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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约车发展问题探究

2019-06-07陈春

市场周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发展问题网约车互联网时代

陈春

摘 要:在“互联网+”的大时代背景下,涌现出许多新型城市智能交通运输模式,以共享经济为理念的网约车代表着一种新型生产关系产生并发展。由于新模式的不成熟,网约车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许多严峻的问题。本文站在新型生产关系的视角,分析网约车现存的监管、社会冲突、信息安全等问题并针对性地给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网约车;新型生产关系;发展问题

中图分类号:F01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4-0029-02

一、 我国网约车发展历程

随着共享经济在社会生活中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网约车随之产生。网约车是一种全新的网络新经济模式,其运用互联网技术对私家车,尤其是闲置私家车等客运车辆实施网络线上管理,是互联网与交通相互融合的重要体现。财经名家秦朔曾说:“网约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长期来看,新的、更有生命的先进生产力一定能替代传统的、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网约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是一种新的生产力,是新型生产关系的代表之一。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运输方式,它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做出了卓越的贡献。2010年,中国最早的网约车平台“易到”上线。2014年以“滴滴打车”为代表的网约车服务崭露头角,由于其满足了乘客对于交通出行的快捷性、舒适性、差异性、个性化的要求,更多的人在目前的短程出行方式中把网约车作为出行的第一考虑用车。2015年,网约车迅猛发展,掀起了城市交通运输业的惊涛骇浪。截至2015年底,中国移动端出行服务用户乘客数量总计接近4亿人次。2016年以来,每日的成交量已经达到1000万单以上,专车服务遍布全国400多个城市,已经成为城镇人口日常出行的常用交通方式。

网约车与当今时代的互联网契合,准确把握了强调用户体验的行业发展趋势。网约车经过初期迅速的发展现已经逐步进入稳定期。由于其运营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具有突发性与复杂性的问题,人们越来越关注网约车平台服务的安全风险监管以及规避能力。尽管各地就网约车管理出台了整体趋严的规则,管理部门也加大了对实施细则的执行力度,但是一些不符合细则的网约车依然在路上跑,“滴滴”司机涉嫌杀害乘客事件依然频繁出现,没有解决乘客担心的安全问题。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规避这些问题成了政府监管部门和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一大难题。如若无法妥善解决,将很难继续推进网约车的后期提升发展。

二、 新型生产关系简介

(一)生产关系概述

生产关系是由马克思首次提出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劳动者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创造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互帮互助、相互合作的一种社会关系,它是人们的本性与社会联系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全部概括。从工业时代发明蒸汽机、发电机,到20世纪发明了计算机,再到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新科技这一浪潮持续主导着生产力以及生产关系两者之间的大幅调整,同时新兴产业不断涌现于市场之中,推动社会不断地飞速进步。

(二)新型生产关系产生的原因

生产关系的产生离不开生产工具与生产力的发展与配合,到目前为止,总体看来人类有三大技术:农业技术、工业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对应着三大生产力:农业生产力、工业化生产力信息化生产力。在这三者之中,信息化生产力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更新与迭代,最先出现的是终端和大型计算机构成的信息平台,其只能用来发送、接收和显示字符,而不能运行相应程序、进行任何计算或复杂的交互操作。随后是互联网与独立的、分散的计算机终端构成信息平台,其能够运行程序并进行相应的操作。最后就是现在使用的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构成的信息技术平台,而信息化生产力就是以现在使用的信息技术作为发展基础的。

信息化生产力已经遍布人们日常生活之中,原因是其具有:全覆盖性、资源可复制性、使用的边际成本极小且与工业化生产力相比,信息化具有反向性。工业化生产力规模较大且具有集中性、同质性,而信息化生产力则与其相反,规模较小的同时范围却相对较大、具有分散且多样化的特点,所以是一种与工业化相反的生产力。一种新的生产力将会催生一种新的生产关系与之对应。信息化是一种新的生产力,必然会出现与之相应的新的生产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演变,逐渐形成一种与之相对应的生产方式和新的经济形态,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状态和相关理论产生严重的冲击与影响。

(三)新型生产关系的体现

作为当代人类社会最先进的生产工具,互联网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必然会带来生产力、生产关系乃至上层建筑的变化,进而导致整个社会形态的改变。马云认为,未来30年数据将成为生产资料,计算会是生产力,互联网是一种新型生产关系。马克思指出:“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发展的”。互联网加速了信息的产生、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导致了人类生产方式的巨大變化,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形态,成了一种新型生产关系。互联网作为一种强大、有效的力量,得到了社会普遍的认可,已成为目前各个企业不能不采用的新的生产方式,并越来越出神入化地改变着传统经济的业务方式和企业家的互动方式。作为一种崭新生产方式,互联网催生了诸多与之密切相关的物品、技术、服务及产业与经济等,已成为信息化和全球化浪潮的资源、技术、人才、资本风起云涌的方向标。网约车正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产物,指的是以移动互联网为媒介,为乘客提供私家车出行服务的新商业模式。

三、 新型生产关系视阈下网约车的发展问题

(一)缺乏成熟的监管体系导致违法犯罪风险增加

网约车是出租车的竞争者,与出租车具有相同的功能,但是却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无论是从企业责任追究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从保险责任到侵权责任,以及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安全和产生事故之后如何追责等方面,都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条文与规定。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最新管理规定,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但由于网约车的运营数据难以被有关部门有效掌握,所以对网约车的规范监督管理处于较被动的局面。

由于网约车服务过程中的非公开等特点,服务质量难以统一,消费者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前社会上已发生多起案件,对乘客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门槛低、申请者真实信息难以确认、监管的缺失空白大大增加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二)社会转型时期新老业态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发展模式转换、体制深层次改革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正在加速转型,社会管理的风险和难度加大,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极易引发新旧事物间的冲突,影响社会稳定。无法避免的,網约车的发展会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产生一定的冲击,在网约车与传统出租汽车这两种新旧势力的较量下,愈加鱼龙混杂的市场,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因素。

网约车兴起之时,“滴滴打车”“易到用车”等网络运营平台,通过补贴使司机以低价向乘客提供服务,帮助网约车迅速抢占大片城市客运服务市场,对传统出租车经营产生巨大冲击。此外,传统出租车入行门槛高,运营成本高,在竞争上处于劣势。网约车是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出现的新兴产业,其在价格定位与目标消费群体方面没有与传统出租车形成错位发展,并且大都处于税收盲区,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三)预留的资料信息难以被安全保护

互联网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着其应用的广泛化和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垃圾软件、恶意程序和虚假信息也随之涌现,出现大量个人信息泄露与遭受非法恶意攻击的事件,与之相伴的,是大量网民财产损失的案件不断增加。

信息安全风险普遍存在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网约车依托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了交易数字化,因此也存在着信息安全风险。不仅仅是乘客的信息安全,还有司机的隐私安全。各种信息泄漏事件频发,对O2O行业来说,将成为共享经济时代发展的一大阻力,并且用户缺乏足够的安全感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四、 看待网约车问题的方式与解决措施建议

信息化生产力的三个特征决定了“如何使用”才是最重要的问题。享受着网约车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或许会愈渐理性地认识到其所具有的不足之处,但以网约车为代表的科学技术本身实际上毫无对错可言,追本溯源依旧归根于我们这些使用生产工具的人想要怎么用。

(一)建立适应新发展的新监管模式

就关于确立网约车新的监管模式而言,在遵循基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更要与网约车这新兴的新模式相适应。我们能借用却勿一味套用之前的老一套,理应广开言路,注重消费者的意见,让全民都献言献策地参与到网约车制度的制定中来。

(二)合理引导调整新旧关系的融合

新事物的出现必将有一段适应期,网约车所导致的问题与风险并不会长期存在,这是其走向成熟所必须经历的。出租车与网约车之间不断地磨合,从而正确健康的发展才是两者相处的适合方式。出租车司机也并非一味抵制网约车的发展,而是追求一种公平、正确的竞争环境,政府在出台各项关于网约车法案的同时,也应积极倡导网约车与出租车之间的融合与互助,共同承担起城市出行的责任。不仅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福利,也能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转型与进步。

(三)严格信息安全审核标准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约车企业技术条件的审查,一方面是硬件方面的更新与完善,严禁缺乏网络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约车业务,坚持把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在招录司机时进行全面准确的信息考察,从源头上杜绝犯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参考文献:

[1]王金娜.浅谈儒家核心文化与网约车发展[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8(4):39-43.

[2]刘连泰.网约车合法化构成对出租车牌照的管制性征收[J].法商研究,2017,34(6):70-78.

[3]李渊.网约车安全风险分析及规避[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6,36(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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