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校长陪餐”更需监管到位
2019-05-08周芳元
湖南教育·B版 2019年4期
周芳元
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經营场所。(3月20日 新华网)
“陪餐”是一个好主意。目前,我国中小学普遍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也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于是,有不少网友表示要“校长陪餐”。
但是,“校长陪餐”也有局限。校长事务繁杂,精力有限。学校之中,样样工作重要,如果各项工作均需校长亲力亲为方能见成效,那校长即使有三头六臂只怕也难以应付。如果仅仅依靠校长的用餐体验,而不将具体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校长陪餐”这一举措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因此,做好学校食堂食品监管工作,落实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才是关键。对于学校食堂,学校负有监管的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食堂主管人员身上,要制度上墙,要签订责任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涵盖食品流程的方方面面,确保食品流通的每一道程序都有监管人的签字,这才是监管之本。
回归现实,校长陪同用餐主要起示范引领作用,其效应不宜过于放大,也不宜过于依赖。要真正解决食品的监管和相关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实到食堂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身上,这才是“校长陪餐”的真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