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环境下共享经济存在的问题
2019-03-28
(东南大学 江苏 南京 211189)
一、共享经济概述
共享经济是通过对现有的闲置资源进行有效利用[1],借助于共享平台转移闲置资源使用价值,为供给方带来回报,同时为需求方带来便利。从交易主体的角度,共享经济主体是闲置资源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共享平台这三类利益相关者,其中共享平台是连接供需双方的中介,供给方多是比较分散的拥有闲置资源的一方,需求方则是对闲置资源有短暂性或者时效性需求的一方。而共享经济也符合我国当前所推行的供给侧改革,通过将闲置资源的重新利用,使得供给侧能够更为有效且多样地满足大众的需求。
传统企业更重视需求侧,以客户资源为筹码来扩张实力[2]。而在共享经济中,闲置资源的供需双方对共享平台企业都是影响很大的合作者,二者的对接及其对平台的黏性和忠诚度影响着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长久和成败。所以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在注重需求方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供给方,将供需双方都视作企业的关键资源能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共享经济平台
共享经济平台属于轻资产运营,并未实际拥有提供给客户的服务的所有权,只是一个中介平台,借助各种新的互联网技术实现在共享经济平台上的供需匹配。作为一个交易平台,共享经济平台在限制资源使用价值的交易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而这类平台的出现,解决了实际问题中需求与供给相匹配和对接的问题,实现了闲置资源的再利用[3]。这种实现需要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的方式收集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说共享经济是以新兴信息技术为支撑而发展,技术是驱动共享经济在最近几年快速发展的最核心因素之一[4]。
在共享经济中,交易平台在最终交易中有着核心作用,其意义在于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平台一方面具有着身份识别、收集需求和供给的功能[5];另外还要协调交易双方,实现对接。共享经济中的闲置资源供给方和共享平台之间是一种更加扁平的横向合作关系[6],如滴滴这一平台和快车车主之间的关系。
二、中国环境中的问题
(一)刷单行为
共享经济这一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的新模式,共享平台企业作为中间媒介,不拥有提供物品的所有权,因此需和闲置资源的供给方进行合作。为快速吸引大量的闲置资源供给方,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闲置资源供给方提出补贴等方式。商家获得补贴的金额往往与其成交量有关,所以很多商家为获得更多补贴,经常会选择刷单这一手段。同时平台对于商家的信用评估,需求方对于供给方所提供闲置资源的预判,很多时候都是借助已使用用户对其的评价,所以刷单刷好评的现象,不仅仅局限于共享经济这一平台,对于其他网络平台如淘宝、美团等上的商家,刷单刷好评的现象同样存在,在中国十分常见。
虽然平台对此试图制止,也有相关条约制约,但是众多闲置资源供给者为追求利益的刷单行为仍屡见不鲜。这样一来,对于共享经济平台而言,并没有达到快速吸引消费者的目的,这也将影响共享经济这一模式的目的,无法更加充分合理地利用闲置资源,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还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资源浪费。因此对于刷单这一问题,共享经济平台甚至其他网络平台都是需要解决的。
(二)用户黏性
对于共享平台而言,还需要快速吸引消费者,在无法确定该平台是否安全可靠或能带来好处前,消费者不愿改变消费习惯,而“精打细算”是我国消费者的明显特征,因此共享平台借助优惠券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但运营一段时间后,看似已占领市场,取消优惠券等折扣或者降低折扣优惠力度,可能导致客户的流失,使客户转向其他优惠力度更大的竞争性共享平台。因而共享平台仅靠价格优势,用户黏性小,一旦失去价格优势,如相较于其他竞争的平台没有核心竞争力的话,会出现客户大量流失的情况。
共享平台前期的大量资金投入以吸引商家和客户的目的实际上可能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是长期这样资金投入,又无法实现盈利,保持平台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共享平台而言,依托价格优势只能暂时快速累积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双方数量基础,但是真正想要长期留住用户的话,还是需要该共享平台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并将其发展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三)资源不稳定
无论是对于闲置资源的供给方还是需求方而言,其实都是共享经济平台的用户,只不过属于不同的两端。作为供给方的闲置资源,也就是共享经济平台为需求方所提供的资源来源,这一资源的供给受到供给方的个人意愿等方面的影响不容忽视,当闲置资源的供给方不再提供闲置资源供给时,共享平台难以运营。同时之前所提及的用户黏性的问题,也会导致现在这一资源不稳定的问题。
闲置资源的提供者与平台之间是合作者的关系,而非传统的雇佣关系,这为共享经济平台减少了人力成本,也意味着共享平台对闲置资源供给者缺少约束力。所以闲置资源供给者在原共享平台补贴力度下降之后,可以转向其他补贴更多的平台,这有利于闲置资源供给方。但对消费者而言,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影响客户体验;对共享平台来说,当消费者向该平台发出需求请求之后,平台无法及时响应需求,这不仅流失了一单生意,还可能损害平台口碑,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如何在不断吸引闲置资源的同时,稳定现有资源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四)环境差异
在中国环境下,缺乏完善的安全信用体系,个人征信体系还在建设当中。共享经济的根基就是信用,没有信用做保障[7],共享经济安全性就无法体现,这样很难有效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更会影响消费者以及闲置资源供给者对于共享经济接受程度。而且在法律方面,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并不完善,因而当交易中出现问题时,权益受损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维护和保障。
例如前段时间频发的滴滴顺风车事件就暴露出共享经济当中的具体操作和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一方面是平台自身对于供给方司机的准入门槛和审核不严,在出行过程中,没有为乘客提供足够安全保障措施。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我国当前对于共享经济这一新商业模式的监管存在缺陷,在遇到问题时,对于相关责任方无法有力进行惩处,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这样情况的出现,除了使得受害者的损失之外,也让大众对于共享经济这一模式目前建立的信任和习惯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崩塌,严重影响了共享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以及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举措,并且保证其具有前瞻性以及时效性,在面对类似于共享经济这样的新兴商业模式时,政府和执法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其发展过程有试错空间、容错机制的同时,也必须要制止其野蛮生长,通过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手段和先进的科技手段来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三、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和保障共享经济规范性
针对于共享经济所存在法律层面的问题,以及市场当中由于法律监管滞后性所导致的监管漏洞,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了对于共享经济市场环境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对于共享经济参与方的个人征信体系方面的法规和制度。
一方面对于政府而言,需要在给这种创新行为与商业模式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宽松的发展环境,允许存在一定容错纠错机制,予以自由探索和成长的机会,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这样的商业模式的发展,这样也符合共享发展理念;但是与此同时也应该建立合理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在企业行为危及群众利益的时候,由政府监管部门出面及时制止,理清责任主体,以及相关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依法追责,使得交易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能明确自身责任和可为不可为的内容,也保障了消费者与其他参与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对于相关行业协会与共享企业自身需要建立制度,形成自律的风尚,主动推出保险机制,承担起作为信用担保中介的责任与担当。通过适当的准入门槛,以及行业内部合理正当的竞争机制,引导行业内部健康竞争,真正实现企业与大众的互利共赢,将共享的概念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信用是共享经济的基础,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将全面地记录个人的信用相关行为,通过政府背书,能够对失信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地社会性惩戒。一方面有利于共享平台对于该参与者(无论是供给方或是需求方)的资格和信用审核,有效地提高共享平台的准入门槛,减少失信行为以及一些不良行为的出现,保障其他参与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个体而言,有在有效地监督和惩戒之下,可以重视信用,有意识地注意减少甚至避免失信行为的出现。
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需要政府的支持,同时也需要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的引入,通过二者的相结合,降低信用风险,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渠道,收集所需要的信用信息与相关数据指标。通过这样的个人信用体系能够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保障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结语
共享经济能够实现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在产能过剩的中国其实是有很大的发展前景的。这样实现充分利用闲置资源的一种商业模式符合中国当前所追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共享发展理念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共享经济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中国环境特点,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之路存在一定阻碍。共享经济如果想要在中国实现良好的发展,还需要进行更多的努力,这样使得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能够更好的适应中国国情,也更为贴合我国当前五大发展理念当中的共享发展这一理念,实现在中国国内更长远,更良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