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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永续债券的研究

2019-06-11李燕

财讯 2019年7期
关键词:负债

摘 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证券市场发行了一系列兼有债务和股权性质的混合融资工具,永续债就是其中一种。永续债是一种没有规定到期期限的无期限债券,其发行方只需支付利息而不必还本。永续债的发行要素涉及的方面与普通债券有所不同,而且兼具股权性质,其会计处理方法值得我们探讨。以恒大地产的永续债券为例,对恒大地产在发行的永续债券进行详细分析,揭开是否此类永续债券属于负债还是权益的本质。

关键词:永续债;权益工具;负债

一、背景简介

恒大地产集团是集房地产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物业管理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房地產综合企业,为广东地产“五虎将”之一,1996年开始进军房地产业务,主要专注于广州业务的开发。1997年2月8日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创始人——许家印;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是中国标准化运营的精品地产领导者,连续七年荣登中国房地产企业10强。集团拥有中国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规划研究院、中国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中国一级资质的建筑监理公司、中国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发展现状

2015年,恒大进入互联网产业,已经完成“互联网+”金融平台及综合社区服务平台的建设。其中,互联网金融平台“恒大金服”提供在线金融服务。2015年11月,恒大收购中新大东方人寿并更名“恒大人寿”,一个月实现规模保费超130亿元。在文化旅游方面,恒大总投资1600亿元打造的海南海花岛项目,是世界最大的人工岛。一期开盘以122亿元销售额、136万平方米销售面积和10万人的认筹人数,创下三大世界纪录。此外恒大还拥有上市公司恒大健康,已全面开展国际医院、医学美容、养老产业等业务?

三、案例概况

房地产行业作为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型产业,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但由于房地产行业有着资金需求量大和资金周转周期长的特性,这使它与金融行业的关系密不可分。因为投机投资性购房比例的增大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不完善,我国在2013年发布新“国五条”:Ⅰ健全稳定房价工作问责制 Ⅱ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Ⅲ增加住房供应量 Ⅳ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 Ⅴ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国家出台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来收紧银根,这不仅加大了房地产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的难度,也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逐渐加大,这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虽然对于整个房地产行业来说其平均的资产负债率都是相当高的,以70%为警戒线,2012年房地产行业平均的资产负债率为64.86%,而恒大地产在2012年的资产负债率高达近92%这使恒大再融资的困难进一步加大。企业前期的大规模举债导致净负债率过高,恒大融资方式受困,同时存货(土地款)的金额高达1941亿元对资金的流动性产生巨大影响,恒大地产为了扩大自己的业务规模,在一二线城市能有所发展,在2013年恒大地产通过与民生银行合作发行约250亿的永续债券,在2013年当年根据香港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恒大地产将永续债券计入权益,这使得恒大地产的资产负债率由92%下降到71%。

四、恒大地产永续债券案例分析

(1)恒大地产永续债券

永续债是指企业发行的没有明确到期日或者到期日非常长(30年以上)的债券,永续债持有者通常只能按期收取一定的利息费用,不能在某个明确的日期收回本金。

相比较优先股,永续债券的利率虽然高,但是在短期内可解决公司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资金的使用范围受到的限制少,并且从表中我们也能看出恒大地产的融资成本很高。由于其自身的资产负债过高导致恒大地产进一步融资的难度加大,对于恒大地产而言,选择永续债券进行融资,虽然承担高的利息费用,可是由于恒大地产有自主赎回的权利,能在利率持续增加的情况下提前赎回,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能够控制其所需付出的代价。

(2)负债还是权益

永续债券在我国属于新的融资渠道,但其实在国外它早就盛行起来。

恒大地产将其发行的永续债券划分为永久资本工具计入权益部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将金融负债从权益工具中区分出来的关键是,发行金融工具的一方(发行人)存在着这样的契约性义务,发行人需要在对已潜在不利的条件下将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给另外一方(持有人),或者是与持有人交换其他金融资产。当存在着上述契约性义务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就满足了金融负债的定义,不管这种契约性义务的结算方式如何。

由于恒大地产是在香港上市,所以恒大地产遵循的是香港和国际会计准则,那么我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对比恒大地产的会计处理。从恒大地产的年报的附注中我们可以看到,恒大地产对于永久资本工具的解释是:永久资本工具并无合约责任以偿还其本金或支付任何分派的永久资本工具乃分类为权益的一部分,这说明恒大正是根据这一国际会计准则将其列为权益的一部分。

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对股权和债务进行界定时,明确了两者间的一个差异,“如果该债权享有要求偿还条款,或附有优先偿还条款,和其他债务偿还级别相同或相近越次权利,则不可当成股权入账。”以股权入账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只有发行人有回购债权的权利,发行人有无限期推迟利息支付的选择权和不发放普通股股利的决定权。由此可见,“次级”和“递延付息”是将永续债券界定为权益的关键要素。

参考文献

[1]邹洪华. 关于永续债券融资与会计问题的分析 [J]交通财会,2014(06).

[2]邵鹏璐. 永续债真的可能“被永续”低资质发行主体风险受关注[N]中国经济导报,2018(006).

作者简介:李燕(1994-),女,汉,湖南衡阳,硕士在读,湘潭大学商学院,公司财务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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