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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在文莱成立公司形式与税务关系的浅析

2019-06-11王文静张红漫

财会学习 2019年15期
关键词:税收筹划

王文静 张红漫

摘要:本文主要以在文莱进行施工的企业为例,着重探讨公司成立形式与税务负担之间的关系,以期为今后中国的施工企业在文莱的工程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跨境施工企业;公司形式;税收筹划

近年来,中国施工企业的实力不断增强,承接工程范围不断扩大,海外工程的数量呈上升趋势。由于各国的国家制度,经济环境及发展程度不同,相对应的税制与公司种类也不尽一致,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趋势下,如何针对成立不同形式的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节约工程成本,成为跨境施工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文莱税法规定的外国企业可在文莱成立的公司形式

文莱税法体制沿用了英联邦普通法体系。近年来文莱政府对税法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在进一步减轻税率的同时,加入了许多国际税法通例。特别是随着国际金融中心(BIFC)的建立,文莱现采用的是双轨制税法体系:一方面国际税法为离岸公司提供了各种便利,另一方面依据本地税法文莱境内也存在着各种公司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

(一)文莱独资企业(Brunei sole par-tnership)

文莱独资企业所有人仅限文莱本地的公民。

(二)文莱合伙企业(Brunei partner-ship)

文莱公司法规定文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分支机构,但人数不得超过20人,且至少包括一名(2)文莱公民或取得文莱永久居住权的居民。

(三)文莱私人有限公司(Brunei pri-vate company:Sdn Bhd)

公司法规定成立文莱私人有限公司股东必须在两人以上,且至少一半为文莱公民或取得文莱永久居住权的居民。有限公司必须有完整的账务记录,且在固定时间向股东汇报财务状况。

(四)文莱上市公司(Brunei public company:order Bhd)

文莱上市公司的股东必须为文莱公民或居民。

(五)文莱子公司(Brunei branch:Co ltd)

文莱公司法规定在文莱的外国公司如不成立本地公司,则必须成立本地的子公司。子公司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必须雇请当地的会计顾问进行账务处理。

同时,文莱分支机构要求每年必须向文莱公司注册部门上交总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子公司的账务以作备查与税务计算。

二、文莱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和预扣税征收的规定

文莱只有企业所得税与预扣税。任何拥有文莱国籍的文莱公民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文莱境内居住天数大于等于183天的人(简称文莱居民)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除的优惠。

(一)文莱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文莱个人独资企业无须缴纳任何由本人承担的所得税,也无需向税务或审计机关报账,在四种公司形式中,个人独资企业无论是在税务风险还是税务负担上均是最低的。

文莱的合伙企业,在合伙人全部是个人且为文莱公民或文莱居民(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时间大于等于183天)的情况下,则无须缴纳所得税,若合伙人中存在公司或分支机构,则所得额计算按照公司所得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莱私人有限公司需就其在文莱境内及境外的一切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莱外国公司子公司仅需就其在文莱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文莱税法对预扣税的规定

预扣税的实际承担者是文莱的非居民企业和文莱境外的公司。当非居民企业向文莱本地公司提供服务或获得利息收入时,其必须就其从文莱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而接受非居民企业服务或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的文莱本地公司在支付时预先扣除此部分所得税,此所得税即为预扣税。因此,无论是文莱合伙企业还是私人有限公司,或是子公司,均有代扣代缴及申报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文莱的公司法规定依据公司法29条或者30条成立的公司(3)均属于文莱居民企业,因此,无论是外国公司在文莱开设的子公司,还是文莱私人有限公司,在公司法的规定上均属于文莱的居民企业,无须就在文莱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预扣税,但是均有代扣代缴预扣税的义务。

三、中国的施工企业进入文莱时如何通过选择恰当的公司形式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一)不同性质中国企业设置公司形式适用的税收筹划

中国的施工企业进入文莱时,多数涉及以下三种税:关税,所得税与所得税预扣。相对于关税而言,所得税与预扣征税比率大,征收过程相对关税较为复杂,直接影响着工程施工成本的计算。选择合适的公司形式,可有效地降低所得税及预扣税的纳税负担,也利于企业在文莱长期的税收筹划。

文莱税法对预扣税缴纳义务的发生有如下的规定:“Brunei does not levy withholding tax,provided the nonresident is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 to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in Brunei.(4)”若本地公司证实与非居民企业存在有效关联,则法律规定不发生预扣税的缴纳义务。

因此,(5)若在文莱成立的公司形式為文莱子公司,只要能够证明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企业与子公司存在有效联系,则无须缴纳预扣税,同时,由总公司支付的与子公司在文莱进行施工(如材料购买)活动相关的各项成本费用均可在税前扣除。

若在文莱成立的公司形式为合伙企业或文莱有限公司,则公司需就其向境外公司或非居民企业支付的服务费进行预扣税的缴纳。同时本地公司若无法证明其和境外公司存在有效联系,则境外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所得税计算前扣除。

由上述分析,文莱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税负最为宽松,民营企业若想降低税负风险,可选择在文莱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家部门不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大多数在文莱施工的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只能选择成立文莱私人有限公司或文莱子公司。

(二)国有施工企业文莱私人有限公司与子公司的优劣势

成立文莱私人有限公司(Brunei private company:Sdn Bhd)的好处是无须雇请文莱本地财务顾问,公司内部账务处理具有一定的弹性与灵活性,且每年末仅需向文莱政府提交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即可。但另一方面,文莱私人有限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为完全独立的本地公司,依据文莱税收制度,私人有限公司无法证明与中国的总机构存在必然有效的联系,对于资金来往频繁的总公司与分支机构来说,无论是在支付各种代垫的服务费,还是将利润转移时,私人有限公司均须向文莱缴纳10%-20%不等的预扣所得税。

文莱子公司(Brunei branch),相较于文莱私人有限公司,在关联上能便利有效的证明其与中國总公司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中国公司与文莱之间的资金流动,但日常的账务处理等均受到文莱本地财务部门的严格监视,且年末总公司必须向文莱政府部门提供企业合并报表及各种公司信息供备查,给企业的财务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仅从税收角度考虑:民营施工企业由于不受中国的政府职能部门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可考虑成立文莱独资企业或文莱合伙企业。对于具有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特点的国有施工企业,需要接受中国的监督与管辖。若能有效证明其与文莱独立公司之间的关系,则可考虑成立文莱有限公司;若无法有效证明其关系,则成立文莱子公司为最优选择。

注释:

参考“Doing business in Brunei”,fidfinvest,2010

本文中,文莱公民及取得文莱永久居住权的居民指的是所持身份证为文莱本国发放,在文莱法律上拥有文莱国籍的自然人。文莱居民则是指所持身份证不是文莱本国发放,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文莱境内累计滞留天数达183天及以上的自然人。

Company act order,2010.Section2 Chapter 39.

来源于“Income tax act of Brunei,2009”

参考“Income tax of Brunei,2009 Part Ⅲ:imposition of income tax”

参考文献:

[1]《中国对外投资合作指南》。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租研究所,2009

[2]《文莱国税收及与中国之比较》。纳税&筹划,2012 (3)

[3]Constitution of Brunei Darussalam.Company act order 2010.

[4]《Brunei Updates Tax Exchange Law》.Mary Swire.Hong Kong.2012

[5]《Doing business in Brunei》.Fidfinvest.2013

[6]《Brunei Darussalam Highlights 2013》.Deloitte.2013

[7]《Revised Guidelines on Withholding Tax》.2010 (12)

[8]《INCOME TAX ACT(AMEND-MENT)ORDER,2009》.2009

[9]《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2004

[10]《Corporation tax in Brunei》.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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