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学的学科建设与课程设置研究
2019-06-05张婷婷张玉洁
张婷婷 张玉洁
摘 要:自2015年《立法法》修订以来,设区的市对立法学人才的巨大需求同立法学学科发展现状、立法专门人才培养机制之间产生了巨大冲突。加之我国高校目前已设置立法学学科的数量较少、培养能力不足,更加剧了我国立法学学科建设与现实需求的矛盾。从立法学学科的兼容性、规范性特征来看,它可以依托法理学、宪法学,甚至政治学等学科的建设基础,推进立法学学科在各高校法学院(系)的设立。这一学科建设路径已经从国外一流大学立法学学科的建设上得到印证。在立法学学科设置上,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应当强调立法理论与立法实务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重点开展立法学、立法方法论、部门法立法以及立法评估学的课程讲授活动。
关键词:立法学;学科建设;域外经验;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9)04-0043-06
引言
多年来的立法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表明,国内外政治交流、经济建设以及文化融合,都是以国家法律体系为后盾的。无论是国际商事规则的学说探讨,还是地方政府规章的起草,立法理论与技术均在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早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就已拉开帷幕,形成了‘西学东渐‘会通中西等国际化教育理念。”[1]但我国的立法学教育除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外,更应当注重我国立法的语言特色。因此,在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建立立法学学科,不仅是立法学理论传承与发展的要求,也是培养立法人才、满足地方立法需求的必然举措。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与地方法治建设,满足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设区的市的立法人才需求,推动立法学课程体系改革与学科建设[2],本文将在探讨立法学学科现状与学科基础的前提下,结合国际一流大学的立法学学科建设与发展情况,对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设置立法学学科、开设立法学课程问题加以系统研讨,以期推动我国立法学的学科化、普遍化。
一、立法学的学科价值与课程设置概况
“立法学”是以立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立法学学科作为立法学总论教材,简要论述了立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地位、研究方法等问题,扼要阐释了立法的概念、历史、功能、指导思想、原则、政策等问题,重点探讨了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行为、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立法质量、立法评估等立法学经典主题。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学科,立法学学科十分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主要是因为立法学理论研究、课程讲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下国家立法实践的引导和影响。因此,以立法实践为研究对象,探寻立法规律、解释立法现象、指导立法活动、明辨立法方向等,构成本学科建设的重要出发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新时代背景下,立法学学科的设立与发展,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的传达和贯彻,是对实现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践行和推动。
从立法学学科的价值视角来看,立法学学科的内在精神致力于立法理论同立法实践的衔接。立法实践是一种文明的、理性的、高级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专门社会实践活动形式,是以执掌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联盟作为最终支配主体、以特定国家政权机关作为正式实践主体、以规范性法文件的形成和变动作为主要实践表现,针对基本或者主要社会利益关系格局这一实践客体予以普遍调整和强制规范的政治法律实践活动。特别是在2015年《立法法》修订以来,设区的市已经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享有立法权。因此,立法学学科的聚焦点不仅在于立法理论的传授与研讨,还在于理论成果的实际转化,更重要的是为设区的市立法机关培养充足的立法人才。可以说,立法实践是立法学学科最为主要的研究对象,而立法思想、立法理论和立法经验总结等均是从属于立法实践、国家法治建设的学理性因素。
从立法学的学科视角来看,立法学学科的设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并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提供了专门性人才。众所周知,立法学学科旨在研究立法规律、立法现象等内容,观察、描述、分析和研究立法实践的基本结论和成果;对于立法规律的客观、深刻、完整并且富有预见性的揭示,是立法学学科的基本目标和恒久追求,而立法实践对于上述立法研究成果的评判,也将是检验立法学学科建设成败得失的重要尺度。对于高校而言,专门立法学人才的培养与输出,既构成高校特色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增强高校核心竞争力、社会认可度的重要指标。这样,立法学学科的设置,决定和影响着我国各高等学校法学学科建设所达到广度、深度和厚度。总而言之,立法学学科是研究立法现象的学科。它立足于立法实践,并在立法学研究中深入探讨实践难题,增强国家立法或地方立法的科学性。
我国的立法学学科建设始于20世纪末。目前国内众多一流院校均已成立了立法研究中心(基地),创建了立法学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开设完整的立法学本科课程。例如,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是目前国内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立法学教学、科研和实践重镇。该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系统、深入地研究立法学理论,进一步发展中国立法学,提升中国立法学研究的品位和格调;反映和总结中国立法的基本经验,研究和解决中国立法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和难题;参与立法实践,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教学、科研和实践部门培养和输送多层次的立法专业人才和骨干。在该中心主任周旺生的倡导和努力下,北京大学在国内最早设立了立法学专业,并且是最早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而厦门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985”院校业已完成了立法学学科的建设。尤其在党的十九大以来,立法学作为我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学问,已经成为当下法学学科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习总书记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决断,也为立法学学科的建设奠定了时代基调。当下“法学学科专业的设置,内涵发展为第一核心,要进行培养质量的提升,具体为人才培养的质量、科学研究的水平、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3]。鉴于此,我国高校立法学学科的建设,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潮流,是我国法学发展赋予立法学学科的重要历史契机。
二、立法学学科在我国当下法学学科中的基础地位
(一)立法学知识的学科化
立法学学科是关于立法现象、立法行为以及立法规律的学问。它旨在揭示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有助于促进人们获得幸福生活的行为规范。基于此种目的与对象形成的理论被称之为“立法理论”。该种理论构成了立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当下法学界关于立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的研究,美国立法学家安·赛得曼教授的“立法实践模式说”获得的较为一致的认可。他认为,“为了改变现有的体制以实现发展与变革,政治领袖们命令法案起草者们‘大立法。而为了满足对能被证明可以有效实施的法律的需要,法律起草者们必须‘小立法。在我们曾经工作过的国家中,这种矛盾始终影响着法案起草者和法律起草的进程。”[4]这种理论设定受到当下世界各国立法实践的影响,主张立法要以民为本,能够解决公众关心的主要问题。而在立法观念上,立法理论的创设摆脱了人本主义关怀的束缚,重新回归到科学层面上来。无论是篇章结构、条款设置抑或是遣词造句,均显露出立法的人本价值。由此来看,立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关怀,实际上是立法学“大厦”的基石,也是防止“空中楼阁”式立法的防范措施。
但是,任何一个完整的学科,绝不会仅存在一种理论、一个声音。它往往是在万千理论相互竞争、相互借鉴、相互补充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我国立法学家周旺生在20世纪末在开始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学体系的过程中,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学”的学科构想。他从立法实践与理论依据等方面详细论证了中国立法学以及立法学学科的独特性和创新性,并强调中国的立法学是一门研究立法现象的学科。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立法概念、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案起草、立法汇编等[5]。这种立法学认知是在总结中国立法实践,发现立法学学科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展现了中国立法学学科建设过程中的独特理论基础。此外,立法学学科是关乎中国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治化的理念、制度与技术的一系列问题的学科。比如在行政立法、部门法立法、地方立法、授权立法、法案起草、《民法典》的起草与体例等问题上,既显现出立法学学科的兼容并包特征,同时也极大地保证了立法学的结构均衡,充实了立法学的理论含量,增强了立法学的学术特色,凸现了立法学的现实指向,展示了立法学的应用价值,保证了不同法律门类之间概念与规范上的统一性。
(二)立法学学科的兼容并包与规范化功能
立法学学科的设置除了依赖于自身的学科建设外,它同其他法学子学科以及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具有紧密的关系,也促成了我国立法学学科建构的基础。立法学学科作为法学学科的子学科之一,在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上同其他法学学科和非法学学科均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以规范性特征为依托,提升相关学科的严谨性、权威性。就研究对象而言,同立法学学科关系密切的主要有法理学学科、宪法学学科以及政治学学科。它是法学院(系)成为一个合作、共荣、共享、充满活力与效率的教学集合的重要纽带[6]。尽管政治学学科不属于法学学科或二级学科。但立法的政治性属性,使得立法学学科与政治学学科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关联性。详述如下:
1. 立法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立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有自己专门的研究对象和相对确定的研究范围。但是,立法学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法理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目前《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学科划分情况来看,立法学属于法学理论(即法理学)的分支学科。但是,立法学所研究的对象与范圍,并不完全属于法理类范畴。因此,立法学学科同法理学学科之间仍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发展的规律,研究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法的创制和实施中的一般性理论问题。它揭示的是法的一般规律、基本理论、基本范畴和基础知识,并对立法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例如,法理学所揭示的法的本质的原理,对于理解立法的本质就具有指导作用。立法学虽然包含立法理论的研究,但更倾向于一门应用型学科或实践型学科。它更直接地与立法实践相联系,它所研究的立法理论、立法制度、立法过程、立法技术等,既是对法理学的某些研究领域特别是法的创制问题的具体化和深入化,又是法理学问题的实践检验。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立法学是随着学科专业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该学科对立法实践的高度依赖性,具有与法理学研究对象、研究命题相分化和独立的特征。因此,立法学与法理学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的,但在学科属性上又是差别巨大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下,立法学学科的独立化,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立法学以及立法实践的发展,进而率先实现立法的法治化、科学化。
2. 立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
我国《立法法》中所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而上述事项的相关规定同样出现在我国《宪法》中。这就导致我国立法学学科同宪法学学科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之处。两种学科之间的相关之处在于,宪法学所探讨的宪政理论、国家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宪法规范的特点等问题,都对立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借鉴作用。同时,立法学也要根据宪法对立法体制、立法机关的组成和职权、立法程序的规定,进行更为深入、具体的研究,由此导致立法学学科与宪法学学科在研究内容上具有相似性,但二者之间又有明显的区别。宪法学学科除了研究一个国家的宪法性文件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代表机关的选举法以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的研究。即便宪法在内容上规定了立法体制、立法机关的组成和职权、立法程序等事项,但不同于立法学学科的微观研究。宪法学关于上述立法事项的探讨更为宏观。而立法学的研究任务和目的明显区别于宪法学学科。简言之,立法学学科仅仅关注立法问题,而对于宪法学中国家性质与政权组织形式等不做研究。因此,立法学学科是一门独立的、拥有专属研究领域的学科。它同宪法学学科相关联,又有所区别。
3. 立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