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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研究

2019-05-13杨光照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缔约过失

摘 要:在现代化发展下,契约理论逐渐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受诚实信用原则在实施中所包含的内在要求与保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需求之下,在合同中对利益的保护与信赖所产生的制度逐渐发挥了关键作用,同时其有相对应的专业名称“信赖利益保护”。通过多种法学方法的使用,对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信赖利益保护所起到的重要性进行分析,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订立提供更好的保障依据。

关键词: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缔约过失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86-02

作者简介:杨光照(1992-),男,汉族,河南焦作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随着我国商业贸易等多种经济活动的产生,合同的订立成为了关键的利益保护依据。在合同的签订中,其中所包含的内容方方面面都会与签订双方之间的利益相关联,为此需要强化对合同法的完善构建,促进其中对利益相关保护条例的完善。在近年来的发展中,随着信赖利益保护概念的产生,在合同法中的应用能够更好的体现出对双方利益的维护力度,但是对其在实际实施中的情况需要加强相关研究。

一、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

(一)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在我国合同法的制定中,根据相关条例可知,其中对缔约过失责任中所包含的类型作了明确的分类,主要包含以下几种:1.以订立合同为借口,实施恶意磋商行为;2.对所订立合同中一些重要事實依据采取故意隐瞒,或向合作对方提供信息不实;3.恶意泄露商业机密,或使用商业专利的行为不正当等;4.其他行为没有根据诚实信用义务要求所实施。在以上所提及的情况中,行为人所发生的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导致他人信赖利益产生损失,应承担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在合同法中,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范围做出了明确:属于缔约责任范围,但并没有体现出缔约中发生的“过失”责任。以此作为依据,我国在合同法中对责任体系做出了清晰的划分,其实际的类型主要分为:缔约责任、合同属于无效状态、合同违约或被撤销、变合同或更解除合同、保证责任、合同义务违反责任等。

(二)我国合同法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建立的制度

我国在合同法的整个法规制定中,对于与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一定相似的内容,在法律中主要所指的是原涉外的经济合同法中有所体现,在该法律内容中,规定内容在第11条有所体现“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民法通则》,是我国于1986年所颁布的律法,在其相关律法内容中的61条规定了经济活动中双方利益的责任规划。通常而言,其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在合同法内容中对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合同的订立与履约等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发生了以下情况,则需要由过错方向受损方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应该相对应受损利益。以上规定内容并非是缔约过失责任中的完整内容。由于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以具体的形式体现,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对该类责任采取回避形式。我国在合同法中的第42、43条中,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制度规定。当我国法律将该制度正式归纳收录之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相关律法的完善建立,为我国构建全面的债法制度体系提供了保障,更对交易规则进行了完善。

(三)“允诺禁反言”制度借鉴

1.“允诺禁反言”制度定义与构成

“允诺禁反言”,换言之,是指在作出承诺之后不能再次更改或翻供,即不能出现自食其言的情况。其主要是以诚实信用义务作为行为履约的依据,允诺人向他人所提出的赠与、无偿等形式的允诺在法律范围内容绝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必须强制执行。

2.“允诺禁反言”制度的适用范围

“允诺禁反言”制度在实际的使用中,为增强其适用性,经过了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通过从小至大的发展在现阶段而言,其制度在实际使用中,主要在以下方面适用:无利益需求所给出的允诺,主要是有信赖度的损害性允诺、无信赖度损害性的允诺两种。合同订立经过允诺人所提出的承诺,如果受诺人达到相关条件,则可以实现允诺的签约权。

3.合同履行允诺人对受诺人违反合同条款放弃追究的默示允诺

在现有的合同法当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制定中,不仅以大陆法系作为吸收与订立依据,在一些方面还学习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有效经验,比如,我国在合同法中允诺人一旦对所签订合同条款违背,则被视为放弃默示允诺放弃。

二、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的意义

一是,可以帮助合同责任制的完善,建立制度,使得确定合同责任不只是因为违约导致的,就算是在合同没有成立时,完全信任允诺接受方后,同时不会因为允诺成为合同的损失赔偿;二是,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全部利益,在执行司法的过程中,因为受到缔约纠纷的影响,需要在这一环节中通过法律调整行为,站在权益保障的角度上分析,如果没有制定相关制度,就会难建立信赖利益保护的制度;三是,有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赈灾物资和残疾人基金的建立。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总是会发生捐赠人不能对允诺进行履行的现象,即捐赠物资的实际数量以及允诺内容间并未一致和符合,捐赠物品的质量有待考究,以假乱真现象非常多见。四是,可以促进交易周转速度的提升,有效地维护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同时,大众还可以运用合同对交易进行开展,达到预定的目的,然而还是有一定因素对其造成影响,也就是周转过程中交易关系的速度,合同的订立其实就是交易关系的一个开始,该合同履行结束之后就说明该交易关系已经结束了,该合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另外,交易具有一定的安全性。法治国家社会发展中,交易安全总是受到合同法的保障,所以,能够提升交易关系的周转速度,并对交易安全进行维护,这是我国合同法制定的重要任务。

三、合同法中保护信赖利益的不足之处

我国很早之前所制定的民事立法当中的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并不完善,一是,理论领域中认可的所有缔约的过失责任体制都是缔约一方由于过错不按照契约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订立的范围内,民事立法当中的缔约过失的责任制度和合同效力以及合同履行并不一样,因此导致理论和实践层面出现脱节的问题;二是,对于缔约过失的责任形态来说,主要涉及到并没有成立的一些契约以及缺乏效率的契约,还对于契约进行撤销的形态,在立法之后,有效地界定了两者的具体形态,然而并未得到重视,导致当事人的部分权利被损害;三是,早期的民事立法只是简单地表述了締约过失的责任制度,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总是在实践当中出现偏差的理解,导致责任操作性不断降低,所以,相关研究势在必行。

四、完善合同法中信赖利益的保护策略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有效地提升法律制度所需,维护法律制度的同时,不断加大经济伦理的需求力度。因此,工作人员需要看重伦理道德,为经济的发展做好基础保障。如果大众在熟人社会中更加能够建立信赖前提,人们从陌生人向熟人进行转换的过程中,备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以往的规则就早已被破坏了,新制定的规则处于逐渐形成的阶段,要法律制度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确定人和人间的行为准则,并对人和人间的信赖进行建立,在此基础上,确保大众的信赖利益,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逐渐提升,加之新经济时代的来临,对于合同的运用也更加地广泛,国家所制定合同法是对合作双方共同利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建立人和人之间信任的一种有效保障,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的研究,全面分析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制定一定的完善措施,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好法治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戚兆岳.论无权处分的几个问题——关于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与适用[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22(05):32-37.

[2]梅夏英.法律行为的体系价值解读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1(05):34-45.

[3]冯晓青,夏君丽.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商标授权确权中的适用研究[J].学海,2018(05):18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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