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灾保险现状及发展对策探析
2019-06-10凌超凡
■凌超凡
相对巨灾带来的高昂损失,政府补贴、社会救济等单纯的救济手段显得势单力薄,巨灾风险分散能力明显不足。故而,妥善建立好巨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农业保险、地震保险、洪水保险三方面对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进行阐述,分析我国巨灾保险发展进程中的问题。结合有关巨灾种类,基于我国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背景下,提出建设带有国家标签的巨灾保险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巨灾一般指会给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给地区乃至国家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从而影响整个社会平稳运行的灾害事件。从全世界范围看,巨灾的发生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地域性特色。亚洲居七大洲面积之首,巨灾种类较多、波及范围较广,是巨灾的多发区。南美洲灾害较少,除地震和海洋灾害外鲜有发生其他灾害。欧洲大部分处于北温带,远离地震带,发生地震的频率相对较低。我国作为世界面积第三大的国家,地域覆盖范围广且位处地震带上,以季风性气候为主的特点决定了我国旱涝灾害的问题较为严重,防范巨灾的责任重大。
巨灾事件每年都会带来庞大的经济损失,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最新一期的Sigma研究报告表明:2017年度由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所导致的全球经济损失总额高达3060亿美元,自然灾害占3000亿美元,人为灾害占60亿美元,与2016年度同期相比增长了63%。我国自90年代以来,巨灾损失总体呈上升态势。民政部数据表明,2008年以来自然灾害每年构成的非间接经济损失几乎都在千亿之上,波及群众有两亿之多。面对巨灾风险,不同于大多数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企业是参与灾后援助工作的主力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救灾工作长期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部门扶持两种方式,保险公司在救济工作中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情况不仅给中央和地方政府带来负担,也掣肘了相关灾后复原重建等任务的及时推进。
巨灾保险具有保险的基本属性,通过保险机制对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散与转移。我国巨灾频发,加之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等多因素的叠加,巨灾损失呈逐年上涨趋势。亟待转变单一的灾害损失补偿方式,构建现代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提高巨灾风险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宣布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新国十条”提出: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会为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开辟新的广阔空间,为市场注入新鲜血液。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将针对我国巨灾保险业务的开展状况,找到导致其发展受阻的原因,并结合有关巨灾种类及中国国情,在当前我国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背景下,提出建设国内巨灾保险体制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国土面积位居全球第三,是最容易遭受巨灾袭击的国家之一。为防御巨灾,我国已在农林灾害、雪灾、地震、洪水等风险方面,呼吁商业保险公司以保险承保的方式防备风险损失带来的巨大危害。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作为试点已开始运行并逐步推广巨灾保险,但其发展程度极为缓慢。本文通过对我国发生频率最高、造成损失最大的几种较具代表性的巨灾险种的简要梳理,分析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
中国是世界第一农业大国,根据我国地理位置特点,农作物容易遭受洪涝、干旱灾害。表1和图1是近几年来我国农作物遭受洪水、干旱灾害的概况。
表1 我国农作物受洪涝、干旱灾害影响概况
图1 我国农作物受洪涝、干旱灾害影响概况
2010年以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体量和发展速度惊人,在四川、云南等试点地区的实施效果显著。各地银保监会联合保险企业针对当地特点因地制宜,开发出适合的保险产品。2015年国家提出要让农业保险在我们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挥显著作用,2016年的两会也鲜明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设计出带有地方特征的农业保险产品。多年过去,农业保险的业务结构已得到较大改善,对当地经济增长起到了推动作用。表2显示,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的贡献极为突出,赔付率最低下降到51.2%,基本维持在60%左右,农业保险逐渐迈入正轨。
表2 我国近年农业保险概况
在农业保险取得较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发展瓶颈”。尽管各家保险企业承保积极性较高,但是农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政策性支持,农业保险的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另外,相关制度的创新性不够。农民对于农业保险险种的需求较为多元化,一般意义的简单农业保险种类难以满足农民的全方位需求。
(二)地震保险
表3显示,近几十年来我国地震频发,随之带来的经济损失颇为巨大。受地震预测难度高、突发性强、风险关联性强、损失大等影响,早年的地震保险进展缓慢,收效甚微。在政府的明确支持和政策倾斜下,地震保险自2001年以来开始逐步发展并迈入正轨。云南省因位于亚欧板块和印度板块交界碰撞地带的东南部,省内的大理州全境位于地震带,地震震级大、频度高,被选为地震保险试点地区。2015年,大理州试点区开始对农房实行承保,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但凡是5级以上(包括5级)地震带来的农房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表3 我国近年地震保险概况
(三)洪水保险
我国境内的多种自然灾害风险中,洪水是最严重、最普遍以及恢复最慢的风险之一,每年夏季我国都会遭受程度不一的洪水威胁。我国大部分地区都能够实现包括洪水风险在内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覆盖,相关的保险产品早已存在。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推出的“农房险”包含了当洪水灾祸使得农房倒塌即履行理赔义务的条款。2015年在浙江宁波市先后发生过两次洪涝灾害,有近14万户的家庭获得了巨灾保险的赔偿。在商业保险加入巨灾保险获得成效的同时,洪水保险供给不足与错配的问题一直存在,也没有相应的风险分散补偿机制,并且存在诸如居民的投保热情不高、保险覆盖领域小、保障程度低等问题。
表4 我国近年遭受洪涝灾害情况
图2 我国近年遭受洪涝灾害情况
三、我国巨灾保险发展问题分析
(一)政府扮演角色定位不合理
1.缺乏对民众巨灾保险知识普及
巨灾保险业务投保率低最直接的原因是我国公众风险意识淡薄。根据卡尼曼的“前景理论”(见图3),在面临获利的前提下人们往往不会增加自己的风险指数,但在面临损失时则易产生冒险搏一把的冲动。巨灾风险爆发概率小且带来的损失庞大,人们出于短期经济效益的考虑,更会选择一种“无为状态”,期待这些灾祸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将巨灾保险产品拒之门外。当灾害真正来临时则追悔莫及。加之,以往我国在发生巨灾事件时,国家政府通常发挥风险第一承担者的救济模式也对巨灾保险带来一定的替代效应,使得民众投保热情低迷,这种消极的心理会促使他们拒绝巨灾保险相关商品。我国政府在开展巨灾保险业务时,并未针对这种状况对民众进行巨灾保险与防范知识的普及,从源头上消除民众对于巨灾保险业务的错误理解。
图3 价值函数
2.尚未建立有效法律制度
在监管层面,我国并未颁布关于巨灾保险的专门法律,政府部门也缺少对保险市场及其紧密关联的资本市场的监管。巨灾保险制度对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运转机制的稳定性有较高要求。如果缺乏切实可行的巨灾保险实施方案,行之有效的风险转移方案,巨灾保险就无从发挥其价值(李琛,2017)。这也造成了巨灾保险的混乱,“无章可循”的状况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另外,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存在较大难度,我国政府需要在开展的初期阶段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税收优惠。而在我国,目前政府并未实施切实的促进保险企业成长的政策。
(二)商业保险公司竞争力低下
1.目标市场难以明确界定
一般保险公司在进行目标市场的明确和锁定后才会开始设计相关产品,但巨灾致损性较强的性质阻碍了它的实现(林毓铭等,2014)。保险企业为了维持本身运营的稳定性,会希望将风险进行更多的分散。我国疆土面积高达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地域覆盖范围广,地区之间存在不小的差异,经常发生的灾祸类别也有很大不同,这为保险企业设计出大范围适用的保险产品带来难度,并且会导致因缺乏地区针对性而很难吸引到投保人的兴趣,企业研制产品可操作性差。由于确定巨灾保险目标市场存在难度,故而会降低保险公司相关产品的供给。
2.保险公司稳定性经营存在潜在威胁
巨灾保险产品实质上存在部分准公共品的特征,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推出巨灾保险产品时存在部分外溢效应。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已经拥有充分的自主性,盈利性是其主要目标。但是巨灾保险投入、发展相关产品,并不能为保险企业带来可观的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经营的稳定性。如若缺乏外部力量的帮助,单纯依靠保险企业主动开发巨灾产品,会使得商业保险企业在巨灾保险市场上举步维艰。
3.保险产品价格居高不下
我国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产品进行定价时,需要考虑到四个方面,包括预定预付率、预定投资回报率、附加费用和风险附加费用。其中,风险附加费用往往由产品设计者根据以往经验积累所得。众所周知,巨灾招致的风险经济损失巨大,风险附加费用的高昂助推了巨灾保险产品价格的上涨。此外,保险风险分散的基础法则是“大数定律”,而巨灾致损个体具备较强的相关性,与这一法则背道而驰。加之,保险企业出于稳定运营的思考,通过巨灾再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进一步拉高了巨灾保险产品价格。我国民众巨灾保险产品需求不足部分缘于巨灾保险产品价格过于昂贵。
(三)巨灾保险的分散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1.再保险市场发展落后
巨灾损失赔偿具有低概率、高亏损的特点,如图4所示。巨灾风险重尾分布的特点意味着进行再保险是十分必要的,这可以减少出现偿付能力不够或流动性紧缩的概率,但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反。动辄上千亿的巨灾保险赔偿会让普通的巨灾保险企业陷入泥淖,亟需通过再保险控制,进行责任分担与风险转移。首先,我国再保险潜在需求并未转化为直接需求。一是很多保险企业对于再保险的功能与效力认识不够;二是为抢占市场份额,保险企业将保险业务分享给其他人的行为实属罕见。其次,再保险公司(SPR)需要谨慎经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也会给建立再保险市场体系带来困难,阻碍其市场的形成。最后,我国大部分再保险中介机构不够专业,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图4 巨灾损失赔偿的重尾分布
2.巨灾风险衍生工具运用不充分
美国巨灾保险衍生品市场自1992年成立以来,已有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巨灾债券等多种交易形式。其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便是巨灾债券,保险公司经常通过资本市场来降低风险。相比较资本市场,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对风险分散的承担能力远远不够。再保险人在“道德风险”作用下可能违约,而且通过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依旧有限。资本市场面向全球投资者开放,缓解国内投资者投资需求欠缺和资金能力不足的难题,它的“蓄水池”作用突出。
与国外相比,中国在资本市场参与者的数量和成熟度均有不足。市场体系欠缺,市场信息模糊,融资渠道不顺畅问题依旧存在。而且我国巨灾保险尚处在探索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尚未达到证券化要求,风险证券化和其他有关衍生工具在我国的尝试与运用受到制约。
表5 自然灾害与再保险简况
四、政策建议
(一)定义政府在巨灾保险中的新角色
1.承担在公共教育和公共信息方面的责任
民众保险意识淡薄增加了普及巨灾保险知识的成本,严重掣肘了它的发展,因此宣传教育工作就是政府责任的重中之重。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线下线上多种媒介的力量,强化巨灾保险知识普及。在公共信息方面政府拥有着绝对优势。而保险公司是保险方面的专家,精于相关产品的设计、定价、赔偿等。政府在保护公民信息的同时,也应该适时增强信息的公开工作,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的共享,降低公司和投保人双方交易成本,帮助公司更好地进行保险产品的设计工作。
2.完善巨灾保险相关法律体系
巨灾保险业务发达地区的法律体系通常都比较完备。目前我国保险相关法律集中于保险组织成立以及经营管理等层面,巨灾保险只有针对特定的地震、洪水等灾害进行了专门立法。但这类法律局限性明显、涵盖范围有限,巨灾保险的实施依然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以现有试点地区的巨灾保险运行经验为基础,参考域外经验,对巨灾保险各项流程进行明确,将规定落实到包括承保范围、承保主体、投保方式、理赔费率衡定等细节。
3.加强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监管
完善巨灾保险市场,既要各方主体(如保险企业、投保者等)的广泛参与,也要政府加以引导、协作。我国政府应该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并推进与其合作,有效分散巨灾风险。市场并非万能,巨灾保险的开展需要一定程度的诉诸市场外部力量。如果彻底将巨灾保险市场化运作,缺乏政府的监管与引导,则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将层出不穷,严重影响巨灾保险体制的正常化运作。
(二)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能力
1.完善巨灾保险险种
从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几个巨灾保险试点地区来看,巨灾保险主要以洪水、地震为主,其他类型的巨灾保险险种(如暴雪、霜冻、泥石流等灾害)的开发与研究尚处于空白阶段。现存的单一巨灾险种并不能涵盖所有巨灾风险,对地域特点显著的中国来说也不具有适用性。保险公司应积极调动力量,通过实地调查等工作走访灾害特点较为显著的地区,设计开发多种巨灾保险险种,逐步开拓巨灾保险涵盖领域。
2.普及相关交易网点的建设
我国巨灾保险的试点工作开展不足十年,尚且处于探索阶段。商业保险公司建设的巨灾保险交易网点很少。考虑到巨灾保险更多发生在比较偏远的地区而并非市区的特点,商业保险公司要更多地将自己的触角延伸到这些偏远地区,以缩减繁琐手续、方便民众的购买。另外,考虑到灾情一旦发生,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及时地进行赔偿金额的衡量与发放,所以需要在乡镇等地设置办事处,也有助于了解民众的需求和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也要借助网点充分宣传并及时落实灾后保险赔付,让民众切实了解巨灾保险的益处。
(三)明确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1.科学培育再保险市场
偿付能力不足是阻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难题,一次巨灾可能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金额,这时风险分散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再保险不失为一种好的基础方法。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落后,再保险市场份额仅占世界再保险的0.1%,要改善这一现状需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科学培养再保险市场主体,加强我国人才储备规模。我国可以引进国外再保险组织,一方面能带来先进的保险理念和管理技术水平,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注入新鲜活力。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培育与储备专业程度高的保险人才。同时,积极培育我国国内的再保险公司,防止出现因过分依赖国外再保险公司引发资金外流的现象。第二,加强灾害损失评估机制建设并构建风险模型。对存在很强不确定性的巨灾进行灾损评估与计算,主要依赖风险理论模型。我国于2007年推出了首个地震风险模型,预测还算精准,但与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故而要加快相关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并推进相关技术研究,为灾害损失评估机制与风险模型提供更好的工具。
2.创造巨灾证券化相关条件
巨灾证券化与再保险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都是进行风险二次分散的手段。巨灾证券化借助资本市场“蓄水池”力量的帮助,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进行风险的分散,并且规避了道德风险,避免了违约风险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快培育资本市场,推进巨灾证券化。一方面,为巨灾证券化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首先,提高民众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使广大民众认识到这是一种分散风险的好方法,这是发展资本市场的基本。其次,建立好信息披露制度与完善资信评级机构,为健康发展资本市场提供必要的辅助条件。在依靠国内再保险组织(SPV)的同时,可以适当鼓励引进国外的先进企业,利用域外已有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巨灾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开发提供指引。另一方面,应清楚地认识到巨灾保险证券化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应从宏观角度出发,推动巨灾保险业务的渐近发展。如当前实施巨灾保险证券化有困难的话,可以先鼓励发行巨灾债券,等巨灾债券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推出巨灾互换等产品,逐步实现证券化的目标。待到上述巨灾衍生品发展较为完善之时,甚至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成立巨灾保险基金,更细致地管理市场运作流程,推动巨灾保险市场地健康稳定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