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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数字政府建设创新探讨

2019-05-07刁生富刁宏宇吴选红

关键词:利益数字政府

刁生富,刁宏宇,吴选红

(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广东佛山528000;2.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文化基础部北京100053)

一、数字政府的含义与特征

(一)数字政府的含义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了新时代。从技术经济角度上看,这也是一个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机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为依托的使得人类社会进入了以数据流动为主流价值观的大数据时代。一个“一切都被记录,一切都被分析”的数据化时代的到来,是不可抗拒的[1]。可以说,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更多的改变正蓄势待发。[2]数据化和智能化对生活、工作和思维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其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是前所未有的。为顺应大数据时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新时代政府的治理体系和服务模式也必须发生转变。数字政府建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被提上议程,并在当前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数字政府建设是大数据时代行政服务模式的创新范式,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数字政府的前身是电子政府,其提出源于1993年美国倡导实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当时的美国副总统戈尔发起了一场名为“国家绩效考察”的运动,用以检视美国政府在管理和服务提供方面所存在的弊端,在这场运动中,构建电子政府作为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被提出[3],但在当时并没有被各国政府所重视,只是作为其在历史舞台上的登台亮相的一个前期准备和剧情预告而已。直到21世纪初,数字政府发展才开始大行于道,相关领域的研究专家对其概念界定纷纷呈现,其内涵和外延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数字政府”(Digital Government)又被称为虚拟政府(Virtual Government)或电子政府(Electron-is Government)[4],是在认可政府具有存在价值和政治功能的前提下,赋予政府运行的智能化和技术化的属性[5],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实现日常办公、信息收发、公共管理等政府事务的数字化、网络化的一种现代行政管理模式[6],更是一种通过运用新兴数字技术支持政府再造过程中政府运作和效力复杂变化的结果[7]。结合新时代数据化和智能化的特征,我们认为:数字政府是指以现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为支撑,充分契合政府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政府建设创新的主观能动性的一种多元化协同、多维度互动、多空间泛在的新时代高效行政服务模式。

(二)数字政府的特征

作为新时代的高效行政服务模式,数字政府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来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第一,多元化协同性。即行政部门纵横视域共融,网格化互通,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利益协同新机制;国家政策法规引领,省级统筹规划设计,各地方部门协同联动的整体政府内部联动新体系;数字政府大数据资产互联互通共享,形成数字政府的整体联动机制新格局;政府运行体系纵横联动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协同新局面。

第二,多维度互动性。即数字政府与不同服务对象互动,实现实时互动反馈,社会参与积极性高;数字政府政务服务便捷化、高效化、精准化、个性化;数字政府服务职能转型,实现从传统的以国家和国民为服务中心向以每个个人为服务中心的服务转型;数字政府社会公共服务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多空间泛在性。多空间泛在性是数字政府的本质特征,即“天地一体”的泛在服务支持体系,实现数据跨域关联、互通共享;服务网络全覆盖,服务传输网速高质量,网络运营体系安全可靠;数字政府服务数据采集动态化,服务决策精准化。

二、新时代数字政府建设的价值分析

(一)新时代智慧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

数字政府建设创新是新时代智慧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在新时代智慧社会背景下,大数据作为一种资源和资产已经关系到国家战略规划层面,而数字政府建设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智慧社会的目标,指出要突破技术难题,引领技术创新,为实现我国建设成为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目标而做好准备,为我国的智慧社会建设提供支撑点。然而,智慧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急需建成一个运转高效、服务精准、管理到位的数字政府,来扮演智慧社会建设过程的“把关者”的角色,充分发挥其带好路、走大路、不迷路的正确引领作用。因此,在新时代智慧社会建设中,数字政府的建设创新是重中之重。

(二)新时代政府职能转变的前驱动力

建立和完善数字政府是近年来发达国家适应信息技术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服务能力和管治能力,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8]。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政府已经不具备满足公众新要求的能力。但数字政府不同,其所具有的三重属性顺应了我国未来智慧社会建设发展的趋势,它就是新时代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服务型政府,是高度透明、具有公信力和威信力的政府,更是人民群众办事信任、办事满意的政府。过去,种种条件的限制与束缚,导致政府服务水平不高,决策能力不强,与群众的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发生,群众办事跑腿多,办事不满意。然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社会运转的数据开始集中连片出现,数据间的流动性与关联性特征日渐明显,被记录的一切开始发挥其价值,交叉复现的数据正是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事实真相,大数据技术也正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要素,政府的创新建设找到了出路。因此,新时代智慧社会背景下的数字政府建设,急需总结建设经验,快马加鞭砥砺前行,而数字政府建设创新正是新时代政府职能转变的前驱动力。

(三)新时代化解主要矛盾的内在要求

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成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的转变体现群众需求的转变,正是驱动政府服务创新,激发政府创新建设的内生动力。数字政府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是政府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时代数字政府的建设创新,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和对政府公共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有效解决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问题,从而有效满足新时代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内在要求。

(四)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基础条件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9]。数字政府建设的创新,就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数字政府本身就是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为支撑而建成的多元化协同、多维度互动、多空间泛在的新时代高效行政服务模式。从其内涵与特征中可知,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已经不再是传统的极具行政色彩的政府与非政府治理的不平等的合作型社会治理,而是一种新型的“去行政化”的社会共同治理模式。它讲究的是:政府自律获得威信力和公信力,市场自律获得发展自由的空间。通过“放管服”改革的方式,重构政府角色,当然也同时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权利的监督与维护、责任的承担、利益共赢的机制等。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模式获得颠覆性的变革来源于大数据思维的威力,扯去了所有社会治理不轨行为的“遮羞布”,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具备了自律的美德。这一治理环境的形成,有利于激发社会治理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主人翁意识,实现了社会治理创新的良性互动与可持续发展,而其基础条件就是数字政府的建设创新。

三、数字政府建设的障碍因素

(一)数字政府建设标准不一致

数字政府建设是民生工程,本着服务群众、惠及群众、便利群众的宗旨,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所以当下才会在全国各地兴起数字政府建设创新的热潮。但是,由于数字政府建设标准不一致,导致数字政府建设步履蹒跚,延缓了数字政府建设的进程。具体表现为:首先,不同地域间数字政府建设标准不一致,导致全国数字政府建设协同化发展困难程度加深;其次,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管理运营标准不一致,出现不同部门服务平台遍地开花的局面,导致数字政府建设分散而无合力,加大了后期数字政府建设平台互联互通的困难程度,阻碍了全国上下一张网的数字政府建设进程;最后,各政府部门间对数据资产的数据采集、存储、应用、管理与服务标准不一致,导致数据资产存储方式混乱,出现数据溯源能力下降,系统数据通配能力弱,数据运用与流通困难。

(二)数字政府建设数据不畅通

智慧社会视域下的数字政府建设,本质就是以大数据为依托而推进建成的多空间泛在的服务型政府,其高效运营的成立要件是需要强有力的大数据作为运营支撑要素。然而,数字政府在建设过程中,如何将大数据的价值充分合理地运用到实际建设中却成了难题,而这个难题中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数据不畅通导致大数据资产贬值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数字政府建设的进度、效率与绩效。当下的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由于数字政府大数据的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大数据资产的数据流通渠道建设技术不成熟、数据保密等级不同等因素影响,导致数字政府在建设过程中受困于数据壁垒、信息孤岛、条块分割、烟囱林立等数据不畅通的困境而无法脱身,亟待寻找出路。此外,一些政府领导对数据不了解,没有数据思维的概念,还有一部分人把数字政府建设视为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没有正确认识到数字政府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在改变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上的作用,保留传统的办事观念和方式,不愿意接受数字政府数据资产的共建共享,更不愿意把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资源对外共享,如上诸多的认识和态度极大地限制了数字政府的建设和发展,使得数字政府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流于形式和摆设。还有一些政府领导创新思维不够,固守原有的管理型政府,不积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科学化的服务型政府,不树立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的核心理念,缺乏团队合作精神[10],大大阻碍了数字政府建设创新的数字资源开放与共享工作。

(三)数字政府建设利益难协调

利益难以协调是当前数字政府建设又一大障碍。数字政府建设涉及多方面多部门数据,在打通数据壁垒过程中,实现利益共赢存在很大的难度。一是政府各部门数据资产前期投入成本不同,期待其数据资产保值增值的程度不同;二是在推行数据共享的过程中由于数据孤岛的存在,条块分割的阻碍,数据共享成本高昂,前期投入大,人才匮乏,谁来承担前期投入的高额费用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三是数据资产的主权问题尚未得到圆满的答案,数据资产收益蛋糕无法公平分配。如果出现数据确权纠纷问题该如何解决、由谁来解决。四是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具体的实施机关权责划分不清晰的问题,实施措施缺乏方向指引,监督无对象,导致数字政府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执行部门打着自己的算盘各自为政、“推脱”、“踢皮球”的现象出现;五是政府数据共享与服务对象需求不衔接,导致数字政府建设的跨领域利益协同渠道受阻;六是数字政府是一个高度透明的政府,其建设必然会将过去一切留痕的行政行为“晒”到公众面前,回归真相的艰难过程势必损坏“某些人”的利益,更有甚者,现有的“懒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也必会暴露无遗。

(四)数字政府建设制度不健全

数字政府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满盘皆“新”是目前的建设现状。那也意味着原有的制度依然在发挥作用,但它们是传统政府的体制机制的组成部分,很难适应数字政府的运营体系。即使数字政府建设研究专家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开始寻找出路,但依然改变不了数字政府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新”的特质,那就意味着制度建设依然摆脱不了其束缚和局限。譬如,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健全,权力界定不同,不同层级、不同部门接触到的数据不同,加大了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建设数字政府的难度。因此,亟待完善相关制度,加强部门工作人员数据主人翁意识,加快建成纵横共融的一体化制度体系。因此,针对当前数字政府制度建设不健全的现状,需要加快推进制度建设,实现以制度建设推进数字政府创新建设和发展。

四、新时代数字政府建设创新的推进策略

(一)总“指挥棒”统一部署

在数字政府建设创新的各种障碍因素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标准不一导致工作的重复,延缓了数字政府建设进程。因此,当前数字政府的建设需要重新审视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国家一条指挥棒统一部署数字政府创新建设战略,各个地方的数字政府建设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要求,从而充分发挥我国数字政府创新建设一个指挥中心的战略指导作用,各省各地区数个部门协同,多方参与互动的数字政府创新建设“金字塔型”部署新格局(如图)。

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部署已初见成效。各省各地区相关数字政府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数字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推进数字政府数据资源的国家统筹管理,认真执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等顶层规划设计要求,始终保持我国数字政府创新建设工作稳步推进与可持续发展,做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不偏不离。不断推进标准化工作一体化,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目录编制提供一套标准,充分发挥“一个指挥中心”的统筹调度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自上而下的管理决策的正确与否取决于自下而上的反馈信息,指挥中心需要及时与下级反馈现状相结合,不断提高中心决策模型泛化能力与推进建设模型的合理化的假设空间。

部门协同与多方参与是数字政府建设总指挥的支撑要素,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处理好支撑要素间、支撑要素与指挥中心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后者主要是下级执行部署中心规划设计工作,及时做好与上级沟通反馈即可,然而,前者并不以为然,其协调工作的复杂性是导致当前数字政府建设困境产生的根源。以广东省佛山市推进建设数字政府工作为例,佛山一市五区的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推进艰难,受困于各区各自为政。各部门由于各有系统,数据资源标准不一,推进工作的专职人员变动大等因素的影响,仅仅是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各部门标准化实施工作方面就已经是观点不一,各自希望按照自己部门的已有的最便捷的方式与方法推进建设数字政府相关工作,可见,数字政府建设的统一调度与地方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是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为加快迈进数字政府建设创新工作,广东省佛山市成立数字政府建设管理局,在打破各区数据“孤岛”、破解佛山市当前政务大数据共享难题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构建佛山市政务大数据资源共享,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行业协同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迈出有力的一步,其部门协调困难的问题的解决方式与方法已经逐渐外显。总结起来大体思路是,指挥中心在本质上是一条贯穿于金字塔的指挥棒,是一条主线,各部门间工作难以协调是因为受到权利界限不清,平级难以相互共同配合工作的传统型部门观念束缚,就需要单独的第三方管理协调者的出现,才能打破这一僵局,而佛山市数字政府建设管理局的成立,正是打破这一僵局的有效尝试。

(二)跨域数据共商共建共享

大数据作为智慧社会中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资产,资产的保值增值在于流通。因此,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数据不畅通的困境的突破及超越并不是不可实现的,具体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思考跨域数据共商共建共享的路径。

建立高效运营的数据共享中心平台,为政府的数据资源信息共享提供渠道和平台,是实现数字政府数据共享的核心工作。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虑平台实际的共享能力,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梳理、存储、分析、交付等方面的能力,所以平台的建设不仅需要强化建设硬件设施,还要顾及软件开发与运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工作都需要一批真正懂得大数据资源管理与运用的专家、人才来指导工作与开展工作。因此,平台的建设需要对人才进行培育。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互联网是动脉,没有移动网络的互联,没有较好的网速,数字政府建设是很难满足于人民群众的独特需求的。

共享平台建设需要注意数据安全、数据隐私的问题,以免酿成数据灾难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数字政府数据共享中心平台极具安全隐患,归因于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关,是国家数据运转集散中心,各个领域的数据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资源难免出现系统崩溃甚或是黑客的攻击。基于此,为了避免高度透明的数字政府建设陷入“塔西佗陷阱”的危险,共享平台的建设要特别注意两方面的建设工作:一是对于工作人员的数据保护意识的培养极为重要;二是需要加强防护网建设,层层封锁数据窃取端口,让不法之徒无法为所欲为。

建立高效运营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跨域数据共商共建共享的目标还需要注意数据资产共享的目的以及数据本身的管理。数字政府的三重属性,决定了数字政府资源共享平台的功能属性,平台的服务对象广泛,不仅包括政府内部工作人员,同时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这就要求我们的数字政府在建设资源共享平台的过程中需要做到如下几方面:一是数字政府的数据资源共享,其共享的特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共享资源平台的提供方,需要其服务对象群体充分共享自身的数据资源,扮演好主动共享资源的角色。同时,针对权力本位和部门利益的制约,需要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式和工作习惯,拔除妨碍数据共享的旧思想、老观念,实现理念转型[11];二是平台数据资源共享的主体、服务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平台资源共享的复杂性,如果没有一个统筹各方数据的标准去约束和规范数据,那么后期的数据资源共享将更加困难,因此共享平台的建立还需要从当下找到协调长远发展的共享目标,不要被“万事开头难”的固定思维所困扰。通过依托共享资源平台,实现共享工作各方协同互动,通过统一的标准,建立统一的资源共享目录,增强数据共融的适应能力;三是大数据的“4V”特性决定了数据资源价值挖掘工作的困难程度,特别是对于资源共享平台而言,必须具备资源价值挖掘的能力。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对转瞬即逝的数据资源的及时抓取和实时动态更新数据,数据资源的价值不比“煤矿”等资源的价值具有稳定性,数字政府的数据资源的价值不同,其价值主要在于流动性、实时性和精准性,目的是将其运用于实时推出的个性化服务。因此,平台的数据资源共享急需突破技术壁垒、信息壁垒、数据孤岛等困境,促成平台数据高速运转和流动,最短的时间创造和发挥共享资源的价值最大化。

(三)利益协调互惠互利互赢

数字政府创新建设的根本路径就是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实现数字政府创新建设参与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利益是一切冲突的根源,如果利益问题得不到解决,由利益产生的其他问题也无从解决[12]。马克思曾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3]而数字政府的创新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由于其多元化协同的特征,创新建设的过程必然牵涉各方利益,如果不能找到可行的策略协调各方利益,数字政府的创新建设将举步维艰。数字政府的创新建设利益协调不仅包括政府内部各部门、各层级间的利益协调,还包括政府的服务对象与政府的利益协调,以及服务对象与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协调。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创新建设利益难以协调的疑难点是多主体的利益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纵观整个社会的发展形态,没有哪个国家的社会公众与企业团体不支持高度透明的政府为自己服务,相反,在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前都是社会公众与企业团体通过各种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倒逼政府服务转型。结果就是,当前的数字政府建设创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已经从传统政府创新建设的多方利益协调阶段过渡到政府创新建设的内部利益协调的阶段。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随着政府管理与服务的转型升级,社会公众与企业团体的新的利益诉求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提出新的要求,数字政府的利益协调机制还将回归到多方利益协调阶段,形成一个“多方利益——单方利益——多方利益”的利益协调闭合环路,当前数字政府的创新建设必然是为下一个利益协调的“拐点”的出现做好前期准备的,也是当前数字政府创新建设的原始动机。

挖掘到当前数字政府创新建设的利益协调的根源所在,那么,“对症下药”的工作就必不可少了,针对困境,超越之路可从这几方面进行探讨:首先,采取清单化管理模式,将数字政府建设全景图实时反馈于指挥中心,运用大数据工具加强顶层规划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财政清单、红黑名单等的清单化管理方式,把所有的行政行为主体与客体合法化的约束起来,缩减行政行为失控的可能性。清单化的管理模式,在发挥数字政府内部员工相互监督的行为机制作用外,还能倒逼员工自律,实现自我管理。以数据说话的时代,当政府引进清单化的管理模式,再加上清单的数据可以实时被整个行政系统调配管理及审查,无疑是在政府内部监督体系中形成一个现代化的“圆形监狱”监督体系,将对数字政府的创新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如此一来,原有的数字政府内部的懒政行为,以及踢皮球、推脱的现象将被有效避免,对于数字政府的创新建设环境的改善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其次,加强数字政府创新建设的理念教育是数字政府建设的人才驱动力。数字政府的创新建设急需加强建设理念再教育,针对当前利益难以协调的内部困境,通过理念再教育的方式,让内部员工树立大数据思维意识与服务意识,转变思想观念,主动放弃个人的局部利益,将目标投向长远。因为当前的数字政府创新建设进度缓慢,与内部的人才缺乏有极大的关系,内部员工不愿放弃利益,外部新型大数据管理与服务人才无法引进。敢于提出放弃个人局部利益不仅仅是基于政府的宗旨与原则而做出的规划,更是基于数字政府创新建设服务转型的受益群体,不仅包括体制外的社会公众,还包括体制内的政府正式编制人员,数字政府的全面建成是每一个人的目标。

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新型数字政府利益协调机制是协调当前利益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当前的数字政府创新建设的利益协调较为突出的表现是:需要考虑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评估制度的深刻影响,各部门、各系统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还在于各部门受限于传统的绩效评估制度,没有实时更新绩效评估制度,出现数字政府创新建设过程中各部门的利益得不到确权,使得数字政府的创新建设被传统型政府的绩效评估制度所捆绑。原因在于“新”与“旧”的利益冲突尚未得到平衡,主要表现为过去的政府是管理型的政府,较之于服务型政府而言,从政府本身的利益诉求出发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利益差异,前者利益集中于政府与国民,而后者所惠及的利益是每个具体的个人。政府1.0时代侧重于‘以政府为中心’;政府2.0时代侧重于以‘以国民为中心’;政府 3.0 时代侧重于‘以每个人为中心’[14]。如上政府角色的变革,必然决定了政府利益协调机制的变革,需要将1.0时代与2.0时代的利益协调机制变革为与3.0时代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并实时做好更新工作,因为大数据时代的“不变之理”就是“以变应万变”,提前做好迎接4.0时代到来的准备。因此,当前的利益协调机制需要从实际出发,全面考察各层级的利益诉求之后成立专门的第三方利益协调部门,专门从事协调数字政府各部门间利益冲突,从利益共同体中寻求利益平衡机制。在其中构建利益表达机制,维护利益的合理诉求;构建利益导向机制,保障利益的正确实现;构建利益调节机制,实现利益的公平调整;构建利益补偿机制,促进利益的整体协调;构建利益约束机制,规范利益的实现途径;构建利益矛盾疏导机制,推动利益的整合发展[15]。

(四)健全制度保障畅通无阻

数字政府创新建设标志着我国政府从管理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的变革之路已经迈入新时代。服务型政府的时代已经到来,以每个个人为服务的中心点的服务型数字政府创新建设必将更加强调服务的便捷度、满意度、精准度,更加注重服务过程中群众的积极乐观的服务体验、情感体验以及个性化需求。为达到这一目标,期待这样的服务型政府的全面建成,就需要配套的相关制度体系的创新建设。从问题与需求出发,寻找当前数字政府制度建设的欠缺与不足,最大程度弥补数字政府制度的创新不足与数字政府发展突然的制度“缝隙”所带来的“遗憾”。借鉴以往的自下而上的倒逼政府制度变革的经验,大数据时代的数字政府制度建设需要革新,需要主动调查需求,通过对自下而上的社情民意与公务人员真实的反馈数据的采集、清洗、加工、存储、分析及应用,再将自下而上的数据与自上而下的统筹机制相融合,营造利于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公众的科学合理的制度环境,不断地推进制度重构的流程再造。

政府制度在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就需要现代化的政府制度[16]。由此可见,实现制度的重新构建对于当前数字政府的创新建设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所以,在健全制度保障数字政府创新建设过程畅通无阻的路上,首先可以通过完善法律与行政制度的方式,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数字政府建设的办事规程与行为准则,将数字政府制度重构的流程、程序的自由发挥的空间有效地约束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避免制度建设过程中越轨行为的出现。其次,不断完善政府监督制度,“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的权力有其自由裁量的空间,为了避免因执行者理解偏差等因素的影响,可以通过合理运用大数据时代的工具,分析行政行为的数据痕迹,形成数字政府建设准备阶段、执行阶段、评估阶段、创新阶段的有效监督机制,实现数字政府创新建设的全流程监督体系。

最后,建立客观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是当前数字政府制度重构的重点和难点。数字政府的绩效评估制度的完善需要从各层级绩效评估机制、部门的绩效评估机制、公务人员绩效评估机制等三方面着手,通过对各层级、各部门以及所有公务人员在数字政府创新建设过程中的实际贡献能力,目标达成情况等方面与酬劳机制、激励机制、惩罚机制相耦合,积极鼓励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为,适当提醒其不作为的行为。但是,要坚决规避将积极作为的行为与惩罚机制相耦合的绩效评估机制的形成。譬如,本来是加分项的行政行为,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却变成了减分项,这就非常打击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因此,在数字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建设过程中,革新绩效评估理念,做到优选评估工具,明确评估主体,精准评估实际成效,形成科学化、民主化的新时代数字政府绩效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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