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件退查的价值背离与回归
2019-04-29杨一帆
摘 要 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和对侦查权的制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领域设立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根本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退查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却与该制度的应然要求存在着的距离与冲突。
关键词 退回补充侦查 价值背离 完善
一、退回补充侦查的现实困境与价值背离
(一)彰显人权保障理念的需要与无休止羁押现实之冲突
司法的和谐必须是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和谐的司法必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司法。检察机关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承担着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共同职责,特别是当权力的不当或者违法行使危及个人合法权利时,检察机关可以在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诉求时或者主动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这其中包括被害人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国基本实行了抗辩式的审理模式,强化了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更加明了。而检察机关为了实现控诉犯罪的职能,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此,检察机关常常通过补充侦查的方式来获取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对侦查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监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完善的实施规则,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也会有意无意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二)权力制约的宪政要求与补查监督失范的窘境
科学发展观一直所倡导的“和谐”是多重价值冲突协调平衡以服务整体目标的状态。司法和谐同样要求刑事司法中各權力主体做到“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作”。因此检警两家在进行刑事诉讼中不仅要注重配合,更要强调制约,这也是宪法对检察权的要求。我国宪法将检察权定义为法律监督权,其职责在于通过发挥制约作用的监督,有效地控制行政权和审判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运行。
(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矛盾
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但是公正必须是迅速、及时的。因此,司法要彻底的公正,就必须以司法的高效为前提。”退查的最初目的在于体现了法律对实体正义的追求。但退查率逐年攀升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第一,导致诉讼效率低下。部分案件退补后,侦查机关未作任何补侦工作又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原因既有时过境迁难以再取证、同案犯在逃,无法相互印证等客观原因,也存在部分主观因素使得补充侦查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二、退回补充侦查的脱困与价值回归之法
(一)加强检警诉讼职能协调发展,共同追求诉讼高效率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共同职责主要是围绕为提起公诉而查获犯罪人及搜集、保全证据,双方目标一致,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相互协作,共同追求调查、取证、公诉的高效率。正是诉讼职能的统一性,决定了双方在各个方面必然表现为高度集中统一、相互协调一致,但如前所述,造成退查率高的原因之一在于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某些职能上尚未能协调处理,如在退查标准认识上的不一致等。
(二)加强制度改革与创新,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为大力推进侦检合力,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主要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等形式,对侦查机关发现、收集、固定、补充和保全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追诉犯罪的一种诉讼活动。
(三)尊重诉讼客观规律,把握改革方向
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在注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而检警关系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其自身产生、发展的规律。包括退回补充侦查在内的相关制度的调整只有体现检警关系的发展规律,体现其基本原则,才能具有法律所必备的稳定性及效益性。但任何改革都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因此,目前的检警关系改革不能超越检警关系历史发展阶段。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检警关系合力应与检察机关对侦查成果享有最终评价权相适应,既要求配合,又不允许检察指挥侦查,以免诉讼结构失衡。
三、结语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或者出庭公诉的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查证的诉讼活动。在侦查活动中,搜集、巩固证据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权利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设立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指控犯罪标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权利,免受侦查权的侵害,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简介:杨一帆(1996—),男,内蒙古包头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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