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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2019-05-13方元

青年与社会 2019年11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社区矫正合理化

摘 要:社区矫正制度是在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一种“开放式”的刑罚执行方式,其充分体现了现代刑法人道性、谦抑性的要求,社区矫正制度的刑事政策是一国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首先介绍社区矫正制度在刑事政策上的价值,并对在社区矫正制度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合理化调整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事政策;合理化

社区矫正制度是刑法刑罚执行内容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其刑事政策進行研究,对于制度的完善以及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刑事政策价值

社区矫正制度是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作为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是人类刑罚观念、刑罚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由于这种制度注重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轻了刑罚制度固有的弊端,体现了对公正、自由、秩序等价值理念的追求与尊重,所以被诸多国家在刑法或者与刑法相关联的法律中采用。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刑事政策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人道主义价值

刑事政策的人道主义价值,是指刑事政策不应给人带来过多的痛苦,而应该以人作为根本目的和最高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关注人的权利。人道主义作为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早期为古典学派所追求。在封建刑法时期,刑罚的残酷性为其特色,古典学派对于封建刑法的此种特性予以严厉的批判,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本质是痛苦,但绝不能给犯罪人施以过多的痛苦,主张刑罚应当宽和,“主张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法西斯统治对人权和人性尊严的破坏,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思想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例如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安塞尔提出,社会防卫运动应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坚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第二,坚决保护权利,保护人类,提高人类价值,从而建立一个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新体系,旨在使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上述价值,被处于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并不需要进行关押,而是能够继续留在社区中,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从而使犯罪人的人格能够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经济性价值

传统刑法规定的自由刑虽然可以惩处犯罪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但这是建立在昂贵的司法资源支出上的。自由刑尤其是剥夺自由刑的社会成本是相当高的。服刑人员的吃穿用度,监狱管理人员的工资,监狱设施的建设、维修和官吏等,需要较高的成本花费。当前,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水平所限,我国部分地区监狱经费缺口较大,以江苏省为例:“虽然江苏执行国家有关财政保障政策较好,但仍有较大缺口:在监狱建设项目经费保障上,“十三五”期间全省监狱建设项目总投资 57.6 亿元,目前财政已安排 9.6 亿元,可自筹 31.7 亿元,存在缺口 16.3 亿元;在监狱企业生产性投入保障上,虽然监狱法明确罪犯劳动所需的生产设施由国家提供,但实际运行过程中未能落实,江苏监狱仅 2014 - 2016 年用于此项目的投入累计达 8.72 亿元;在监狱运行经费保障上,一些支出项目无预算来源但实际运行时必须支出费用,如民警职工的体检费、疗养费、慰问费、未属地化的民警医保费等项目,一些支出项目虽有预算来源但与实际需求相比仍存有差额,如监狱信息化建设更新维护费、罪犯医疗费、驻监武警部队费用等项目费用每年缺口较大,民警日常公用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监狱业务费等项目的现行保障标准低于实际支出水平。这些经费的不足,极大地影响了监狱整体运行效能的提升,”由于自由刑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刑罚方式,因此它的使用仍然是必要的。在此背景下,通过引入社区矫正制度,使一部份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不进行关押,充分的利用社会资源、巩固和提高行刑效益。从而实现监禁刑、非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平衡。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群众性价值

由于在社区矫正中,社会的力量在整个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作用,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社会大众(特别是社区群众的支持),因此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充分体现群众价值的制度。该制度具体表现为:(1)对于犯罪人的家属而言,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刑事政策人道主义的一面,使犯罪人能够回家服刑,避免了亲属分离之痛。犯罪人的家属往往能够自觉督促犯罪人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执行期间的各项制度,使犯罪人能够真正认罪伏法,实现犯罪人格的改变。(2)对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亲属而言,由于他们能够直观的感受到犯罪人的服刑过程,有利于抚平他们遭受的犯罪伤痛,平息他们对于犯罪人的怒火,避免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3)对于其他普通的社区群众而言,一方面他们能够亲自看到犯罪人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亲自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程,有利于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使社区群众参与到社区矫正的活动中,有助于消除社区群众对于犯罪人的偏见,弱化犯罪人的标签化效应,为犯罪人的改过自新创造一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在社区矫正制度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并没有形成单独统一表述的刑事政策,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起指导性作用,在社区矫正制度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主要可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政策的“宽”有助于扩张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范围

依据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宽严有时,以宽为主。”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所谓的“当宽则宽”,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对于那些已经服满一定刑期,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允许其假释,以早日回归社会。因此,刑法中的缓刑、管制、假释等制度均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一面的具体措施。而适用上述制度的犯罪人,均需要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区矫正制度紧密相连。另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社区矫正的适用提供了良好了政策基础,由于社区矫正制度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才正式确立,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法体系中还是比较新的制度。当前在涉及社区矫正的刑事法律之间、社区矫正的试点文件与刑事法律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少的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推广实施。因此,在这一时期,可以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协调解决上述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文件之间的矛盾,以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常推广适用。

(二)刑事政策的“严”有助于规范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

社区矫正制度虽然主要体现对是一部分犯罪人的宽大处理,以体现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但是也对于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严”的要求。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开放性”的刑罚执行方式,其往往在社会上会引来更多的关注。我国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一般认为可归纳为三项: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后来改变为适应性帮扶)。但是要达到以上三项目的,前提是需要严格落实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体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的角度要求在社区矫正的适用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 ,只有对那些罪行较轻 、认真悔罪、再犯可能性少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缓刑 、假释等刑罚执行措施,从而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相较于监禁刑,应更加注重对社区矫正这一开放性刑罚执行方式的监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 ,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应从严处理。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严格管理,以降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切实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路径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我国刑法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应该与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相契合,笔者认为,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精神以及相关要求,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可循如下路径作进一步完善:

(一)应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前,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为(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在总体判处犯罪的人员比例中较少,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当前,在我国刑法中,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几乎百分之九十的犯罪分子最终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实现社区矫正制度与有期徒刑制度的衔接是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必然路径。当前,可以在量刑阶段便处于社区矫正的主要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有2年、3年、5年、7年、10年和15年,可以适当降低缓刑制度适用的门槛,对于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使用缓刑,适用社区矫正制度,这将显著提高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率。

(二)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矫正的监管形式

规范社区矫正的监管形式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要求的重要一环,如上所述,当前涉及社区矫正的监管机关较多,涉及司法行政机关(具体主要指司法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居委会等多个部门、社会组织,这样就造成多头管理,容易出现监管混乱或者监管漏洞。由于社区矫正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简单要求把社区矫正划归某一部门管理并不能解决监管上的漏洞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当前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因此应以地级市的行政区划为单位,由地级市的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且应该把这种联席会议制度制度化,定期召开会议。由于各地区域存在不同的情况,因此应该由联席会议牵头依据国家关于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区域统一的社区矫正监管文件,统一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形式,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监督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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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广东省教育厅科研立项项目《从“需求侧”发力,实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6WQNCX154。

作者简介:方元(1983- ),男,广东湛江人,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法政系,讲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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