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与《论衡》“之”字用法比较
2019-05-20丁爱玲
丁爱玲
(重庆师范大学 文学院,重庆 401331)
据统计,先秦典籍《左传》涉及到“之”字用法有7273处之多,东汉王充《论衡》“之”字出现了9617次,不少学者分别对两部书中出现的“之”字的具体用法进行了归纳总结。
据何乐士先生的《左传虚词研究》,认为“之”字有五种用法:代词、助词、连词、语气词、动词[1],杨柯先生也对《左传》“之”字用法进行了定量研究,认为“之”字用法除了何乐士先生提到的五种用法以外,还有兼词、介词的状况[2]。吴庆峰先生在《〈论衡〉虚词通释》中指出“之”可用作代词(第三人称代词)、连词、助词[3],而谢文乾先生则认为《论衡》中的“之”有动词、代词、助词三种用法[4],对《论衡》中“之”的虚词用法,二位先生看法有歧见。
本文对《左传》《论衡》中的“之”字用法重新展开调查,主要探讨动词、代词、助词三种用法,并对这两部不同时期代表作中的“之”字用法分布差异进行比较,最后解释这种差异分布的原因。
一、《左传》“之”字用法
(一)用作动词
许慎 《说文解字》 对“之”的解释:“之,出也。象艸过屮,枝茎益大,有所之。一者, 地也”。“之”的古文字字形为甲骨文金文,可见许慎按字形分析“之”字本义确实有道理。《尔雅·释诂》:“之,往也”[5]。罗振玉《增订殷虚书契考释》中也提到“往”义当为“之”之初义,罗说为是,“之”的本义当为动词“往”。
《左传》中仍保留了“之”作为动词的用法,据何乐士先生统计,该书“之”用为动词的共有10例,其中7例是“往、到”的意思,有1例是“变为”的意思,还有2例是“时间上到某一限度”,即“到……时候”。而据笔者统计,“之”作动词的用法共有32例,其中8例是“往、到”的意思,有22例是“变为”的意思,都是用在卜筮时卦象的变化。例如:
(1)及辛有之二子董之晋,于是乎有董史。(《左传·昭公十五年》)
(2)言之,之莫而卒。(《左传·成公十七年》)
(3)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左传·庄公二十二年》)
例(1)中第二个“之”为动词,可译为“到”,这一例何乐士先生并没有提到。例(2)中第二个“之”为动词,译为“到……时候”。例(3)中“之”为动词,“变为”的意思,“遇《观》之《否》”可理解为由《观》卦变为《否》卦。
(二)用作代词
1. 第三人称代词,他、她、它(们)。有时它的意义同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相同
(1)爱公叔段,欲立之。(《左传·隐公元年》)
(2)以此众战,谁能御之!(《左传·僖公四年》)
(3)孟明稽首曰:“君之惠,不以累臣衅鼓,使归就戮于秦,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惠而免之,三年将拜君赐。”(《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值得一提的是上古没有专门的第三人称代词,是借助指示代词“之”来表示。例(1)中“之”用为第三人称代词“他”,代指“公叔段”。例(2)中“之”用为第三人称代词复数“他们”,代指“诸侯之师”。例(3)中的“寡君之以为戮”,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陈若愚先生就此写了一篇论文,认为朱东润先生释“之以为戮”为“以之为戮”是唯一正确的解释,意思是“把我作为杀戮的对象”[6]。联系上下文,我们认为在这里“之”理解为自指可能更有道理,“寡君之以为戮”即“寡君以之为戮”,宾语“之”前置,在此语境中“之”是孟明自指。现在方言中依然存在类似的用法,重庆方言“别个”一般是“别人”之义,但在一定的语境下“你说别个干嘛?”是“你说我干嘛”的意思,这里的“别个”也是一种委婉的用法,用于自指。
2. 指示代词,这、此
(1)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左传·隐公元年》)
(2)范宣子为政,诸侯之币重,郑人病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例(1)中“之”是代词,可译为“这件事”,指代“王贰于虢”这件事。例(2)中“之”代指前面“诸侯之币重”这件事。
3. 放在倒置的动宾短语之间,作为宾语前置的标志
(1)姜氏何厌之有?(《左传·隐公元年》)
(2)宣子曰:“乌呼,‘我之怀矣,自诒伊戚’,其我之谓矣!”(《左传·宣公二年》)
例(1)中“何厌”作为“有”的宾语前置,应该是“有何厌?”,“之”在这里复指提前的宾语。例(2)中“我”作为“谓”的宾语前置,应该是“其谓我”,可译为“说的就是我呀”,在后文《襄公·祁奚举贤》中的“其祁奚之谓矣”用法相同,也就是“其谓祁奚”,可译为“大概说的就是祁奚吧”。
关于前置宾语的标记“之”,学界有代词和助词两种看法。王力先生力主“之”为代词,复指提前的宾语,而目前大多数高校采用的郭锡良等主编的《古代汉语》,采用了王力先生的观点,这里我们也赞同将前置宾语的标记“之”视作代词用法。
(三)用作助词
1. 放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的”
(1)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左传·隐公元年》)
(2)四月,郑祭足帅师取温之麦。(《左传·隐公三年》)
例(1)、(2)中“之”都是位于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的”。
2. 位于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
(1)宋殇公之即位也,公子冯出奔郑。(《左传·隐公四年》)
(2)天之弃商久矣,君将兴之,弗可赦也已。(《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例(1)、(2)中“之”都是位于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到了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例(1)中带上“之”的“主之谓”结构主要充当句子的状语,而例(2)中带上“之”的“主之谓”结构主要充当句子的主语。对于“取消句子独立性”这一说法学界也颇有争议,王力先生和吕叔湘先生力主这一说法,吕叔湘先生在《中国文法要略》中明确提到了“取消句子的独立性”[7],王力先生在《汉语史稿》中是将这一说法称为“句子的仂语化”[8],“仂语”也就是“词组、短语”的意思,将句子变为词组、短语,我们将它看作与吕叔湘的说法一致的见解,在现代汉语中我们已经几乎看不到这种用法。
3. 用于句末,凑足音节,没有实在意义
(1)公将鼓之。(《左传·庄公十年》)
(2)孔丘以公退,曰:“士兵之!”(《左传·定公十年》)
例(1)中“之”是音节助词,可不译,其中“鼓”是名词活用为动词,击鼓的意思,词句下文的“公将驰之”的“之”用法类似,“驰”是驱马追击的意思,是一个不带宾动词,所以这里的“之”也是一个音节助词。例(2)中“兵”用作动词,“之”似有语气助词的功能,“士兵之”意为“士兵们拿起武器!”。也有学者认为这里的“之”类似于代词,指士兵们拿起武器针对的对象,联系上下文,我们认为把这类“之”看作语气助词比较可取。
4. 表方位或时间的限定,相当于“以”
(1)二十年之外,吴其为沼乎!(《左传·哀公元年》)
(2)叶公在蔡,方城之外皆曰:“可以入矣。”(《左传·哀公十六年》)
例(1)和例(2)中的“之”分别是对时间和范围的限定,都相当于“以”,“二十年之外”即为“二十年以后”,“方城之外”即为“方城以外”。这里也有学者将它归为连词用法,我们在这里认为它是对前面词语的限定,将它归为助词。
二、《论衡》“之”字用法
(一)用作动词
吴庆峰先生在《〈论衡〉虚词通释》中并未谈及“之”作动词的用法。据谢文乾先生研究,《论衡》中“之”字作动词的用例共有21例,[9]笔者统计与其一致。例如:
(1)粮尽食索,春雨适作,避热北去,复之碣石。(《论衡·偶会篇》)
(2)我之帝所,有熊来,帝命我射之。(《论衡·奇怪篇》)
(3)去之延陵,终身不还。(《论衡·书虚篇》)
例(1)“之”用为动词,可译为“到”,“复之碣石”即“再回到碣石这个地方”。例(2)动词“之”可译为“去”。例(3)是一个省略句,意为“去京都,之延陵”,即“离开京都,往至延陵”,动词“之”意为“到”。
(二)用作代词
1. 第三人称代词,他、她、它(们)
(1)朝吴忠贞,无忌逐之。(《论衡·累害篇》)
(2)子反好偷臣,孟尝爱伪客也。以有补于人君,人君赖之。(《论衡·逢遇篇》)
例(1)中“之”为第三人称,可译为“他”,在这里指朝吴。例(2)中“之”用为第三人称复数,指前述子反、孟尝之类的人。
2. 指示代词,这、此
(1)文王得赤雀,武王得白鱼、赤鸟。儒者论之。(《论衡·初禀篇》)
(2)韩昭侯醉卧而寒,典冠加之以衣,觉而问之,知典冠爱己也。(《论衡·幸偶篇》)
例(1)、(2)中“之”都是指示代词,例(1)代指前面所述“文王得赤雀,武王得白鱼、赤鸟”这件事,例(2)代指“典冠加之以衣”这件事。
3. 放在倒置的动宾短语之间,作为宾语前置的标志
(1) 能进有补赡主,何不遇之有?(《论衡·逢遇篇》)
(2)表候者,骨法之谓也。(《论衡·骨相篇》)
例(1)中“何不遇之有”即“有何不遇”,“何不遇”作为“有”的宾语而前置,下文的“何福佑之有乎”用法类同。例(2)中“骨法之谓也”即“谓骨法”, 意思是“说的就是骨法”,“之”作为宾语前置的标志,复指提前的宾语。
(三)用作助词
1. 放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的”
(1)情性者,人治之本,礼乐所由生也。(《论衡·本性篇》)
(2)殷高宗之时,桑谷俱生于朝,七日而大拱。(《论衡·异虚篇》)
例(1)、(2)中“之”都是位于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结构助词“的”。
2. 放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
(1)观子韦之言景公,言荧惑之祸。(《论衡·变虚篇》)
(2)欲专良善之名,恶彼之胜己也。(《论衡·累害篇》)
(3)龙之为性也,变化斯须,辄复非常。(《论衡·无形篇》)
例(1)中第一个“之”位于主语“子韦”和谓语“言景公”之间,而“子韦之言景公”又作“观”的宾语,“之”在这里起到了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例(2)中第二个“之”位于主语“彼”与“胜己”之间,同时“彼之胜己”又作“恶”的宾语。例(3)中 “之”位于主语“龙”和谓语“为性”之间,“龙之为性也”是这个句子的主语,“之”的作用也是取消句子的独立性。
3. 用于句末,凑足音节,没有实在意义
(1)虽富贵之,犹涉祸患矣。(《论衡·命禄篇》)
(2)由此言之,有富貴之命,不求自得。(《论衡·命禄篇》)
例(1)中“之”为音节助词,没有实在意义。例(2)中“由此言之”即“由此说来”,“之”在这里无实在意义,相当于一个语气助词,“由此言之”在全书中出现了70次,使用频率比较大。
4. 表方位或时间的限定,相当于“以”
(1)昌门之与太山,非直帷薄之内、百里之外也。(《论衡·书虚篇》)
(2)岂长大之后,修行道德,四乳乃生。(《论衡·初禀篇》)
例(1)和例(2)中的“之”分别是对方位和时间的限定,都可译作“以”。
三、《左传》与《论衡》“之”字用法比较
对《左传》和《论衡》“之”字用法进行定量研究,我们发现,二书中的“之”虽都能用为动词、代词、助词,但三种用法的具体分布情况有差别。“之”的用法情况如下表1、表2(助词和代词用法参考了何乐士先生和谢文乾先生的统计,三种用法以外的情况不计入总量统计):
表1 《左传》中“之”动词、代词、助词的用法
表2 《论衡》中“之”动词、代词、助词的用法
分析表1、表2,“之”字用为动词,何乐士先生分析出《左传》中共有10例,而《论衡》中却有21例,姚炳祺先生在其论文中提到“之”本义当为“往”,发展到西周的时候,“之”的词义进一步虚化,金文的“之”就没有动词的用法[10]。按照此说法,“之”作为动词的用法会随着时代的演变越来越少,但在《论衡》中却出现了反常的情况,这又该如何解释呢?据此笔者对《左传》“之”字动词用法重新进行统计,发现“之”作动词的用法共有32例,其中“变为”之义就有22例,而何乐士先生只指出1例,而杨柯先生统计出33例,与笔者的统计大致相近。虽然都是“变为”之义,但例子不同,出现的语境不同,不应算作一例,所以这里没有采纳何乐士先生的统计。《左传》中“之”做动词时意义有明显区别,大体归为三类,而《论衡》中“之”做动词均为“到”义,但共现成分有所区别,“之”后直接加处所出现情况最多,另外有两例特殊情况分别出现在“者”字结构和“所字结构”中,没有其它共现成分。
“之”字用作代词,可细分为作人称代词和指示代词两种情况。代词“之”在《左传》中共出现了4037次,相当于全书“之”字用法的一半,而《论衡》中“之”作代词的用例有1394例,仅占全书的27.99%。其中表1、表2中的代词,虽然大多数情况下用为第三人称,但有时也可代第一人称,表示说话一方对自己的谦称,何乐士在《左传》中总结出了9例。而谢文乾对《论衡》“之”的用法的研究没有谈及这一情况。
“之”字用作助词,只占《左传》“之”字用法的38.66%。而《论衡》中“之”作助词的用法有3565例,占全书“之”字用法的71.6%。“之”作助词的用法在《论衡》中占了较大的比重。
四、《左传》与《论衡》“之”字用法差异成因
从《左传》到《论衡》,“之”的动词用法不断减少,其它虚词用法不断增加符合实词虚化的规律。
值得探讨的是,“之”的本义虽为动词,但早期出土文献商周甲骨文、金文并没有出现这样的用例,春秋战国时期成书的《左传》则出现了32例“之”作动词的用法,而更晚东汉成书的《论衡》也保留了动词用例21例,“之”作动词的用法在早期出土文献中极少见,而在这两部著作中出现了很多次,确实匪夷所思,而且在《左传》之前的《论语》《尚书》中, “之”为动词的用法也很少见。对于这种反常现象,姚炳祺先生有过解释,他认为《左传》中“之”的动词用法是由于春秋战国时期摹古、仿古的风气造成的, 这似乎可以说通, 那《论衡》中“之”的动词用法也是摹古、仿古的原因吗?通过比较《论衡》和《左传》中“之”的动词用例可以发现,《论衡》中“之”作动词的21例都是表示“到”义,它是一个二价动词,有些情况下,施事可以省略,这与现代汉语中我们常说的“我到某个地方”意义上是相通的, 可见,很难说《论衡》中的动词现象是一种仿古。
从《左传》到《论衡》,“之”的指示代词义不断减弱而虚化为助词,且代词用法减少,助词用法不断增加,符合词义演变向更虚方向发展的规律。
“之”作代词的用法为什么不断减少呢?上古汉语中只有第一、第二人称代词,没有专职的第三人称代词,第三人称代词主要是借有指示作用的“之”来表示,发展到在中古时期,第三人称代词有了新的形式,“之”字逐渐被后起的“他”字所取代,“之”作人称代词的用法自然会减少;并且“之”作为宾语前置的标记用法也呈现出消退趋势,据杨柯、谢文乾二位先生的统计,《左传》中共有164例,《论衡》中共有35例,向熹先生认为,宾语前置的基本类型到了汉代逐渐消亡,宾语大都移到了动词后面[11],这与我们的观察是一致的。所以,总的来看,“之”作代词的用法会不断减少。
其中值得探讨的是,上面内容中提到《左传》中“之”字存在作第一、二人称的用法,而《论衡》中却几乎没有这种用法。笔者从两方面进行了推测,从两本书的性质来分析,《左传》是一部叙事详细的编年史著作,中间涉及到不少人物之间的对话,而用第一、二人称的“之”常表示一种谦称,可以说是出于对话的需要,《论衡》相当于王充的一本论文合集,多是评论当时言论,以“实”为根据,疾虚妄之言,比较客观,并不涉及对话,所以“之”字用作第三人称而不用作第一、第二人称;从词汇的发展史来看,第一、二人称有固定的几个代表词,比如“吾、女(汝)”“之”作第三人称也被后来兴起的“他”完全取代了,“之”作人称代词时有种临时性的特点,所以到后来越来越少。
“之”作助词用法为什么会不断增多呢?这与“之”作代词的用法不断减少的规律相适应。姚炳祺学者对助词“之”进行了详细研究,发现助词“之”始见于西周金文,用法极不稳定,可用可不用,还可以被“氒”字替代,这个时候的“之”兼有助词功能和指代作用,直到后来“厥、其”出现,承担了指代作用,“之”的助词功能才越发明显。指代作用的减弱加上上面提到的“之”作人称代词到汉代以后被其它代词取代以及宾语前置标记用法也在消退,所以“之”的助词用法不断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