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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机构的问题、诱因与可持续发展对策

2019-06-20赖丹妮张亦辰

中国经贸导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诱因

赖丹妮 张亦辰

摘 要: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历程,P2P网贷机构积累的问题集中且突出,如非法集资问题、开展违规业务问题、超过合规上限收费问题,以及其他经营问题。研究发现,诱发P2P机构各种问题原因包括未被满足的投资需求与借贷需求巨大,准入门槛低且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以及金融科技加速跑马圈地。因此,回归信息中介的职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发挥业务优势以满足需求,以及认识平台与资本的责任,是P2P机构以及整个网贷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关键词:P2P网贷机构 非法集资 违规业务 诱因

从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贷机构(以下简称“P2P机构”)拍拍贷成立至今,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大致经历了起步探索、快速发展、风险爆发、规范调整几个阶段。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中国正常运营的P2P机构数1021家,累计问题机构数5409家,占比超过84%,其涉及投资人数215.4万人,涉及贷款余额1766.5亿元。

当前,社会谈P2P色变,对P2P机构及整个网络借贷行业充满负面认知,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理财骗局等讨伐之词甚为严厉。那么,P2P机构在中国的发展出现了哪些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问题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什么教训与启示?P2P机构与网络借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出路又在哪儿?

一、P2P网贷机构的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历程,P2P机构的积累的问题集中且突出。第一,非法集资问题。通过自融模式、资金池模式、超级债权人模式等进行操作;第二,开展违规业务问题。包括校园贷、现金贷、需金融牌照与资质业务等;第三,超过合规上限收费问题。通过违规定价、线下或第三方合作机构收取息费等方式进行操作;第四,其他经营问题。包括风险管理不合规(如自保)、暴力催收、虚假宣传、未履行客户保护义务、信息披露管理不符合要求等。

(一)非法集资问题

截至2018年12月底,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记录在案的P2P机构有131家。P2P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违规操作方式包括自融模式、资金池模式、超级债权人模式。

1.自融模式。自融模式一般是P2P机构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通过虚构的借贷主体或使用可控制的账户,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资金的真实流向是机构或机构控制人的关联项目,则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美贷网①及其关聯机构信达财富、中融资本为例,据美贷网财务总监王景的证言可知,3家P2P机构只有1笔60万元是真实标的,其他标的所收投资款除用于机构运营费用与支付利息费用之外,都投到了机构控制人的香港、河源项目。3家P2P机构未提现金额达8.9亿元,涉案资金巨大,机构高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成立。

2.资金池模式。资金池模式一般是P2P机构通过期限错配、债权错配、虚假标的等操作,产生资金归集与沉淀。如果资金池模式涉及到变相自融、挪用资金等问题,也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广州通融易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料来源:《通融易贷提现困难董事长亲口承认存资金池》,https://www.p2peye.com/thread-475231-1-1.html。为例,机构控制人承认该P2P机构一直存在资金池和短债长投的问题,机构还把投资者的资金挪用到一些大额项目,并且为关联项目提供借款。机构相关负责人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超级债权人模式。超级债权人模式一般是由P2P机构的相关人员或关联机构充当超级放贷人的角色,向众多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取得相应债权,再将债权打包,通过P2P机构的互联网平台出售给投资人。超级债权人模式容易发生拆标、期限错配、借新还旧、资金池等操作,如存在自融、挪用资金等情况,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e租宝资料来源:《联合发布》,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670,20160817656075836.html。为例,其A2P(Asset to Peer)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获得融资租赁债权,再向e租宝提出转让申请,e租宝进行风险审核之后,将融资租赁债权设计成不同利率的产品出售给投资人,由承租人向投资人完成本息偿还后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A2P在设计上并没有问题,只是e租宝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发生了虚构融资项目、自融自投、超额担保、关联担保、虚假宣传等操作,机构相关负责人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由于e租宝相关负责人存在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以欺诈手段集资,从而还构成了集资诈骗罪。e租宝案例涉案金额762亿,涉及人数115万人,影响极恶劣。

(二)开展违规业务问题

P2P机构开展违规业务违反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及重点领域相关监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中明确指出,P2P机构开展的违规业务包括校园贷、现金贷,以及相关需金融牌照与资质的业务等。

1.校园贷业务。校园贷业务是P2P机构以学校学生为放款对象而开展的校园网贷,违反了重点领域的相关监管要求。2017年6月之后,P2P机构一律暂停校园贷业务。根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在整治期限之前,即截至2017年2月底,全国共有74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校园贷业务,主要是消费分期平台和P2P机构。以靠谱鸟资料来源:《p2p平台靠谱鸟创始人邬财浩:深度揭露社交金融和监管校园贷的意义》,https://www.sohu.com/a/215884317_402903。为例,最早以校友社交金融业务起家,为北大、清华等著名高校的毕业校友和在校校友提供理财和借款的撮合服务,被认为是校园贷业务。

2.现金贷业务。现金贷业务是P2P机构开展的“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贷款业务,违反了重点领域的相关监管要求。2017年12月20日之后,P2P机构不允许开展现金贷业务,并被要求压缩存量业务,并制定退出时间。根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在整治期限之前,即截至2017年10月底,仍有68家资料来源:《现金贷遇强监管这68家P2P或受影响》,https://www.wdzj.com/news/yc/1535465.html。P2P机构有现金贷业务。以善林宝为例,其提供的小额信贷项目就涉及现金贷业务,具有“四无”特征。

3.需金融牌照与资质的业务。需金融牌照与资质的业务是P2P机构自行发售或代销贷款、理财、资管、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以及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其中,2017年7月15日之后,P2P机构不允许再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开展合作业务,并被要求转化或清偿存量合作业务。在整治期限之前,即截至2017年7月6日,全国共有46家资料来源:董毅智《“P2P+交易所”模式已宣告死亡?》,http://column.iresearch.cn/b/201707/803899.shtml。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交所合作,并仍在发布金交所产品。以侨兴私募债风波资料来源:《“侨兴债”始末:一场私募债违约引发的五方纠纷》,https://finance.qq.com/a/20161231/008581.htm。为例,2014年侨兴电讯、侨兴电信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粤股交”)完成10亿元私募债的备案,粤股交将这些私募债推送给招财宝,招财宝再将其分拆并包装成“个人贷”,出售给投资者。此外,为了给产品做增信,侨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浙商财险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可见,侨兴私募债突破了政策红线,并将产品分销给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

(三)超过合规上限的收费问题

超过合规上限的收费问题是P2P机构被视为“高利贷”的主要原因,违反重点领域的相关监管要求。根据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和网贷之家联合发布的《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分析,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在74家问题P2P机构中,有21家标的的综合收益率超过50%,43家超过40%。

P2P机构超过合规上限收费的违规操作方式主要包括高息借贷(违规定价)和变相高息借贷(线下或第三方合作机构收取息费)两种。

1.违规定价。超过合规上限的定价模式是P2P机构对产品的定价与其他收费的总和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率的上限规定。《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规定更严格,要求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或其他费用等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以家家贷资料来源:《P2P乱象发酵:家家贷陷兑付危机涉嫌非法集资》,https://www.wdzj.com/news/guonei/6798.html。为例,据大公财经报道,该P2P机构的年化收益率是22.40%,投资者投标后还可以获得年化利率之外的投标奖励,部分奖励高达9.2%,即投资者可获得的年化收益率达31.6%。再以“给你花”資料来源:《网贷平台变相砍头息:包装成咨询费等突破利息上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4244096994406087&wfr=spider&for=pc。为例,据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某借款人借款5600元,实际到账5000元,分12期还,每期利息600多元。这就是“砍头息”或变相“砍头息”的操作方式之一,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目前,“给你花”称未开展过、未来也不开展网贷业务。

2.线下或第三方合作机构收取息费。线下或第三方合作机构收取息费模式是P2P机构采用线下或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与其他费用的方式,用以规避综合息费上限的要求,相当于变相高息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已明确,此种收取息费的方式不合规。

(四)其他经营问题

P2P机构还存在不少经营问题,包括风险管理不合规(如自保)、暴力催收、虚假宣传、未履行客户保护义务、信息披露管理不符合要求等。譬如自保,P2P机构以风险准备金的形式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但风险准备金极有可能被挪用而形同虚设。再如虚假宣传,P2P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来过度包装自己,包括股东资质、背景、业绩等,增加P2P机构的可信赖度,以吸引更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

以号称交易量达800亿的唐小僧资料来源:《一家P2P公司的倒闭背后:看唐小僧的四大紧箍咒套路》,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6290930729350249&wfr=spider&for=pc。为例,该P2P机构善于虚假宣传,如“央企背景”“履历光鲜的高管团队”“P2F的安全模式”“高额返利”等虚假或部分不实信息,诱导出借人入局。

目前看来,P2P机构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问题一环扣一环,只要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很容易牵出其他问题。况且,在整体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资产端信用风险上升,最终引发了P2P机构的倒闭潮。不过,归根结底还是P2P机构自身的经营能力不足,不仅没有一套严格的风控体系,还通过各种违规操作冲破监管底线,其信息中介的本质已经成为了信用中介。

二、P2P网贷机构问题产生的诱因

研究发现,诱发P2P机构各种问题的原因包括:未被满足的投资需求与借贷需求巨大,准入门槛低且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以及金融科技加速跑马圈地。

第一,未被满足的投资需求与借贷需求巨大。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已高达8.03万亿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118家P2P机构累计借贷笔数3.1亿笔,累计服务借款人和出借人分别是1.01亿人、4061万人。可见,中国仍有大量的投资需求和借贷需求未被满足,出借人积极寻找提供更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借款人则寻找更方便、快捷、灵活的借贷渠道。在如此巨大的需求面前,逐利资本,甚至违法资本,便想办法削尖脑袋挤入市场,意图分一杯羹。

第二,准入门槛低且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准入方面,在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印发之前,P2P机构的设立主要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即可;指引印发之后,P2P机构除需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外,还要及时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完成备案登记后再到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以及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行业监管与业务规范方面,2016年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13项禁止性行为,2017年2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操作规则,2017年8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P2P机构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至此网贷行业“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悉数落地,再加上2018年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108条)》,P2P机构的业务纳入全面监管。实际上,2012年到2015年期间,监管环境宽松,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利益的驱动下,P2P机构野蛮扩张,风险不断积聚并最终爆发出来。

第三,金融科技加速了跑马圈地。P2P机构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大大缩短了触达时间、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切切实实助力P2P机构业务呈指数级增长。但无论是银行系、国资系、上市系,还是风投系、民营系,在跑马圈地的时代,问题P2P机构不惜踩踏红线,借道金融科技,能捞一把是一把。最终,金融科技成为问题P2P机构走向覆灭的加速器。

三、P2P机构与网贷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回归信息中介的职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发挥业务优势满足需求,以及认识平台与资本的责任,是P2P机构以及整个网贷行业血与泪的教训。

第一,P2P机构回归信息中介的职能,纳入全面监管。P2P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链接中介,是出借人寻找投资标的与借款人发布借款需求的信息渠道。因此,P2P机构需要剥离所有不合规业务,尤其不能涉足需要金融牌照与资质的业务,如贷款、理财、资管、基金、保险、信托等。虽说科技的归科技,金融的归金融,不过P2P机构对平台发布的借款人和借款项目承担风险评估责任,对投资人负有风险提醒责任,仍然要参照正规金融机构的风控要求,做好风险管理。

第二,严厉打击P2P网贷机构涉嫌非法集資的所有违规操作,防止风险外溢。诸如e租宝、善林系、钱爸爸、牛板金、银票网、投融家、唐小僧等百亿规模P2P机构的倒闭,涉及百万受害人,影响面太大。P2P机构不具备吸储资质,如违规吸储,一旦风险外溢,不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监管部门为P2P机构提供发展空间,更好地满足市场上的投资需求与借贷需求。目前的金融体系下,市场上仍存在大量未被满足的投资需求与借贷需求,合法合规的P2P机构正好能满足这些需求。因此,不能一竿子打死整个网络借贷行业。既认可P2P机构的贡献,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认识平台与资本的责任。平台经济时代,资本和资源都急剧聚集,这就要求平台本身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平台逐渐成为创造价值与分配价值的市场参与主体,体量足够大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还具备影响经济走向的能力。此外,2010年,摩根士丹利和洛克菲勒基金会将影响力投资被界定为新的投资类别;同年,IFC与CGAP等机构合办了第一届“负责任金融论坛”,此后在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的框架下提出了负责任投资的十条原则。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主体提倡负责任的平台和负责任的资本。

参考文献:

[1]郭勤贵,程华等.互联网金融原理与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

[2]贝多广,李焰.数字普惠金融新时代[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

[3]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在曲折中前进——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9.

[4]恒大研究院.P2P爆雷与监管.2018.

[5]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

(赖丹妮、张亦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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