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统一战线思想的宪法变迁及秩序价值
2019-06-03刘玉绰
刘玉绰
[摘要]统一战线思想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有迹可循,经过中国共产党人近百年的实践,其理论已相当成熟。统一战线思想的历史变迁可证成其正当性,宪法基于战略考量将之规定于序言部分,并从政党、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港澳台、华侨等角度加以具体化。新时代宪法之统一战线规定意在营造一种宪法秩序,针对统战工作各领域的挑战,要求立法、行政、监察、司法等权力机关各司其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基础。
[关键词]统一战线;宪法变迁;宪法秩序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9)02-0115-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9.02.051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一、我国宪法中统一战线思想的变迁及特征
(一)我国宪法中统一战线思想的变迁
1.统一战线思想的起源
统一战线思想经历了由萌芽到完善、由政策承载到法律承载两类发展路径,前者从历史角度证成了其正当性;后者从载体角度凸显了其合法性,前者为后者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后者倒逼前者不断“进化”。论文就统一战线思想的域外源头和域内发展考察其起源,前者取材于《共产党宣言》,后者取材于毛泽东思想。
《共产党宣言》中写道:“无产阶级如果不帮助其他阶层摆脱被剥削的命运,自身也就无法摆脱被剥削的窘境。”即无产阶级必须联合被剥削的阶级彻底刨掉剥削阶级的根,整句话凸显了“统一战线”的精神实质,毛泽东基于此作出了“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的经典论断。《宣言》还指出:“共产党支持一切反对被剥削的革命运动。”这句话意在明确共产党始终站在剥削阶级的对立面。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为统一战线思想提供了深刻的启迪。
毛泽东立足于本国国情,推动了统一战线理论走向成熟。从形态型统一战线角度来看,我国统一战线在不同时期显现出不同形态。1924至1927年问,革命的矛头直指北洋军阀,统一战线形态为国民革命联合战线。1927至1937年问,工人、农民联合起来反对资产阶级,统一战线形态为工农民主统一战线。1937到1945年问,全民族矛头直指日本侵略者,统一战线形态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46至1949年间,共产党领导人民积极开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此时采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大搞建设,统一战线遂变更为爱国统一战线。总体而言,形态型统一战线的演进历程凸显了其思想发展的层次性特征。
2.改革开放前宪法中的统一战线思想
统一战线思想是我党带领人民走向当家作主的重要法宝,其涉及政党、民族、宗教等重要领域,将之纳入宪法范畴,意在为以上具体领域提供宪法保障。论文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历部宪法之统一战线规定予以梳理,对其运行规律加以总结。
笔者对改革开放前历部宪法(含《共同纲领》)之统一战线规定进行了梳理,内容如下:(1)《共同纲领》规定了“由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2)五四宪法规定了“由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3)七五宪法规定了“各族人民大团结的革命统一战线”;(4)七八宪法规定了“包含知识分子、其他劳动群众、民主党派、港澳台同胞、侨胞等成员的革命统一战线”。
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任务不同,统一战线的范畴也就有所差异,宪法适时对其范畴变动加以确认。《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均规定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主要是当时新民主主义社会本质使然。《共同纲领》问世之初,小资产、民族资产阶级仍占很大比重,为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果实,有必要对其地位加以确认。五四宪法是一部过渡性宪法,彼时国家正开展“一化三改”运动,不宜再将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級纳入宪法统一战线范畴,但统一战线在彼时彰显出极强的包容性,资产阶级只要积极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可重新被吸纳入统一战线范畴。七五宪法是以“四人帮”为首的阴谋家炮制出的一部宪法,彼时统一战线被异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七八宪法是在国家“拨乱反正”工作进行不彻底的背景下出台的,这决定了两部宪法之统一战线形态上的传承性。
3.改革开放后宪法中的统一战线思想
改革开放伊始,国家各项工作转向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促成了统一战线的形态转化。论文对八二宪法及其历次修正案之统一战线规定加以梳理,内容如下:(1)八二宪法规定了“包含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统一战线”;(2)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会议转而明确采纳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里程碑意义。八二宪法适时对爱国统一战线予以确认,有宪法作保障,其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从八二宪法之统一战线规定来看,其重点强调国家社会主义性质与统一目标,淡化了阶级意识,无形中强化了统一战线的包容性,即只要拥护社会主义与国家统一,就可被吸纳进统一战线范畴。
八二宪法的历次修正均在不同程度上为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催生出了新的社会阶层,该阶层理应为统一战线争取的对象。江泽民曾指示:“我们社会中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等均属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充分团结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宪法修正案就宪法之统一战线范畴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新时代国家“五位一体”建设已提上日程,我国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的任务逐步加重,互联网虚拟世界的问题开始凸显,统一战线的服务领域呈现出了从政治领域拓展到经济文化领域、从国内领域拓展到国际领域、从现实世界拓展到虚拟世界等发展趋势。我国已步入改革开放的深水区,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举,原有的统一战线在挑战面前略显乏力,社会各部力量有待重新整合。新时代宪法修正案增加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为统一战线注入新的活力,就其具体范畴而言,主要包括中等收入群体、网络从业者、留学人员、新媒体代表等主体。
(二)宪法中统一战线思想变迁的特征
1.致力于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统一战线思想本质上属于政策范畴,我党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适时予以变更,以最大限度凝聚力量,但统一战线政策频繁变动不利于稳定人心,而法律的稳定性恰弥补此不足,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统一战线政策应继续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转化。总之,政策体现了党的意志,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宪法中统一战线的变迁实现了党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2.主体的包容性逐步加强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阶级斗争的中心地位被经济建设所取代,当务之急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大搞经济建设,八二宪法之统一战线进一步扩大。经济发展不断催生出新的社会阶层,宪法应适时将新阶层纳入统一战线之中,2004年与2018年宪法修正案促使统一战线团结联合的对象和范围大大地扩展。
二、新时代宪法中统一战线思想的地位及秩序价值实现路径
(一)统一战线思想的宪法地位
宪法序言从历史角度证成我党执政的正当性,受此启发,论文对统一战线的思想变迁加以梳理,除论证其正当性外,意在凸出其重要性。统一战线思想就是要尽最大限度将各种力量整合起来,打出一记记“组合拳”。笔者在此以领域型统一战线为着眼点,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其宪法地位进行论证。领域型统一战线是依据党派、民族、宗教等领域作出的定性,领域型统一战线为形态型统一战线服务。
论文将统一战线各领域与宪法条文之间的对应关系梳理如下:(1)政党领域对应宪法序言第10段、13段、第5条,相关法规、文件为《选举法》《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等。(2)民族领域对应宪法序言第1段、7段、11段、13段、第4条、30条、34条、52条、59条、62条、65条、70条、89条、95条、99条、107条、第三章第六节、139条,相关法规、文件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3)宗教领域对应宪法第34条、36条,相关法规、文件为《宗教事务条例》等。(4)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对应宪法第11条,相关法规、文件为《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5)港澳台领域对应宪法序言第9段、31条、62条,相关法规、文件为港澳《基本法》《反分裂国家法》等。(6)华侨领域对应宪法第50条、70条、89条,相关法规、文件为《归侨侨眷保护法》等。
统一战线思想写入宪法实现了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宪法为其价值的实现“保驾护航”。不论是宪法序言抑或是宪法正文,均在不同程度上对统一战线思想加以具化,以上具体条款又进一步影响着国家立法。综上所述,统一战线思想在宪法中发挥着纲领性作用,其借助宪法权威,规范所涉及领域的工作,以凝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力量。
(二)统一战线思想面临的挑战及秩序价值实现路径
宪法就统战工作形成一种宪法秩序,随着社会矛盾加剧,统战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论文就此提出不同的应对路径。立法、行政、监察、司法等机关应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践行所提出的应对策略,这也是统战工作之宪法秩序价值使然。
1.政党领域的挑战及应对路径
经过梳理发现,我国的政党领域面临着以下诸多挑战:(1)政党理论透彻,但实践起来困难;(2)实体规范完善,但缺乏程序保障;(3)政协工作的开展有待改善;(4)中央多党合作如火如荼,地方多党合作流于形式;(5)多党合作易受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浸淫”;(6)民主党派人力、财力匮乏,信息渠道闭塞。
我国政党工作现状与相对应宪法秩序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本节立足于此,对其应对路径作出如下探究:(1)推进政党工作法治化。政黨规范要么散见于法律法规之中,要么散见于共产党文件之中,相关专门性法律甚少,有必要制定专门性法律对政党工作予以规范。(2)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政党理论应取材于政治活动并经政治实践加以检验,杜绝空想主义。(3)推动政党工作的程序立法。程序在规范权力行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已逐步改变,政党工作的立法也应顺应此趋势。(4)增强政治协商的专业性。政协委员的推选应当适当提高门槛,克服“荣誉化”“待遇化”倾向,增强其代表性。(5)强化地方政协委员的参政意识,克服政协工作的形式化、官僚化弊病,尊重地方政协工作的成果。(6)为政协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2.民族、宗教领域的挑战及应对路径
我国在民族、宗教工作上已取得重大成效,但仍面临着以下一系列挑战。其中民族工作的挑战如下:(1)“一般问题”易民族化;(2)民族地区基础设施薄弱;(3)局部暴恐活动多发;(4)民族局部矛盾多发;(5)心理隔离严重。宗教工作的挑战如下:(1)“一般问题”易宗教化;(2)领导干部“不会管”;(3)宗教商业化倾向;(4)宗教财产有待保障;(5)易被国外敌对势力利用;(6)局部暴恐活动多发。
我国民族、宗教工作现状与相对应宪法秩序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本节立足于此,对其应对路径作出如下探究:(1)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社会化、民主化。要依法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克服“一般问题”民族化、宗教化倾向,参照社会公共治理的方法开展民族、宗教工作。(2)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3)推进民族间的沟通与交流。通过帮扶、教育等方式帮助少数民族成员树立正确的民族观,改“漫灌式”帮扶、教育为“滴灌式”。(4)区别开展宗教工作。我国不同宗教所涉及的问题不一,佛教涉及商业化问题,伊斯兰教与藏传佛教涉及国家分裂问题,基督教、天主教涉及国外渗透问题,应善于抓主要矛盾。(5)保障宗教财产与宗教场所。
3.港澳台领域的挑战及应对路径
我国港澳台工作的开展极具战略意义,目前该工作运行现状尚与宪法秩序的相应要求存如下差距:(1)港澳台制度片面化;(2)相关工作部门履职力度弱;(3)台湾民众倾向于维持现状,港澳台民众本土意识强;(4)经济交流程度高,政治、文化交流程度低。
港澳台工作的开展任重而道远,笔者基于其现实挑战建议如下:(1)推进港澳台工作的法治化。对港澳台相关制度加以整合,优化港澳台工作队伍,强化依法履职力度。(2)增强港澳台民众的祖国归属感。经济、政治、文化交流三管齐下,其中经济交流能够使之明白大陆是其靠山而非累赘,政治交流能够从高层推动两岸统一,文化交流能够促使其从思想上接受“一个中国”。
4.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挑战及应对路径
非公有制经济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至今已发展了将近30个年头,但是,相关工作的开展与宪法的秩序要求仍存在如下差距:(1)非公有制经济立法不完善;(2)政府依法管理力度弱;(3)非公有制经济无法有效参与公平竞争;(4)融资困难,政府对中小企业“雪中送炭”少;(5)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机构重叠。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开展不容乐观,笔者建议采如下路径加以改善:(1)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法治化。完善相关立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加以监督。(2)强化政府服务职能。非公有制经济相关工作部门应把握市场发展动向,及时公布市场信息,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植力度。
5.华侨领域的挑战及应对路径
华侨工作存在一定的涉外性,目前我国华侨工作与宪法秩序的相应要求存在的差距如下:(1)华侨权益保护制度不系统;(2)政府依法履职力度弱;(3)政治权益保护不具体;(4)社会权益保障不平等;(5)财产权益依据政策保护;(6)司法救济程序欠缺;(7)华侨在一些国家人身、财产安全堪忧。
针对华侨工作所面临的以上挑战,笔者建议如下:(1)推进华侨工作法治化。尽快制定一部华侨权益保护法,对华侨政治权益、财产权益等保障作出具体规定;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依法履职监督。(2)加强对华侨在海外的安全保障。在华侨海外权益受损时,与所在国家有关部门严厉交涉,督促其尽快给予救济。
结语
统一战线思想在中国已走过近百年的历程,可谓是历经坎坷,虽曾有过历史性退步,但整体呈进步趋势,这主要得益于共产党人高瞻远瞩的眼界与善于自我批评的美好品质。宪法为统一战线的巩固提供了秩序保障,在其强大的映射下,立法机关应坚持科学立法、行政机关应坚持严格执法、监察机关应坚持高效监察、司法机关应坚持公正司法,践行论文所提出的应对路径,为新时代统一战线合力进行“五位一體”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