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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实现“弱有所扶”

2019-05-29叶溪生

人民论坛 2019年14期
关键词:协同治理弱势群体公共服务

叶溪生

【摘要】要确保弱势群体享有平等权益,在新时代实现“弱有所扶”,就必须要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然而当前,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此,我们应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多元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推动组织结构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以及惩处机制,满足弱势群体多样化需求。

【关键词】公共服务 弱势群体 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原有“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基础上,增加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两项内容,“弱有所扶”由此成为时代性的课题。事实上,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改革开放成果共享的要求。要实现新时代的“弱有所扶”,就必须要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然而,当前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依然存在非均等化问题,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此,应通过创新协同治理模式、推动组织结构一体化发展、建立问责机制等措施,确保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衡,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多元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全面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当前,我国社会公共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供给不充分,尤其是各主体之间的配合度不高。一方面,政府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责任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在协同治理过程中未能有效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各供给主体之间的配合参与存在问题,难以全面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对此,必须要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多元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

首先,要强化政府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责任。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主要源自政府及相关部门,政府只有强化责任意识,合理分配资源,才能确保弱势群体得到基本而有保障的社会公共服务。政府应积极转变理念,改革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同时,要促进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与群众需求的耦合。要重点关注弱势群体,拓宽其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及时了解其意见以及需求,调整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内容和供给方式。

其次,要激发市场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承担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企业要秉承“取之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宗旨,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更要关注社会效益。政府在选择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时,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资质等级较高、公益成就较大的企业,从而确保企业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政府可以对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或优先对此类企业实施政府采购,以此激发企业保护弱势群体、优先供给弱势群体的积极性。

最后,要扩大社会参与。政府应适当降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准入门槛,引入更加广泛的市场竞争。比如,可以尝试直接登记与备案登记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尚未达到资质的社会组织进行备案考察,待条件成熟后,允许其参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市场竞争效果。此外,还可以倾向性地选择具有公益属性的社会组织。具有公益属性的社会组织不仅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更加专业,还可以通过公益活动吸收民间资本,因此,政府应重点培养和考察此类社会组织。

推动组织结构一体化发展,满足弱势群体多样化需求

我国社会公共服务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弱势群体的多样化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一是供给与需求不对称,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标准较低,未能结合弱势群体的需求,这不仅浪费社会公共服务资源,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不满。二是负责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分配的企业不了解弱势群体的需求,无法科学开展倾斜性供给。三是社会公共服务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导致权限冲突、职责交叉等问题出现。对此,各地必须积极推动组织机构职能一体化,通过无缝隙的服务、一体化的组织结构、扁平化的管理结构,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首先,要将无缝隙的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标准。应以满足弱势群体的需求为前提,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增强弱势群体的满意度。以弱势群体就业为例,一直以来,政府积极扶持弱势群体就业,但并未取得明显的效果。出现这一情况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缝隙,没有做到需求与供给相匹配。对此,可以尝试建立弱势群体失业数据库,分析不同人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工作地点的需求,再匹配相应的企业。

其次,要积极推动组织结构一体化发展。政府应赋予市场相应的权限,允许其了解整体的资源情况、弱势群体需求的发展趋势,从而更好地进行资源分配。以弱势群体就业为例,市场只有充分了解弱势群体的就业需求、企业岗位的供给情况,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最后,要形成扁平化的管理結构。扁平化的管理结构能够有效减少中间环节,确保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事实上,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拥有的职能。政府应整合现有的部门,开展一站式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满足弱势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以及惩处机制,规范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行为

导致社会公共服务供给问题一直难以妥善解决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关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政府及企业在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存在失职问题。三是公共服务供给问责方式单一,缺少科学完善的问责机制以及相应的惩处机制。对此,必须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以及惩处机制,规范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行为。

首先,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要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有关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专项法律,明确相应主体的具体责任以及权限。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对相关主体进行问责。此外,政府应承担起监管的责任,对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进行监督与考核,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

其次,要保障弱势群体的监督与举报权力。政府可以通过通过听证会、满意度调查、网络投票等方式了解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以及意见建议,弱势群体可以通过上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此外,由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单纯依赖弱势群体并不能完全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对此,政府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进行调查评估,判断其在供给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现象。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得到弱势群体的认可,同时其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应进行公示,确保公平公正。

最后,要形成多元化的问责方式。为确保社会公共服务供给高质高量,应推动问责机制常态化发展,积极鼓励弱势群体参与问责。比如,可以引入一些非正式的问责方式,鼓励弱势群体通过正当渠道向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建议。同时,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应根据弱势群体的要求和疑问,及时作出相应的解答。

(作者为集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吴晓霞:《协商民主嵌入民族地区基层治理:价值、作用与路径选择》,《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

②陈成文、陈静:《论公共服务供给与新时代“弱有所扶”》,《贵州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③刘祖云:《社会转型与“弱有所扶”:香港与内地比较视角的探讨》,《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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