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体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法律防范路径
2019-06-11句坤
句坤
摘 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对林业精准扶贫和金融市场拓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满足林农发展生产资金需要的同时,丰富了金融机构的信贷、保险、担保等业务类型。从实践情况来看,集体林权抵押政策在法律制度、资产评估、资产保全和抵押权处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急需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评估制度、健全保全措施和完备抵押权实现机制等措施。
关键词:集体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1-0070-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6.2;F832.43 文献标志码:A
1 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含义
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向抵押权人提供债权的担保。当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对设定抵押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
2 集体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识别
2.1 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集体林权抵押的法规依据主要来源于政策支持,相关专门法仅有两部且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方面,立法内容不完整。法律层面未对“集体林权”这一概念给出明确定义,也未对抵押客体范围进行明确划定。从抵押权设立到实现、处置,多参照《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缺乏专门的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指引。在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部分试点地区制定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在细化规定时态度模糊,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以此种方式取得了林权抵押等不合规情况,法律风险不言而喻[2]。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林业保险、林业担保、林权流转市场建设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指引。目前林权相关业务开展大多依据各地探索中制定的政策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律层级,缺乏稳定性。
2.2 资产评估机制不健全
集体林权价值计量过程十分复杂。林木资产在生长周期内自然增值,其实际价值受树种、树龄、生态环境和管护状况的影响较大。一般资产评估机构缺乏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能力的专业人员,评估结果“林图不符”时有发生。加之评估过程缺乏制度规范,造成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产生一定差异[3]。
2.3 监管措施不完备
林木从幼林到成林需要经历漫长的生长时间。不同林木有各自的生长周期,生长过程受自然条件和护林员管护情况的影响较大,抵押物存在较大的灭失风险。目前林业保险存在投保成本较高、险种较少等情况,导致林农投保意愿普遍不强。不当的贷后管理,导致“少批多砍”“偷砍滥伐”等现象频发,致使抵押物价值贬损严重,还款来源失去保障[4]。
2.4 集体林权处置受限
集体林权的处置环节存在一定的行政干预和法律流程。行政方面的采伐许可证制度和《森林法》第35条对于林木限额采伐的规定,都极大地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5]。
3 集体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法律防范路径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包括:①协调现有法律法规。划定可抵押集体林权的范围,明确抵押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②改革抵押权实现时采伐权限制。建立集体林权抵押申请采伐制度,审核并允许抵押权人采伐已设定抵押的集体林权。为了确保集体林权处置渠道畅通,林业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为抵押林木进入交易市场公开拍卖和变现提供保证。③完善集体林权资产评估管理体系。出台集体林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办法,加强评估市场管理,确保评估结果真实有效。④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的服务体系。通过立法明确指定集体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的负责部门,不断提高林权流转市场规范化程度。
3.2 规范集体林权评估机制
根据2017年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国林业云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推进林业现代化。构建国家级林业资源信息平台,推动林业资源信息公开,将全国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区域属性、动态变化和森林灾害等情况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改善目前评估机构和抵押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加快国家集体林权评估的立法进程,在2007年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出台的评估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集体林权价值评估规定。设置集体林权评估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提高该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将林业主管部门纳入评估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评估工作。
3.3 健全林业保险体系
一方面,由政府出台林业保险相关优惠政策,推广政策性保险,对林农缴纳的保费进行政策性补贴。还要引导保险公司拓展林业保险业务类型,合理确定森林保险费率和保额,以增强林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林业信贷稳健发展。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林业合作组织在林业保险方面的积极作用。尽快建立统一的林业合作组织集体参保林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引导林农以合作组织形式参保。
3.4 促进林业擔保多元化发展
可以尝试由政府牵头组建林业担保公司,通过吸纳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自然人投资入股的方式,成立独资或股份担保公司,为林业资源抵押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以林权证向林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将对抵押物的监管工作交由专业的林业担保公司负责,以保障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
另外,地方政府可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林业合作组织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林业合作组织在林业金融方面的作用。由林业合作组织成员出资设立担保基金,以林业合作组织的名义对成员的集体林权抵押贷款行为进行担保。当出现违约情况时,以担保基金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可以更有效地防范集体林权抵押中的法律风险。
4 结束语
各地应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加强政府、林农、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更好地发挥该政策在促进林业金融发展和林业精准扶贫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郭燕茹.集体林权抵押相关配套制度问题研究[J].林业经济,2018,40(9):46-49+54.
[2]唐加晖.集体林权抵押的法律障碍与对策分析[J].中国林业经济,2018(1):5-7+14.
[3]郭慧敏,吴铁雄.河北省推行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对策研究——以河北省张家口市为例[J].农业经济,2011(5):59-61.
[4]金银亮,张红霄.基于金融精准扶贫的我国林权抵押机制设计[J].世界林业研究,2017,30(4):85-90.
[5]王佳艺,李皎皎,董英然,等.林权抵押贷款法律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6,44(32):207-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