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产继承公证在我国面临的新问题
2019-03-29朱瑾
朱瑾
【摘要】随着当今人们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继承公证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此文就着重对于房产继承公证的渊源和发展进行阐述,分析房产继承公证在我国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房产继承公证 新问题
社会经济及物质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对于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安居乐业”的中国传统思想仍然影响着人们对物质财富的分配方式,房产作为个人财产权中一项最主要的财产权利,涉及房产的放弃、赠与、买卖、继承等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的重要焦点。在此文中,着重对于房产继承公证在我国面临的新问题略作研究。
一、房产继承公证的渊源与发展
我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当时该法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实现继承权的途径,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将继承列为非讼事件,这就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继承权无法得到实现的困境,尤其是在房产继承领域。为了解决这个困境,从我国已有的多年房产继承公证实践出发,同时借鉴了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司法部和建设部创造性地规定了房产继承公证制度,从而弥补了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缺陷。自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执行20多年来,房产继承公证有效地预防了房产继承领域的纠纷,保障了当事人继承权的实现,大量减少了继承诉讼。
二、各国对房产继承问题上常用的处理方法
(一)房屋继承需要收取高额继承税
美国:送房给子女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送,以赠与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缺点就是:除非父母想申请医疗补助,否则生前赠送房屋给子女则比较不合算。第二种方式则是继承,很多父母在有生之年送房子给子女或者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到子女名下,确保子女有个生活保障。
但美国的继承税很高,所以如果以继承的方式就要看父母生前的免赠与税额有没有余额,如果有,就可以用余额来抵部分遗产税。
(二)房屋继承无任何费用
(1)澳洲:根据澳洲法律规定,澳洲房产属于私人永久产权,“永久产权”就意味着可以永远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可以由子女继承,在现行法律下房产是无遗产税的。
(2)英国:房屋权属期限最高可达999年,虽然规定了三种产权形式:永久产权(Freehold)、租赁使用权(Leasehold)、共同所有产权(Share of Freehold),但一旦购买,即属于房屋所有人及其继承人,无须支付额外的房屋继承费用。
(三)我国的规定
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三、房产继承公证在我国面临的新问题
(一)前期准备花费大量人力和物力成本
房产继承公证所需证明材料,首先是房产证明,如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收据等。其次是被继承人的身亡证明,由医院或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出具。第三部分是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第四部分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要求被继承人和每一个继承人都要出具,且要由档案管理部门盖章。单是准备这些材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根据公证的要求,年老或行动不便的人也必须同时到场。
(二)“疑难”关系继承公证更复杂
很多独生子女都认为自己理所当然可以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其实未必。如果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未将房产赠予子女,那么在其去世后,房产等都有可能被父母的其他亲属参与继承,无法令子女全额继承。最常见的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网络上转载的《父母去世后房屋属于独生子女吗?》就属于代位继承。作为已去世父母的独生女儿,小丽想将父亲生前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学区房通过继承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公证处要求,需在小丽父母的亲戚都在场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继承公证。小丽奶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了一定的房产份额。而小丽奶奶过世后,其所持的份额又通过转继承,令小丽父亲的兄弟姐妹也获得了一定份额的继承权。其中,大伯和小丽父亲已经去世,又发生了代位继承,由小丽和大伯的子女分别获得了相应的继承权。
虽然这种情况属于较极端的案例,但在现实生活中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时有发生,一套房屋通常会牵涉六、七位继承人,但按照继承公证的要求,所有继承人都需到场办理公证。
四、对于房产继承公证问题的建议
自2016年7月5日起,司法部发布了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但对于房产继承的公证和审查核验也是一个难题。如何解决这个难题?首先要使得政府内部信息互联,打破信息孤岛,让一些去世、关系等证明信息可以内部进行查询,做到信息互通及时准确。其次,进行社会宣传,呼吁老人提前写好遗嘱,财产指定给某些人,办理时非继承人也不用到现场了之类的积极引导。最后,立遗嘱要立规范的遗嘱,否则政府部门将无从核实。
综上所述,衣食住行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宪法规定了“居住权”,《物权法》又确定了“居住权”的意义,人们在拥有并管理自有财产的同时,也要不断增强法制意识,更好地运用房产继承公证这一法律保障措施,面对遇到的新问题,相关机构也会适时进行政策调整,确保房产继承公证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