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民主需要法治护航
2019-05-29周岩
周岩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诸多成就,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与法治建设之间的融合还不够紧密,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步伐。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发挥乡镇政府作用,加强司法对民主权利的保障,以法治护航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关键词】农村 基层民主 法治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民主与法治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互为条件,不可分离。不论是民主决策,还是民主选举,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我们要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村群众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就要倡导法治,将农村基层民主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以法治保障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
以法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意义重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人口占比明显下降,但农村人口规模依旧庞大。不加快农村法治建设就会阻碍国家的建设步伐,以法治保障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意义重大。
以法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保障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确保农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价值指向,也是在农村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目标。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通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使得农村群众更加了解基层民主,才能让他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民主权利,才能更加充分地参与民主决策。同时,以法治保障农村基层民主,有助于加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能力,促进农村基层工作有序开展,从而提高农村群众参与基层工作的热情,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此外,推动民主与法治深入农村基层,深入农村群众的内心,还有助于加强农村群众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保障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
以法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农村群众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其在经济上的自主权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以法治保障农村基层民主,有助于保障农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投资、自主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同时,以法治保障农村基层民主,也有助于激发农村群众加快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源源不断地注入活力,进而促进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以法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近年来,农村民主建设与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和城市相比还相对滞后,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同时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以法治保障农村基层民主,能够使农村群众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同时强化农村群众的民主意识,使农村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有助于创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进而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步伐。
农村基层民主面临的法治困境
对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农村基层民主面临的阻碍主要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乡镇政府作用发挥不足,以及司法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其一,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存在一些相对抽象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农民群众自治事务的范围与程序未能得到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在选举资格方面、选举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化。其二,在村委会自治章程中,村民的权利范围未能得到明确界定。
乡镇政府作用发挥不足。其一,个别乡镇政府在选民资格审查、选民登记以及候选人把关等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对于设置检察站的要求未能给予充分重视,对于村委会的监督约束力度不足。其二,个别乡镇政府对于村委会选举与罢免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有效处理,同时没有意识到引导农村群众自觉监督农村事务的重要性。
司法保障力度有待加强。其一,个别司法机关未能实现对乡镇政府的有效监督,导致村民自治事务难以有效开展。其二,对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案件,个别法院未能酌情受理,致使农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其三,个别司法机关未能充分重视农村基层法治宣传工作,难以强化农村群众对于法律的了解与信任。
强化农村基层法治建设
法治是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本质上是为民主服务的。民主也需要法治的保障,缺乏法治保障的民主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为了确保农村群众当家作主,激活农村基层社会发展活力,还需以法治保障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
健全相关法律规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农村工作的总纲领,也是解决“三农”问题、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决策。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以法治保障农村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民主和法治建设则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第一,完善法律制度。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存在一些较为抽象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还需要及时对其进行修订,确保其适应农村社会实际情况。以保障农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加快出台正式的《村民自治法》,对农村群众自治事务的范围与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结合农村现状对各项条款进行细化。在选举资格方面,为了解决农村群众流动性较大的问题,需要规定:如若外村群众参选,则要求其拥有所在村的选民资格证明,从而避免重复参选。在选举监督方面,需要设置专门机构对村委会选举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完善村委会自治章程,重新划定村民的权利范围。许多进城务工的农村群众虽然仍有农村户籍,但其大部分时间并不在农村居住;一部分长期居于本村的外村群眾虽没有本村户籍,但农村诸多事务涉及其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在村委会自治章程中重新认定村民的权利范围。
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用。乡镇政府作为我国基层的一级行政机关,处在农村工作最前沿,在基层民主法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第一,保障村民依法选举。乡镇政府在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障选举过程的公开与透明。乡镇政府需要对候选人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推举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乡镇政府需要在各村设置检察站,接受群众举报,对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乡镇政府需要对村委会进行监督,避免个别村委会成员以权谋私。第二,保障涉农法律的实施。一方面,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村委会选举与罢免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引导村民行使监督权利。乡镇政府需要引导农村群众自觉监督农村事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反映。
加强司法对民主权利的保障。基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基层群众才会践行法治,逐渐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第一,督促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借助司法手段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保障村民自治事务不受干预,以司法方式厘清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并依法惩处非法干预村民自治的行为。第二,保障村民权利。对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违法案件,法院应当酌情放宽入口,将其纳入受理范围,为农村群众提供救济途径。例如,对于村委会侵犯农村群众利益的案件,权利人可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强化法治宣传力度。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还缺乏律师执业机构,因此有必要将法治宣传工作交由司法机关牵头负责。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讲解法律知识、介绍法律案例、回答法律问题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工作,使更多农村群众了解、相信法律,并懂得借助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为贵州大学人民武装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马华:《村治实验: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样态及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②云南省盐津县民主法治创建课题组:《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抓“关键少数”的实施方略》,《领导科学》,2018年第8期。
③周铁涛:《 农民政治参与视域下的农村治理法治化》,《宁夏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