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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3-09刘婧

北方经贸 2017年1期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刘婧

摘要:随着中国的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国内外的一些立法司法实践,比较分析,主要对于赔偿的前提、提起诉讼的主体以及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扩大适用前提等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赔偿主体;赔偿数额

中图分类号:D9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1-0068-02

一、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及现行立法

(一)中国对精神损害及损害赔偿的有关界定

在民事生活中,侵害他人精神健康造成他人精神状态呈病态的行为日益多见,在学理上不得不对精神损害的定义进行明确,从而能够在法律上形成一定的体系,并对广大公民的精神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所谓精神损害指的是行为人采取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对被侵害者的精神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器质性的损害,除此之外,还包括被侵害者的精神施加压力,使其在日常生活中无法保持正常情绪,经常出现情绪低落和情绪波动。一旦这些非正常情绪积蓄久了就容易对被侵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这些损害很难通过医疗程序来弥补,因此,要求在实践活动中通过法律对广大公民的合法精神权益进行保护,避免精神权益受侵害却无法律依据来通过正当程序填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于法人不像自然人一样拥有思维,能够进行系统的思维活动,能够产生情绪,因而通常认为法人组织不存在精神,因此,也不存在精神损害的情况,故中国不针对法人不存在的权益进行不必要的保护。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请求精神赔偿,只有遭受精神痛苦时才被赋予申请这一赔偿的请求权。

(二)域外关于精神损害及损害赔偿的界定

在英国,受害者在财产或身体遭受损害的同时,神经机容易受到创痛,即为精神损害。且不论受害人的种族、性别、阶层,都可以提请法院判处加害者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而德国对精神损害的范围规定得更严,只有当身体遭受损害时,才能对精神上的创痛提起赔偿,而财产损失并不在此列。

(三)国内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中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公民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当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损时,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种张力有限的列举式规定,对种类有限的人格权受损时伴生的精神损害予以补救。中国关于这项制度的规定较为薄弱,精神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只有上述屈指可数的几项实体权利受损会引发精神痛苦。精神赔偿的出发点并不是精神损害的大小,而是其所依附的人身关系,近亲属或配偶因为有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而获得赔偿,没有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无法获得精神赔偿,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呢?上述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很大的空白之处,很多问题都没有被依法写进法律,因此也得不到应有的公权力保护,学界长时间对此规定中的问题进行讨论。赔偿有前置条件,否则无法提出赔偿请求。但是聊胜于无,第120条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主体及数额确定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

民法的赔偿原则在于损害填补,而精神损害是一件非常主观的感受,外人无法判断受害人内心的真实感受,必须借助一定的客观因素加以甄别。在遭受何种心理伤害时,人们会达到需要精神赔偿的地步?这个问题见仁见智,世界各国法学界有不同观点。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认可人格权受损与违约行为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受害人可以基于人身受损请求赔偿,并附带精神损害赔偿。

与法国和日本相比,中国启动精神赔偿的“导火索”并不多。根据司法解释,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受损,或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他人隐私或监护权,受害人可申请精神赔偿。加害人侵害死者人格权利,其近亲属可请求精神赔偿。在这条司法解释中,有一个财产权受损失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例,那就是物品对所有人有特殊意义,具有精神性和纪念性价值的,例如:结婚戒指、生日礼物、生前遗照等,受害人可请求赔偿。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对道路行人的人身健康造成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不仅要求对表面的人身损害进行补救,还要求补救人身受伤害对受侵害者的精神造成的损害。

(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中国对提起精神赔偿的主体有许多限制。中国法律认为,受害人即精神赔偿请求权人。但实际上,当自然人身体受到重创,受到精神损害的不止本人,也包括其近亲属,他们也会受到精神上的打击。法律对间接受害人精神赔偿的严格限制,避免將赔偿义务不断放大,使人们无法预期行为后果。只有死者人格权受侵害、监护权受侵害、自然人在交通事故中重伤或死亡三种情况下,近亲属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比中国广得多,不仅本人和近亲属,连其他受害者也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法人并不是中国法律上精神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法人享有拟制人格权,其人格利益也会受损,例如,侵犯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就会对企业造成侵害,使企业承担一种无形的负面效益。虽然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情感,但精神损害不仅仅包括情感损害,也包括品牌信誉、品牌影响力等企业商誉受损,导致社会对法人的负面评价。因此法人也可以请求精神赔偿,由法定代表人提起。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的确定

1.中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中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语焉不详,只在司法解释中规定赔偿原则。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侵害的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也给予法官酌情决定赔偿金额。

2.域外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国外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有以下原则:由法官酌定,或者界定赔偿幅度,设置赔偿的“天花板”和“地平线”,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实际上,日本主要使用这种方法。制定最高限额。美国和英国采取这种办法。以日计算原则,将赔偿额度精确到每一天,根据天数计算赔偿总额。

三、对中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一)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

赔偿精神的精神应该是团结的意义虽然我们的理论理论认识到精神损伤补偿的概念在狭义上,但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因此,很多群众并不能够很好地区分精损赔偿和以残疾赔偿金为代表的赔偿之间的区别,为了处理这一问题,国家应当积极完善立法,在法律中对这些不同的赔偿类型进行明确的界定,推动司法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扩大适用前提

这种补偿的应用程序不应在某些情况下的规定,“解释”的角度来限制的区域进一步扩大。在国外的立法情况,中国可以造成的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受害者,但合同必须以确保和平享有或减轻疼痛和焦虑的限制。

(三)放宽请求赔偿主体的条件

自然人基于受侵害事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加害人对合法权益进行补救。被侵权人被人拥有赔偿请求权是无可否认的,但是由于民事生活的复杂,侵权行为除了对直接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外,还有可能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即间接被侵权人。在司法活动中,只有间接被侵权人的近亲属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三类条件时才可以提起诉讼,这是不科学、不恰当的,因此,立法机关应当重视这一缺陷。具有拟制人格的法人,其人格利益在实际中也经常受到侵害。

(四)明确精神赔偿数额

经济社会的进步使中国物质文明高度发达,但与此同时,精神价值越来越难以物化,难以用确定的价格来衡量。精神受到的痛苦有时是长期的,例如,“失独”父母在特殊的政策背景下,只生了一个孩子,孩子死亡后,夫妻丧失生育能力,受到巨大的精神创伤。精神损害如何用物质弥补,这是亟需尽快解决的问题。在当今这个时代大背景下,对于群众的精神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日益增多,要求国家有计划的推进民事立法对新问题进行规制。

(五)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法》

中国的立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的推动立法的发展,以解决新问题,该机关要有计划的制定关于精损赔偿的专项法律,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补偿法精神损害的批准,有利于根据法律法规,以改善法律制度的实施,可防止滥用职权,力保审判公正。另一方面,损害精神通过法补偿将帮助我们的公民能更好地利用国家法律法规,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帮助公民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总之,精神损害賠偿法对创造一个健康、和谐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王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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