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的伦理困境与治理路径
2019-04-18邓亮袁国福
邓亮 袁国福
摘 要 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成为未来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趋势,给学校德育带来新的挑战。从伦理的视角发现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面临的困境:数据采集主体伦理观念淡薄,采集方式不合理;数据被永久保存,缺乏及时更新与有效监管机制;数据使用随意性强,缺乏规范意识和法律保护等。有必要从学校、政府与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协同互动,通过对数据采集者进行集中培训、政府部门加强立法、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等方式进行有效治理。
关键词 大数据 学校德育 伦理困境 多元治理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教育与大数据的有效融合成为了未来教育发展的趋势。中小学校运用大数据来审视学校德育工作,可有效提升德育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但在将大数据广泛运用于学校德育工作之前,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其中存在的伦理问题,避免学校德育因手段和方式的不道德而违背学校德育的初衷。本文将结合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工作的理论思考与现实行动,在阐述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的价值的基础上,分析其中存在的伦理困境,并提出可行的解决策略,实现大数据与学校德育工作的有效融合。
一、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的价值分析
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是指通过获得包括教师道德教育与学生品德发展等大量的关于学校德育工作的数据信息,然后对数据进行处理与分析,展示学校德育工作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提高学校德育工作效能的过程。与传统的学校德育工作相比,大数据所具有的总量巨大、形式多样、生成与运算快、价值巨大[1]等优势,为学校德育工作的发展与创新带来了新的机遇,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全面掌握学校德育工作的现状
利用大数据可以广泛搜集学校德育的所有数据信息,包括对学校德育课堂的全程监测获取实时的动态数据,大数据时代学校德育的评价来源更为广泛,“不仅仅有来自网络教学平台的学生品德发展的记录,更有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学生在日记上表达的观点、家长对孩子在家表现的真实反馈、学校的监控录像等信息”[2]。这些全面、动态的数据信息相比较于传统的片面、静态数据更能全面地掌握学校德育工作的状况。在大数据背景下,可以通过德育课堂中师生行为、学生日记、教师评价以及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获取学校德育工作的大量信息,对学校德育工作进行全面掌握。
2.满足多元主体对于学校德育工作的需求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除学校德育部门需要对学生德育进行了解外,学生家长、社会用人单位等对学生德育状况也较为关注。依靠传统的数据搜集及呈现方式难以满足多元主体对于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需求,我们需要依靠大数据以多种形式满足多元主体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要求。
3.精准呈现学校德育工作的進展
以往学校德育工作容易陷入经验主义的误区,对学校德育工作进展的把握主要来自于主观经验的判断,可用于评价的资料也有限,难以及时掌握学校德育工作的真实过程。大数据则通过实时的监控,不仅提供静态的数据,还能随时提供动态的数据信息,包括课堂直播视频等,为学校管理者精准呈现学校德育工作的进展,使学校德育工作精准化、科学化。
4.及时反馈学校德育工作的效果
传统的德育评价方式主要是每学期结束后对德育工作的效果进行整体评价,这时评价方式较为滞后,难以及时改进德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将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工作,评价者可以在掌握大量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对学校德育工作进行及时的评价,并提供反馈意见。例如我们通过对德育课堂的观测,可以根据视频中教师的行为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以评价促进德育工作质量。
二、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的伦理困境
将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是为了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德育中的价值优势,更好地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但由于学校德育所具有的伦理性使得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的具体过程中,容易出现侵犯师生隐私和自由等一系列的伦理问题,这是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首要问题。
1.数据采集主体伦理观念淡薄,采集方式不合理
德育数据的开发和采集是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的前提和基础。学校德育数据采集的伦理缺失主要集中在数据采集主体与数据采集方式两个方面。由于数据采集主体并非接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士,因此数据采集主体往往缺乏相应的伦理观念,不懂得尊重师生的隐私,保护师生的自由。采集主体伦理观念的淡薄使德育数据采集工作违反相应的伦理标准与道德要求,违背学校德育所应保护和彰显的价值向度与伦理特质。“任何试图用不道德的手段去达到道德目的的教育努力,且不论其结果如何,也不论其逻辑是如何的荒谬,其行为在一开始就走向了道德的对立面”[2]。面对采集主体不道德的行为,被采集者也倾向于以不道德的方式来应对,如提供虚假的数据信息等。
学校德育数据往往涉及教师和学生的自由和隐私,并不是谁都有资格进行数据的采集。现实中,许多采集者未经师生的允许便广泛搜集学生的德育数据,例如通过学生档案采集学生若干年前的不良记录,采用录制视频的方式对德育课堂进行全程监控。“利用相关软件持续监测学生的学习和品德行为类似于间谍活动,教育者在收集数据时极有可能闯进学生隐私领地,这种数据采集方式有侵犯学生隐私和违背教育伦理的嫌疑,一旦为学生察觉,教育的公信力和教师的权威就会遭到削弱”[3]。在实际的数据采集过程中,教师们对数据所涉及到的隐私问题非常关心,但数据采集者在数据收集前并不会对这些问题予以关注和解答。这种不合理的采集方式使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工作潜藏着巨大的伦理风险。
2.数据被永久保存,缺乏及时更新与有效监管机制
依靠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可以实现永久保存,且能通过互联网实现快速的复制与传播,这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利用数据的便捷性,但同时存在很大的伦理风险。第一,学生的德育数据被永久保存。一些学生曾经犯过的错误被计算机永久保存,即使这种错误已经得到改正,但大数据中依然存在,甚至会给人们改变不良行为产生心理障碍。正如研究者指出“这种永久保存的特性会使人们产生一种‘永久记忆的恐慌——永不磨灭的数字记录让人无法告别过去[4]”。现实中的数据更新却较为缓慢,因为数据采集主体往往只是将数据作为研究的资料或者是完成上级部门交代的任务,当研究或任务完成之后,他们并不会关心后续数据的更新问题,而这些未被更新的数据又会被其他研究者所使用。第二,数据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实现快速复制与传播严重损害被调查者的权益。相对于传统的数据记录方式,大数据的复制与传播更为便捷,这导致许多数据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被不同数据主体所使用,我们知道数据采集前应该先征得被调查者的同意,但有时候研究者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在未经被调查者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利用相关的大数据。与此同时,目前对于大数据的存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往记录学生信息的档案保存较为严密,而对于网络环境下大数据的保存人们则缺乏足够的保密意识,相关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一些机构对于搜集和使用过的数据不会删除或严密的保存,甚至还随意散播在网络上。
3.数据使用随意性强,缺乏规范意识和法律保护
学校德育数据的采集与存储,是为了帮助学校诊断与提升德育工作。但在具体的使用过程由于缺乏规范意识和相应的法律保护,使得大数据的使用较为随意。首先,大数据使用主体的随意性。一般情况下,人们采集的数据基本上都是一数一用,一人一用,如果有人或机构需要使用相关数据则需要再次进行调查和收集,但在大数据时代,相关政府部门或研究机构采集的大数据,由于保护意识不强,永久保存的数据在相关人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往往会被多个不同的主体反复使用。其次,数据使用方式过于随意。当人们搜集到了大量的数据后,可以对其进行交叉、重组、关联等操作,会产生一系列的结论。“运用大数据预测来判断和惩罚人类的潜在行为,这是对公平公正以及自由意志的一种亵渎,同时也轻视了决策过程中深思熟虑的重要性。”[6]最后,大数据使用目的的随意性。在现实中,由于大数据缺乏法律的保护,我们发现一些市场上的盈利性组织,如培训机构等往往利用网络上能找到的德育数据对学校的德育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将详细的分析报告送给学校,试图让学校购买它们提供的有偿服务。
三、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伦理困境的治理
解决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中的伦理困境,我们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形成多元治理模式,以共治求善治,通过共治共享提升学校德育工作质量。
1.对数据采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伦理道德意识
任何机构或研究部门在进入中小学搜集学校德育大数据之前,应当邀请专家对大数据采集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培训,提高采集人员的大数据素养以及伦理道德意识。通过科学的培训让大数据采集人员对于学校德育大数据采集的基本知识,包括采集的内容、采集的方式等有更多的了解,知道哪些方式是合乎道德的,哪些行为是会侵犯他人自由与隐私的。在理论层面,在培训的过程中,应统一放数据采集人员行为准则,将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提前告知每一位采集人員,提高他们的伦理道德意识。在实践层面,在培训的过程中应该进行设立情境,让采集人员模拟采集数据的真实过程,并对其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找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对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作为大数据采集的资格要求。通过这种统一的科学培训,帮助采集人员树立正确的伦理意识,有效减少数据采集中的不道德行为。
2.政府部门加强立法,构建大数据的法律保障体系
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大数据背景下学校德育所面临的法律建设难题。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工作过程中不道德行为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关于大数据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因此加强立法,构建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成为政府部门应对大数据浪潮的紧迫任务。
3.引入第三方监督主体,强化大数据的监管机制
加强学校德育大数据的公开力度,让其采集、存储和使用的全过程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督主体,探索并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结果的社会公众评价体系有利于确保大数据背景下学校德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引入第三方监督主体的过程中,学校应该首先构建相对独立的多元化监督主体,如由学校牵头,成立由家长、大数据专家、教育行政人员构成的监督主体。其次,逐步扩大监督的范围与内容。第三方监督主体除了对学校德育大数据的采集过程进行监督之外,还应该监督大数据采集后的存储与使用,对于随意散播或以不良目的使用学校德育数据的人员进行举报,确保学校德育大数据的安全性。最后,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大数据的监管机制。从我们调查的一所学校得知,该校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不仅引导第三方监督主体通过学校网站等网络平台对学校德育大数据的使用进行监督,同时还鼓励他们采用电话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了解,并对存在不合理行为的机构进行及时通报,撤销其对学校德育大数据的存储和使用权。
总之,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已是大势所趋,我们在看到其价值的同时,更应充分正视其存在的道德风险与伦理困境,通过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对大数据运用于学校德育的全过程,包括大数据的采集、存储与使用进行有效治理,真正发挥大数据提升学校德育工作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姜飞,黄廓.把握大数据时代契机,推动我国网络社会更加科学化[J].中国广播,2013(05).
[2] 喻松.大数据背景下学校德育的反思与优化[J].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学报,2014(12).
[3] 杨孝如.道德法律化:一个虚假而危险的命题[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03).
[4] 邹太龙,易连云.大数据时代学校德育面临的危机及应对策略[J].中国教育学刊,2017(04).
[5]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