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委托代理模式分析
2019-06-07陈婷婷
陈婷婷
摘 要: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区协同创新过程中利益主体众多、个性差异大、不确定信息大量存在,对其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故本文基于利益者相关理论和方法,剖析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协同创新委托代理模型,通过数值结果分析可知委托方的激励作用尤为重要,与代理方的努力水平、创新能力呈正相关。因此,应加强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的激励程度。
关键词:大学科技园;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利益相关者;委托代理
中图分类号:F0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4-0015-03
一、 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第19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创新”一词被多次提及,超50次。习近平总书记对创新的重视程度极高,同时提出“创新是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实施创新举措应从各个层面进行落实,包括政策、制度、理论、文化等方面,中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近年来,各界人士都在努力推动自主创新发展,研发支出增长率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各种制度、政策、社会资源配置等都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依據现有的统计数据,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处于萌芽阶段,远远低于其他国家,大量科技成果仍停留在实验室无法得到转化,缺乏与市场的对接,造成了极大浪费。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协同创新能力与驱动力。毫无疑问,建立协同创新体系,刻不容缓,是推动创新和实现万众创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二、 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大学科技园、高新开发区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交流、绩效评估、合作等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许多研究成果都对两者的概念以及在创新发展中的内在关系与功能定位进行了剖析。姜昱汐(2011)等研究发现通过各方主体协同创新,提高了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了创新成果转化率。Bagyo Y等(2012)通过对印尼“大学—工业—政府”的合作模型进行分析,认为合作主体因为性质各异存在着“体制领域”的合作障碍,需要政府来改善“体制领域”并扩大“共识空间”,以此实现各主体的协同,提高创新能力与创新效率。胡冬雪等(2013)分析了产学研合作过程的法律体系,从完善合作中的基础法律和弥补空白两个角度出发,提出完善合作中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与构想。高霞等(2016)通过对ICT产业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分析,研究表明该合作模式的覆盖率逐渐提高,更大的调动了创新的积极性。科技部高新区巡视员耿战修(2012)指出,加快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间的衔接、协同、优势互补,达到双赢的局面,是推动区域发展、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的新举措。
综观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文献,大学科技园、高新区以及两者之间的合作问题已然得到学术界的重视,许多成果都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有益参考,但是尚有许多值得深化之处。现有的研究文献大多从产学研合作角度分析,缺乏创新体系的整体性分许。正如耿战修巡视员(2012)所指出的,应加快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之间的衔接,实现优势互补,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显然,建立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模式,是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的有力措施。
由于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区协同创新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众多、各主体内部组织结构差异较大、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创新过程效率低下、创新过程关系错综复杂。国内学者热衷于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复杂的利益关系,魏炜(2012)等对全新的商业模式——基于利益相关者交易结构的模式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分析其构成要素。Shailaja Tetali等(2013)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定性研究。由此可见,国内外学者对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复杂关系的研究较为成熟。本文尝试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模式。
三、 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与分类
(一)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区都是举足轻重的节点,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区既有功能上的互补性,又有空间上的临近性,两者的交流合作、强强联合、协同创新,可以有效地节约区域的创新成本、提高区域的创新能力。过去的高校、科研机构与高新企业的合作周期较短,合作模式趋于松散,由于缺乏系统的行政管理机制、较为完备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利益分配及资源分配机制等,造成合作效率低下,创新能力不足,资源浪费等。在两者合作的过程中,企业以市场价值为导向,追求商业价值,但忽略其学术价值和技术的先进性;高校、科研机构以学术价值、学术地位以及重大发现为导向,追求技术的先进性,而忽略其市场价值。两者的关系维持以各自的利益为主,当目标合作完成,关系随时可以结束。而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的协同创新过程,实现了“1+1>2”的效果,即意味着进入系统的所有方均围绕着相同的目标,优势互补,匹配需求,共同努力。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的协同创新过程,即是解决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作为创新主体的协同关系。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各主体追求的目标与角色发生转变,大学、科研机构将新的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在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过程中遇到技术难题,大学、科研机构则带着科研人才到企业共同参与解决,在两大创新主体进行互动、耦合的过程中,使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既解决技术的先进性,又使科技成果以市场为导向,具有商业价值,两全其美。
利益相关者理论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国家被提出,随后,国内外诸多学者从各自研究领域对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研究并试图应用于各自的研究领域。管理学上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定义为组织外部环境中受组织决策和行动影响的任何相关者。因此,从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的整体过程来看,确定了协同创新过程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二)利益相关者分类
从宏观层面,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可以概括为:协同创新中科技成果、技术理论提供方;协同创新中技术理论接受方,将技术成果转化从而实现技术成果的商业价值;协同创新政策制定方,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协同创新,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有力的保障;协同创新的辅助方,在政府的引导下,通过提供相关专业的咨询,支撑协同创新顺利进行。由此,形成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利益相关者的分类。
四、 基于委托代理机制协同创新模式分析
大学、科研机构的专业人才、技术理论丰富,企业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未必能够达到既定目标,双方在此过程中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單纯分析协同创新过程的利益相关者,仍无法清晰协同创新过程的知识流动、价值流动等。委托代理理论是在非对称信息的基础上,解决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激励约束问题。因此,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分析,将委托代理关系引入协同创新过程,构架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协同过程中各自努力水平以及期望效用等。
(一)协同创新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上文对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构建协同创新过程委托代理关系模型,在该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作为委托方,通过政策鼓励、咨询服务的方式委托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同时,大学、科研机构作为委托方,通过提供科研成果、技术支持委托企业将技术成果转化,实现经济效益。在此委托关系中,大学、科研机构既是委托方又是代理方,既为双角色主体。由此,协同创新的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委托代理关系
(二)问题描述与模型假设
基于上述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委托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政府与协同创新主体(大学、科研机构及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作为委托方,协同创新主体作为代理方。在此过程中,政府追求最大化社会利益,协同创新主体追求最大化经济效益。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追求的目标不同,可能会出现背离原始目标的情况,因此,政府在政策鼓励的同时,应实行监督作用。②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大学、科研机构作为委托方,企业作为代理方。在此过程中大学、科研机构追求技术创新、重大科技发现,企业追求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③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协同创新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作为委托方,协同创新主体作为代理方。在协同创新过程中,由于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是在政府的引导下为协同创新主体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此可见,在协同创新过程中政府与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为利益共同体,三者均为通过外部的资源、政策、服务等支持协同创新,因此可将上述三层委托代理关系简化为两层委托代理关系,即:①协同创新辅助方为委托方,协同创新主体为代理方的委托代理关系;②大学、科研机构为委托方,企业为代理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委托代理模型建立及求解
1. 协同创新辅助方与创新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
(1)基本假设
(四)结果分析
由上述委托代理关系模型求解可知委托方的激励程度与代理方的努力水平呈正相关,即委托方激励程度越高,代理方的努力水平越高。在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可知,委托方的激励程度与代理方的创新能力呈正相关,即委托方激励程度越高,代理方的创新能力越强。
五、 结语及建议
综上所述,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过程,利益主体众多,关系错综复杂,各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通过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可见,在此过程中激励作用必不可少。在激励在整个协同创新过程中起正向作用,在激励作用的刺激下实现利益主体的期望最大化。因此,在建立协同创新模式中,应突出激励作用。由此可见,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委托方的激励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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