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式代表机制:中国基层协商的制度创新
2019-05-17
人民与权力 2019年4期
谈火生在《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撰文指出
代表性是现代民主的本质特征。尽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协商民主理论几乎完全忽视了代表问题,但近年来学界逐渐认识到代表对于协商民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中国在基层协商实践中发展出来的混合代表机制对于协商民主的代表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协商代表的广泛性和专业性之间的潜在冲突,而且将协商民主的代表机制和既有的代表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丰富了我们对于协商与代表二者关系的认知。以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为例,一方面,其通过借鉴协商式民意调查技术,以抽样的方式产生了协商代表,解决了代表的广泛性和参与机会平等的问题;另一方面,它将抽样产生的村民代表和人大代表混合在一起开展协商,防止了可能出现的尴尬情况:抽样产生的村民代表的意见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可能不一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协商民主的代表机制与既有代表机制之间的衔接问题。与此同时,在协商代表中,又通过人才库的建设,解决了协商代表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协商代表的产生过程中将精英与大众有机结合起来。可以说,中国基层的探索不仅在实践上回应了基层治理的现实需求,有效解决了公众意见、专家意见、政府决策相结合的问题。而且,它也从理论上打破了代表与协商的对立、统计代表与政治代表的对立,将选举和选择、精英和大众、代理和委托代表模式等不同的代表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在理论上对西方纯粹统计意义上的协商代表理念提出了挑战,并推动学界深化对协商民主代表理论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