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体保护现状及企业侵权规避
2019-03-28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近年越来越多的企业收到来自字体设计公司的侵权字体使用警告函、律师函甚至法院传票,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对于计算机字体保护的问题及企业如何规避字体侵权风险等问题仍存在诸多分歧,但是从近年的司法判例上似乎有迹可循,引领着计算机字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计算机字体、字库法律属性的认定
关于计算机字体行业的法律保护属性,有从计算机字体、计算机字库的保护进行分析探讨[1,2],也有从计算机单字、字库及字库软件保护展开讨论[3-5],因计算机保护对象的主体定义、计算机字体行业的保护机制各界观点不一。在现有法律保护机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前者较为合理。
(一)计算机字体法律属性的认定
所谓“字体”,是指文字的形状,由两方面构成,一是文字的组织构造以至它属于的大类型、总风格,二是某一书法家或某一流派的艺术风格[6]。
计算机字体通常由统一风格的字体单字构成[7,8],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诉宝洁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字库具有独创性,但是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保护。二审法院则回避了该问题。随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笑巴哈”字体侵权案件中,则认定涉案秀英体字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事实上大部分学者均赞成[5,9],具有独创性的字体单字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保护,属于美术作品。而黄武双教授认为[10]计算机字体具有实用功能不受著作权保护。
北大方正诉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计算机中文字库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单字是否属于美术作品、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进行了释明:计算机字库制作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经编码完成的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属于不同的客体,且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
北大方正诉南京金兰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北大方正是《方正倩体系列-粗倩》的著作权人,从涉案单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来看,法院认定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能够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涉案的14个文字与登记作品完全相同,从而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享有的著作权。
从近几年的计算机字体侵权的判例中可以看出: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汉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进行个案分析后判定。只有单个汉字在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才能认定为美术作品。这为司法审判指明了方向。
(二)计算机字库法律属性的认定
对于计算机字库的保护,笔者倾向于何淑平[11]的观点计算机字库包括数据库和程序两个部分,计算机字库程序可以考虑用计算机软件保护,而由各个单字集合的字库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救济,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北大方正诉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5款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包括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认定涉案计算机字库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企业生产经营中如何规避字体侵权
基于国内计算机字体侵权司法保护现状对字体侵权案件的保护机制逐渐明朗。笔者建议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预防为主,尽量使用常规字体。若企业宣传、生产必需进行商业性使用必须慎重选择字体,字库软件大多通过各大网站免费下载使用或者购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免费下载使用基本不包括字体软件和单字的“商业性使用”。比如北大方正官网出售的各产品中,根据授权年限和使用范围价格差异显著。企业应结合自身需求,购买相应版权,并在产品范围授权范围和授权时间内规范使用。
第二,若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中,使用了涉嫌侵权的字体。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在先权利包含著作权,字体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商标注册期满五年后,权利人便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权利。企业可以继续正常使用。
在北大方正诉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亨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北大方正认为被告蓝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四个方正粗倩简体单字“佰斯德利”,侵犯了方正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但涉案商标已经期满五年,北大方正丧失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利。法院最终认定北大方正享有并主张的是美术作品著作权,蓝亨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者从权利的类型、属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可以共存。综合考虑对北大方正诉请判令蓝亨公司停止使用涉案的“佰斯德利”四个粗倩体单字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