行并承担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要相当。各级车辆管理所在业务办理中应当要有权责意识、证据意识,必须按规定规范使用PDA、执法记录仪等查验装置和设备,留下查验项目的原始状态照片和查验过程的视频,对查验全过程留痕,这些证据材料,经核查属于符合规定的,作为依法办理的依据,经核查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将作为违规办理依法追责的证据。特别是经查验作出了不合格结论的,要依法依规规范开具退办单或告知书,提供给群众,作为向生产厂家、销售商家依法维护权利的依据,同时也要做好生产厂家、销售商家或群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准备,还要按照应诉工作要求,完善包含不合格项目的证据照片、申请人自述材料、企业情况说明、证明材料等应诉资料。只有养成权责思维和证据意识的工作习惯,才能做到依法依规规范办理。
5理性思维
要求在服从规则和其逻辑的同时,注重价值权衡,合理平衡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坚持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法治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机动车查验执法的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的第一道防线;二是严把国家机动车有关政策法规的重要关口;三是打击盗抢机动车的重要手段;四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五是安全宣传的重要阵地。
机动车查验执法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服务群众,两者如何结合?严格执法方面,对注册车辆查验过程中发现送检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应当不予办理,开具退办单或告知单后,我们的业务工作就可结束了,但在服务群众方面,群众会怎么想?群众在公开的市场依法购买了有“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产品,经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怎么到了公安机关车管部门,查验就不合格了就不给办了?怎么让群众理解怎么让群众满意?我认为,要树立理性思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运用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才能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对在查验执法中发现属于汽车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销售情形的,在开具退办单或告知单时要告知群众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如《产品质量法》第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等,并协助群众向生产厂家要求补偿,当汽车生产企业对车辆整改后,应出具整改情况和补偿情况的书面说明,得到群众确认无误后,予以办理,将严格执法与服务群众有机结合,切实把好关服好务,有效保障道路安全和群众合法权益。
6建设性思维
要求要有发现问题和建设性地解决问题的思维,及时调整和完善社会关系,实质性地解决社会矛盾。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查验环节发现嫌疑违规车上报,部局审核后及时通报给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部门据此查处了一大批违规生产企业,撤销了多家企业的多个车型《公告》,有效地震慑了违规生产企业,倒逼企业履行保证产品安全质量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起到了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保障群众利益的作用;同时,在车辆查验环节、事故车辆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等环节发现的标准规定不清晰、相关要求缺失、无管理依据等问题,通过收集积累并上报,积极参与到标准、规定、规范、政策等的制修订工作中,解决了许多问题,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查验已成为落实国家汽车管理法规、执行国家标准的最后一个关口,成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成为打击盗抢、走私机动车等涉车违法犯罪的重要战场。
查验员是接触汽车产业发展、新技术应用最前沿的队伍,当前,汽车核心技术也正在发生大的变革,汽车行业发展的电动化、数字化、驾驶自动化三大颠覆性趋势已凸显,查验工作不可避免会迎来新挑战。这就要求查验员,要有发现问题和建设性地解决问题的思维,以长远的前瞻性眼光进行思考,敏锐感知时代发展新问题、查验实战新要求,及时提出规范查验、严格审核等查验管理工作相应的对策。
在机动车查验执法中,只有将公平正义作为查验执法的价值追求,深刻领会法治思维的要点、正确运用法治思维的六个重要维度,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开展查验执法工作。
关于对查验中发现的部分典型问题的意见
2019年开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创新了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论证工作机制,将2019年1~2月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交由山东省高级查验员审核。2019年3月14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山东和四川的查验专家共同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邀请来自工信部装备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专家共同探讨查验中常见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建立违规车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现将针对查验中发现的部分典型问题形成的讨论意见(共4条,会后听取了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应朝阳首席研究员的意见)摘编如下,供参考。
一、在近期机动车查验工作中,涉及面包车、小微型普通客车第二排座椅整体可翻转导致行李区过大的违规情形较多,查验时应如何处置?
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面包车、小微型普通客车座椅布置及安全带设置的指导意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2018年12月1日发布)的规定:对2018年12月1日起出厂的面包车和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如果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可翻转,但该车型的《公告》中未明确标示相关信息的,按照违规车辆开展调查处置,整改合格后可再次申请注册登记。对2018年11月30日之前出厂的该类车辆,查验中未发现不符合GB 7258 国家标准情形且车辆生产企业出具“实车(座椅布置及其固定)状态与《公告》样车一致、符合《公告》管理规定”书面说明的,视为合格。
二、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公告》中的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实车发动机中置,单层地板,符合面包车的特征但车长超过4.5米,应如何处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小微型面包车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出厂的小微型面包车的整车长度应小于或等于4500mm、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680mm。符合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文件中小微型面包车定义的车辆,若出厂日期为2015年7月1日以后、整车长度大于4500mm,应按照违规车辆处置。但是,对于车辆型号为5字头、车内布置有专用仪器和设备、基本不存在超员载客、客货混装安全隐患的专用汽车,未发现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確定为(小型)专用客车。
三、核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告》产品名称、“车辆技术参数库”中的车辆类型不一致,如何处置?
汽车行业和公安交管部门执行的车辆分类标准不同。《公告》中车辆类型是根据汽车行业应用的标准标示的。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工作中,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确定车辆类型。按照GA802标准核定实车车辆类型时,很可能与《公告》产品名称不一致。另外,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车辆技术参数库”车辆类型是供核定车辆类型时参考。因此,核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告》产品名称、“车辆技术参数库”中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车辆类型进行维护,不应视为“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情形,也不是不予登记的理由和依据。
四、实车有自卸装置,《公告》签注车辆类型不是自卸类车辆,备注没有标明自卸功能,如何处理?
经询问工信部装备中心公告审查专家,《公告》中“车辆类型”“备注”等项目中若未注明“自卸”或“自卸功能”等字样,则意味着车辆申报《公告》时不具备“自卸功能”,实车也不应该有自卸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