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全面风险管理原理构建主动脱贫理论
2019-05-13谢志刚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杨 波 谢志刚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杨波,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风险管理与保险。
谢志刚,上海财经大学教授,中国精算师协会(CAA)会员、理事,英国精算师协会(IFoA)荣誉精算师;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上海市保险学会精算专业委员会主任,《精算通讯》主编,《亚太风险管理与保险学报(Asia-Pacific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编委委员。
一、引言
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15)》中将“消灭极端贫困和饥饿”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八大目标之首。中国是贫困人口较为集中的国家之一,在世界贫困人口中的占比较大。但经过多年反贫困实践,我国的贫困发生率已从1990年的61%下降到2015年的5.7%,2018年末的农村贫困人口仅剩约1660万。纵使如此,我国贫困人口基数依然较大,“剩下的都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引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两会”上的发言)。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的精准脱贫战略,目标和任务仍然艰巨,需要全社会各行各业各领域的每一位成员,从自身做起,从自己的本职工作或专业出发,积极为此做出贡献。
本研究将我国这一重大战略概括为从“精准扶贫”到“脱贫攻坚”,再到“乡村振兴”的一场伟大实践,记作“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然后从自己的学习和研究专业——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的视角出发,遵循“理论来自于实践,又回到实践并用于指导实践,循环往复且不断升华”的哲学理念,在借鉴并拓展“全面风险管理(ERM)”理论的基础上,通过重新定义“贫困(poverty)”这一关键和基础概念,建立一套称之为“主动脱贫理论(EPM)”的脱贫与防范返贫理论,用于解释“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并用于指导具体实践。
二、理论出发点:重新定义“贫困(poverty)”概念
主动脱贫理论(EPM)的理论出发点,建立在笔者前期研究中获得的一点启示:贫困(poverty)这一概念,与笔者长期学习和研究的风险(risk)概念实质相同,均被看作是一种“短缺状态”,尽管在习惯上前者指已经发生而后者强调尚未发生的事情,但当我们的研究目标是为制定防止近年来已脱贫以及基础尚不稳固农户出现大规模重新返回贫困的对策时,二者并无差别。此外,风险需要管理,而任何事情的管理过程中都有风险;摆脱贫困也需要管理,可以将导致或返回贫困当作一种风险来进行管理。通过梳理不同学科(包括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地理学和心理学等学科领域)关于贫困与反贫困的研究特点,对比我国各行各业尤其是保险业近年来参与精准扶贫的实践,比如系统分析我国保险行业协会2018年6月5日公布的“全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十大典型”,笔者进一步强化并确认,贫困与风险是一对实质相同的概念。
不仅如此,笔者还发现,现有研究中关于贫困与风险这一对概念的处理方式,也都呈现出相同或类似的缺陷,主要表现出三个问题:一是都将其表述和定义为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二是往往都强调结果而较少强调导致结果的原因,三是不明确界定“主体(entity)”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比如,将“贫困”定义为每天(月、年)的收入或消费低于多少钱,而将“风险”定义为某事件发生的潜在损失及其发生可能性的合成效应(combined effect)。三个问题都在这种定义方式上显著呈现出来。
于是,笔者基于前期关于风险研究的基础,重新定义了“贫困(poverty)”概念,并将其作为主动脱贫理论(EPM)的基础和理论出发点。
贫困,是相对于某一主体E(个人,家庭,村、乡、县或成片区域)而言,由于主体不可控制或无法预测的各种外部因素与主体的主观判断和行为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主体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状况显著低于某参照水平的一个动态因果过程。形式上,将其记为:
贫困(poverty)={主体E:致贫外因,致贫内因,贫困状态}
三、主动脱贫理论(EPM)
以贫困的新定义为出发点,在其基础上构建的主动脱贫理论(EPM)的内容,由定义中的三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
(1)主体E(Entity),指脱贫或者返贫的行为当事人,不必特指自然人,也可以指农户家庭、自然村、乡、县、省或者某一连片区域。以某一脱贫或防范返贫主体为参照,才能将致贫成因区分为内因和外因,这是主动脱贫理论(EPM)的关键。
(2)贫困P(Poverty),是一个动态因果过程,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共同导致主体所面临的实际状态。用于描述实际状态的方式和指标可以多维,经济或综合其他均可。致贫外因是指主体无法预知和无法控制的外部环境因素,而致贫内因则指主体对外部环境因素的判断、选择和行动。
(3)脱贫或防范返贫的措施M(Management measures),是指通过对致贫成因的控制或规避来改变主体的实际贫困状态,具体又区分为主要针对致贫外因的措施和主要针对致贫内因的措施。
四、调查研究与理论参照
上述理论出发点和基本框架是在笔者自己前期专业研究,包括对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以及对保险业参与精准扶贫实践经验总结基础上提出的,尚属于一种“假说”阶段,需要到实际中进行检验和印证,而这正是本研究的第二阶段着眼和致力的内容,亦即,通过实际调查研究来检验主体E和贫困P及其相互关系。
第一,关于脱贫主体E的调查研究。本研究以我国西南地区某贫困县Y乡N村这一典型贫困村作为研究对象,将该村的村委会班子(包括村书记、村主任及其全部村委委员)作为脱贫主体的代表,记作E1,然后将该村下属Q社一共56家农户作为更下一层次的研究对象 E2,即 E2={E2i,i=1,2,…,56}。在E1层面考察自2006年以来至今三届班子各位成员的实际状况,在E2层面则逐一调查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并分析导致其贫困的主要原因,重点分析E1与E2之间的关系,尤其是E1对E2的影响。实际上,E1和E2只是各层面脱贫或防贫主体的两个代表,往上,还有乡、县级党政班子作为更上层的主体代表;往下,还有各农户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对各层面主体的主要研究目标之一是探究其相互影响关系。
第二,关于贫困P的成因调查。这是所有脱贫和防贫研究的核心问题,已经有大量关于致贫成因的调查和研究存在。主动脱贫理论(EPM)同样高度关注致贫和返贫成因,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强调了脱贫或防范返贫的行为主体E,以其为参照,就可以将致贫或返贫成因划分为致贫外因和内因,因而得出与其他理论和方法很不一样的研究结论。本研究的主要对象是Q社56个农户,其中有30户已经被划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考虑到Q社这些农户数量并不太多,而且也想检验一下村委班子认定“贫困户”的标准和方法是否严肃和公正,因此并没有只调查30户已经被认定的贫困户,而是对社里56家农户逐一进行了调查,以此揭示真实的致贫成因。此外,作为一个补充和对比,笔者选取了2010—2014年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库(CFPS)作为大样本基于动态多维贫困指数法证实调查报告中的致(返)贫内外因,用以检验自己参与在N村的实际调查结论。
总之,只有真正把握了导致贫困的真实成因,才能有效解决脱贫和防止返贫的问题。用主动脱贫理论(EPM)的术语来说就是,只有通过研究并把握住E和P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提出有效的脱贫与防贫策略M。
五、初步结论
关于主动脱贫理论(EPM)及其第一构成元素E和第二构成元素P之间逻辑关系的调查及检验,有以下初步结论:
(1)主动脱贫理论(EPM)特别强调了脱贫与防贫主体E的主观能动性,特别强调(被动)“扶贫”与(主动)“脱贫”之间的区别。“扶”是外因在起作用,“脱”则可以看作是各级主体主动作为,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实现乡村振兴,这正是E、P、M这三个字母之间的关系。
(2)主动脱贫理论(EPM)中的脱贫与防贫主体(E),并不仅仅指农村贫困户或目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而是需要明确各层面不同级别的脱贫与防贫主体,比如当我们研究一个贫困县如何实现脱贫,必须明确谁是承担这项脱贫任务的行为主体,必须有一个代表,就像一个商业公司的董事会代表该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的决策承担责任一样。本研究将以省市或区域、县、乡、村的党政班子及其“第一书记”作为脱贫与防贫行为主体(E),在村里,则是一户一户的农民家庭及其家庭成员。从省、县、乡、村到农户共五个层面,自上而下,上层面主体制定的脱贫或防贫目标、措施及实施,必然影响下一级脱贫或防贫主体制定目标与措施,这是一个“外因驱动内因”的过程。
(3)以N村的村委班子(E1)以及Q社56家农户E2={E2i,i=1,2,…,56}为例,对于E1,从2006年至今的共三届村委班子、尤其是前后多位村书记的行为表明,这个主体完全不可能带领全村实现脱贫致富的任务,不仅如此,E1的行为直接负面影响下一层面,包括Q社56家农户E2i的脱贫致富预期和行为。至于E1的预期和行为又如何受到上级包括乡和县级层面主体预期和行为的影响,笔者尚无能力调查研究,但应该引起党中央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4)关于N村Q社56家农户{E2i,i=1,2,…,56}的致贫成因调查表明,如果以每一农户E2i作为参照,导致其普遍和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原因,既有外因也有内因,外因包括: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及缺乏一个可以信赖的、代表党和政府意志的村委领导班子;内因则包括:受教育水平低下,家庭主要男性酗酒、赌博、家暴,家庭主要女性劳动力轻率离家出走,等等。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则表明,目前“精准扶贫”实践中精准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做法仍然不够“精准”,应该再进一步精准到“自然人”,精准到农户家庭的“主要责任人”,从而将所有的贫困户或处于贫困边缘的农户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存在一个有担当责任并愿意带领全家通过劳动脱贫致富的农户家庭,另一类是在家庭成员中根本找不出这样一位责任人的贫困户家庭。对前一类农户,政府和社会应该积极帮助其脱贫,亦即“精准扶贫”;对于后一类农户,政府和社会应该直接采用社会救济的方式直接给予救济。针对N村委会在Q社的34户实际贫困户(基于自己的调查判定),其中至少存在6户贫困户找不出有这样的家庭主要责任人,只能接受社会救济或扶持,无法主动去脱贫。
(5)“精准扶贫”到“脱贫攻坚”转换的关键在于识别能够主动脱贫的农户,在于识别出每一贫困农户中是否存在至少一位“家庭主要责任人”。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源参与的各类扶贫项目中,重在“以人为本”,尤其是要设法识别出承担或参与项目的农户中是否确实存在“家庭主要责任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的扶贫项目,可以考虑通过向地方政府推荐驻村挂职干部等方式参与识别“家庭主要责任人”。本研究提出三条判别准则供参考:
·准则1:身体健康,有能力和意愿带领全家通过劳动脱贫致富。
·准则2:遵纪守法,相信科学。
·准则3:承担家庭责任,尤其是孝敬父母和祖父母,养育和教育子女。
(6)研究致贫成因,需要有明确的行为主体作为参照。由于各层级主体至少可以从上至下分为省(或连片区域)、县、乡、村、户、家庭主要责任人六个级别,对应贫困省(区域)、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以及贫困户中的家庭主要责任人,上一级主体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行为,相对于下一级主体是否贫困来说,是重要的外因,反之亦然。
在研究E和P的基础上,进入本研究的第三阶段,关于各级主体实现脱贫和防范返贫的策略M。
实际上,致贫与脱贫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区分为致贫外因和内因,后者同样需要针对致贫外因和致贫内因制定相应的脱贫和防范返贫策略。
针对致贫外因,尤其是对于已经被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已经脱贫但基础尚不稳固的大量农户来说,按照上述理论框架,外因又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原因,另一类是人为原因。前者主要指自然条件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包括交通及通信条件、疾病和意外伤害事件、自然灾害等;后者则主要指农户和村民的直接领导者——村委会班子及第一书记的领导行为,这也是往往被其他研究所忽视之处。本研究基于总结和分析我国保险业参与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的实践经验,结合主动脱贫理论(EPM)的原理,获得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保险业参与乡村振兴的主要方向和目标在于“守成”而非“脱贫”,亦即在于通过风险分摊和转移机制,守住大量新近脱贫和基础不够稳固农户重新返回到贫困状态的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风险设计相应的商业保险产品。作为例子,笔者与本专业方向研究生合作,设计了一款专门针对农户“家庭主要责任人”的保险产品,特别针对这个群体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风险提供保障。
第二,以每一农户或普通村民为脱贫或防贫的行为主体,党和政府的村级基层组织——村委会班子及第一书记的领导行为是农户和农民脱贫和防贫的重要外因,但是,如果以整个村作为脱贫或防贫对象,那么村委会班子及第一书记的领导行为就成为实现脱贫或防贫的重要内因。所以,“内”与“外”只是视角问题,共性是皆为“人的因素”,因而也只能从“人”的角度解决问题。具体又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自上而下的组织和班子建设问题,其二是教育问题,主要指乡村教育及乡村健康文化建设问题。
六、EPM理论中M的验证:关于乡村教育的探讨
针对致贫内因,仍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已脱贫但基础尚不稳固的大量农户家庭及其主要责任人来说,并以Q社56家农户为例,基于前期调查研究,致贫内因所呈现的表象是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传统文化中的善恶美丑价值观不断丧失,包括夫妻相互尊重、忠诚,孝敬父母和长辈,对孩子的教育尽职尽责等传统美德,都在沦丧,具体不再赘述。但归根结底,Q社这56家农户中所表现出的种种自身内在“人为因素”,与十多年来三届村委会班子成员的表现是一脉相承的,因而解决之道(M)也是一样的“两个建设”:其一是自上而下的党和政府的基层组织和班子建设,其二是乡村教育和健康文化建设。
乡村教育和乡村文化建设的抓手是村小和村小教师。N村有两所村小,塘子小学和小酒坊小学,两校相距约3.5公里,共约15位老师和约450名学生。笔者通过最近几年与两所学校部分教师的交流和沟通,获得一条重要启示——乡村教师是向广大村民,不仅包括孩子,也包括向孩子家长们传播文化知识的主要传播者。而且,乡村教师目前还是连接乡镇政府以上各级政府机构与广大村民的重要桥梁,这几年来上级机构对农户的许多入户调查都是委托乡村教师来实现的。此外,乡村学校通过聘请代课老师的途径,多年来陆续培养了许多乡村干部,比如目前协助配合笔者进行这项乡村调查研究的人,正是N村塘子小学的代课老师、N村Q社的村民,还是一位具有五年党龄的共产党员。
受此启发,笔者在一年多前曾经花了大量精力和时间与导师和其他志愿者合作,试图为乡村教师设计一款当时称之为“百万年金计划”的半公益、半市场化的方案,基本思路是通过提供一款既能保障乡村教师的重疾和意外风险、又能通过公益捐赠为持续数年留在贫困山区做乡村教师的人提供一份有吸引力的年金,以吸引并留住乡村教师。但是,笔者随后又与同专业研究生合作,通过当地政府教育部门以及当地学校的配合,进行了一项关于在职乡村教师和未来乡村教师的“去留”意愿及其背后影响因素的调查,利用手机微信系统设计了两份调查问卷。一份针对在职乡村教师,主要问是否愿意继续做乡村教师,如果不愿意,主要理由是什么;另一份给师范学院在读大学生,主要问是否愿意将来选择去做乡村教师,如果不愿意,主要理由是什么。问卷通过手机微信发出,然后在电脑后台统计调查结果并查看留言。
针对在职乡村教师的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540份,有效问卷率为92%;针对在读师范学生的有效问卷129份,有效问卷率为62%。主要结论如下:乡村教师对自己子女的教育期待、家庭生活以及工作负担是影响其继续或离开乡村教职的三大影响因素,而且,该结论对在校师范生也同样成立。
上述调查结论令笔者感触很深,特别是读了许多乡村教师在调查问卷后面的留言之后,更是彻底颠覆了笔者之前尝试通过设计“乡村教师百万年金保险计划”吸引和留住乡村教师的初衷,经过与当地教育部门领导和老师的交流,尤其是通过观摩并支持北师大“唐心支教队”2018年暑假期间到N村为期十天的支教活动后,感触更深,进而提出:
乡村教师队伍对于乡村教育和乡村健康文化建设至关重要,但不一定需要长期将教师留在乡村,不断流动和轮换的年轻乡村教师更能给贫困山区带去活力,更受乡村孩子和村民的喜爱。因此,建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设计和推出乡村教师轮岗制度,让每一位选择公办教师职业的年轻人,都轮岗到乡村去做1至2年的教师。
七、总结
(一)通过发现风险概念与贫困概念之间的相似性,包括实质内容的类似和传统研究方法缺陷的类似,采用动态视角并参照脱贫行为主体(E)重新定义贫困概念,以此为出发点,借鉴全面风险管理(ERM)的基本架构,类似地构建了“主动脱贫理论(EPM)”,将其应用于解释“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这场伟大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作为实践的理论参考。
(二)以我国西南山区一个贫困村为具体研究对象,长期深入跟踪调查并参与其中一系列相关公益活动,从而获得大量一手资料,结合所构建的主动脱贫理论(EPM),真正体验“从实践中来再回到实践中去”的研究过程,初步完成了一项方法独特、理论与实践密切关联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