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2019-03-29梁啸昂
梁啸昂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热点问题。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人们对其的关注也更多的从法律层面转向经济性研究方向,其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经济计算标准问题更是首当其冲。虽然现行法律当中有一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但由于实际情况、经济计算的复杂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过于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很好的加以运用。因此有必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做一个大致的探讨,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提出一些概括性的看法和构思。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计算标准 完善标准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及确定计算标准的必要性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并非是为了单纯的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而是为了安抚受害人被损害的精神状态,使其恢复最初的心理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种能够救济受害人的方式都可以被称之为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无论是给付金钱亦或是恢复名誉等都可以。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而导致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减损,因此得要求一定的金钱赔偿或恢复名誉等特殊形式的要求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
(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必要性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取了比较笼统的计算方法,比如根据侵害行为的方式、地点、受害人受害的程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等来衡量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并没有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来说明具体该怎么计算。这就导致各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都会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自行决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这会产生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同一个案件可能在A地(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所判罚的数额比较高,而在B地(经济不发达地区)法院所判罚的数额就比较低。这其实是一种很明显的司法不公现象,不能因为受害人贫穷就不赔偿他应得的权益,同样也不能因为侵权人贫穷就减少他应赔的数额,考虑侵权人实际情况适当减少赔偿数额在法理之中,但把这当作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很明显是不可取的。因此有必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予以明确的计算。这样不仅有助于我国法律体制的发展与健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相适应,而且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以及发挥法律的预防作用。有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不仅受害人可以参考受益,对于侵权人也有一个明确的警示作用,让其知道应承担的责任,起到明确的预防作用,强化公民的敬法、守法、爱法意识。
二、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构思
(一)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基本原则
应当设立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使其能够贯穿精神损害赔偿计算的始终,对每一个案件都具有拘束力。第一是对赔偿数额的适当限制原则,即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对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金额上限,防止法院在判决时漫天开价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也可以防止赔偿金额过高而难以实现,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是过失相抵原则,指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应考虑受害人自己是否存在过失,如果受害人自己存在过失,那么在赔偿时可以适当的减少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这是考虑到民法上的普适原则、公平原则,不能一味的惩罚侵权人,也要考虑受害人有无过错,受害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何种计算标准
从其他国家立法现状来看有三种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分别是抚慰性质的赔偿标准、补偿性质的赔偿标准、惩罚性质的赔偿标准,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法制建设的实际,本文认为我国应从抚慰性赔偿标准向补偿性赔偿标准过渡。因为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公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全民小康社会在十三五即将建成,我国的综合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此时如果仍然采用抚慰性的补偿标准已经不适宜社会的状况,这样不仅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建设,也不利于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有必要转化为补偿性的赔偿标准,不仅做到惩罚侵权人,而且要把对受害人的保护完完全全的落到实处,不会缺斤短两,这不仅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负责,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诠释。
(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本文主张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采取分类计算的方法,即针对不同的民事权利规定不同的標准,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具体操作如下:第一是把造成精神损害的原因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侵犯物质性的人格权利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如侵犯生命权、健康权所造成的身体损害;第二种是侵犯精神性的人格权利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如名誉权、受教育权、政治权利等;第三种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第二是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对公民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一般情况下都要比其他情况严重的多,自然赔偿额也要相应的高。至于具体的赔偿额如何计算并不可能采取一种完全量化的标准,可继续采取现在法律所规定的赔偿金数额即可,不过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可将法条中规定的按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标准更改为根据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样更加合理。而对于公民其它精神性人格权利的侵犯并不会直接造成公民肉体的痛苦,因此赔偿额可以相应的少一些,至于具体赔偿额如何计算由于这种损害更加偏向于无形性,具体的损失很难量化,因此可根据具体的案件赋予法官一定得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至于对公民人身权利侵犯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可根据公民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天数来计算,比较简明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