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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权的限制和反限制

2019-05-13李扬

青年与社会 2019年12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著作权

摘 要:著作权制度是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所延伸的法律制度,它的设立在于保护作者的权益。相关制度主要有著作权保护制度、著作权限制制度。著作权限制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反限制制度则为了限制以公共利益名义过度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总之,解决各方主体冲突,实现对各方冲突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权法追求的目标。本文通过对相关概念及制度的研究,找出目前存在问题并提出对应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限制;反限制;利益平衡

著作权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但是如果这种垄断性权利由作者永久享有,将不利于人类文明的进步与繁荣。任何作品不仅仅属于作者个人,同时作为全人类所共有的精神财富,所以不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都对著作权的相关权利作出了一定限制。著作权反限制出现,反映了著作权的相关保护制度对作品的作者、使用者等各方的利益进行了考量。当今社会面对的是如何平衡作者的著作权限制和反限制,它贯通了著作权法发展的全过程。

一、相关概念及问题提出

(一)相关概念

(1)著作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等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等作品著作权人的专有性权利,由此激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促进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不可否认的是著作权相关制度在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某些方面损害了社会利益。由此著作权的限制制度出现,来平衡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多方的利益,在维护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促进科学文化的进步。可以说,著作权以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前提,知识产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著作权法不仅保护作者,也不抑制之外的人创作。

(2)著作权的限制:1)郑成思指出:“知识产权限制意味着某些行为本应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但是由于法律将这一部分行为视为侵权的例外,因此不再属于侵权行为。”基于此,可以将著作权限制制度定义为:是著作权法为了对公共利益保护所规定的,约束著作权及其有关的财产权行使的范畴,使范畴外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權侵权行为且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后果的规范体系。2)广义的著作权限制的内容涵盖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客体限制和权能限制。其中权能限制的内容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法律允许公众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制度,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形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需要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并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者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强制许可制度,我国著作权法未对此项制度作出规定。

(3)著作权的反限制:随着计算机和复印机的出现及普及,使得大批复印文字作品变得极为便利,此前被认定合乎合理使用范围的行为成为事实上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打击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因此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限制引起各国注意,对著作权限制的反限制制度随后出现。著作权的反限制指的是著作权人的权利遭受了较多的侵害,因此减少著作权限制,扩大著作权人权能的制度。

为了确保新作品的创作,版权所有人必须获得保护其利益的专有权。同时,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被建立起来。但在这种的情况下,对著作权的限制难以避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得以实现,法律对著作权的限制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

(二)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提出

著作权的限制和反限制作为两个相对的概念,保护的主体不同。作品从创作到传播、利用,期间伴随着不同主体的变化,并且涉及包括创作、出版、发行、复制、表演等不同行为。在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进行保护时,体现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不加以限制的著作权将在某些方面阻碍信息产品的普遍流通,进而导致对信息产品的利用不足,将阻碍社会文化事业的进步发展。

著作权限制制度是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必然要求,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则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正当性所在。著作权相关制度的目标在于分配和兼顾各方利益,尊重公民基本权益和促进进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在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和保护公共权益二者之间保持平衡,随着时代发展,这是一个动态反复、不断探索的过程。

二、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分析:

(一)相关立法模式缺乏适应性

我国对著作权限制制度采用 “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法官只能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基础上做出判断,这些规定明确具体地列举了对权利的限制。这种“规则主义”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限制法官的裁量权,防止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导致同一类型案件的判决不同。但是,无法满足现实中出现的要求,在发挥其平衡著作权人和公共利益的作用时存在缺陷。

(二)声明保留权造成著作权滥用

法定许可中大部分条款受到“著作权人无相反声明”的限制。意味着著作权权利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意思表示来规避法定许可的适用。我国《著作权法》总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作为一项指示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这项规定很难具体到足以在各种情况下限制滥用著作权。主要表现为1.在实践中,中国宪法不能直接援引,只能作为基本的原则来约束违法行为。2.此处的“公共利益”需要更明确的标准解释说明,才能真正用到实处。3.这一规定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适用,其单独的效果难以充分发挥。

(三)缺乏公共领域资源保护的组织和公共维权意识

从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自身性质来看,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属于公共领域的资源,但很少有人考虑到对它们的法律保护,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谁负责保护这些公共领域以及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这是造成公共领域受到侵蚀的直接原因,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得到更多的限制。著作权人有着保护自己私权的强烈意识,这就使得著作权人弱化了社会责任,再加上社会公众的公共领域保护意识并没有形成,或者存在很少,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的指导,对公共领域的进一步保护同样存在阻碍。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社会公众都没有形成对公共领域保护的意识形态。

三、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引入叠加主义立法模式

随着新生事物源源不断出现,固定的规则往往涵盖不了现实情况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因此,我国需吸纳“因素主义”的合理方面,采取“叠加主义”的立法模式,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灵活快速应对作品传播及使用形式出现的新变化。一方面以罗列式的立法技术规定著作权正当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用概括式的立法技术来规定合理使用的判别标准。在合理使用制度中一并规定法律使用的规则,也就是说,必须首先使用具体的规定,仅仅在具体情况的合理使用中找不到相关的依据时,才能适用原则的标准。法官有适当裁量权来决定使用它是否合理。

(二)完善保护范围和认定方式

规制著作权滥用的立法分散且不够明确,需要有科学完整的规则体系。第一,规制著作权滥用的首要目标应该始终是明确的。在明确界定的价值目標范围内促进创新和应用,并寻求利益平衡,在制定和完善限制著作权滥用的制度时,还应该考虑该制度是否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第二,将民法原则中的权利滥用原则制度化。列举式表明滥用的情形,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更新补充,尽量消除合理使用和滥用之间的界限。

(三)建立公共领域保护组织和加强公共意识

一个强有力公共领域保护组织,与著作权权利保护利益组织一样重要。后者是为了捍卫著作权人利益,可以形成统一战线来对抗对知识产品使用者,那么公共领域保护如果同样也组织起来,可以形成对其私权的抗衡,与著作权利益保护组织相制衡。公共领域保护后盾,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公共领域保护的维权意识。

四、结语

当下如何平衡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即一个合适的限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从起初对著作权规定为具有私权属性的无形财产权,到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设置著作权限制理论,再到新技术革命下重新审视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而对著作权限制进行反限制,这是一个动态且不断反复的过程,限制与反限制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变革,这个变更应当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才能实现著作权相关制度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王丽娟.浅议著作权的限制[J].黑河学刊,2015年,第2期.

[2] 李杰.浅析我国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制度[J].法制在线,2013年,

[3] 郑秋芳.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J].法制在线,2011年,第 7期.

[4] 陈小玲.著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1.

[5] 崔颖莎.著作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1.

作者简介:李扬,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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