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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诚信义务浅析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3期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人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4)

一、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表现、危害及必要性探讨

(一)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表现

2014年发生了一起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引起的纠纷,6月28日许某为刘某等22人在慧择网上购买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月29日刘某等人去九龙潭进行了溯溪活动。当天下午刘某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溪水中滑入水潭,溺水身亡。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是“免责条款”的事由之一,主张不支付保险金故产生纠纷。经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查明,整个购买流程中,网页未主动弹出相关保险条款内容,太平洋保险深圳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在用户购买保险时,网页上并未显示。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也不应当发生效力。

(二)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违反诚信义务的危害

实务中还有很多保险人违反诚信义务的例子,比如保险公司在宣传页面中未提供投保、退保流程告知等。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在普遍存在,且引起的众多纠纷。长此以往,互联网保险公司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会大幅降低,以至于阻碍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诚信义务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这些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本文将探究互联网保险公司诚信义务的现有法规以及履行情况,并在现有问题的基础上并提出完善建议。

(三)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诚信义务的必要性

传统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经纪人可以与投保人面对面交流,并向投保人解释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格式条款。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了解保险产品仅通过浏览网页上的信息介绍,但是现实中往往出现的情形是保险购买和促销页面上仅有“理赔流程”和《投保须知》《保险条款》链接,大篇幅都是产品介绍,并且《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文件不须进行点击阅读仅需勾选“同意”即可完成投保。互联网保险营销中缺少了保险公司经纪人和投保人的面对面沟通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和格式条款作出准确说明,是诚信义务缺失的表现,也是引发一系列现实问题的根本所在。

二、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诚信义务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保险人的诚信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向投保用户如实说明保险的相关内容,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互联网保险公司和线下保险公司一样,履行说明义务时都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最高法研究室作出的《关于对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答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这三部文件都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但是这三部文件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规定并不统一。另外,2015年7月22日中国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因此互联网保险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还需要遵守这一规定。

(一)三部文件对于说明义务规定不一致

1.互联网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范围不一。《保险法》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不仅要解释说明免责条款,还要解释说明格式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仅针对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免责条款。这就涉及到互联网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网页上需要对哪些问题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以文字、音频、视频等形式在网页上解释整个“保险条款”。但是根据最高院研究室的答复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互联网保险公司只需要针对《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即可。

2.互联网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方式不一。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上作出提示,方式是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则规定“提示投保人注意”,方式可以为口头或者书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则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在保险凭证上作出明显标志即可,免除了《保险法》中要求保险公司有义务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解释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

3.互联网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对象不一。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要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保险人要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则规定可以向投保人解释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作出解释。在互联网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核实进行互联网保险投保操作的主体是否是真正的保险合同涉及的投保人。而根据研究室的答复,由于既可以向投保人说明,也可以向其代理人说明。

(二)针对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还存在特殊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线上业务作出了规定,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时,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形式说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单证等投保凭证的配送方式。并且注明投保人可采取的投诉方式,告知投保人有关投保、理赔的办理流程。同时,还应说明相关保险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编号等相关情况。说明过程中严禁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语句,并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此产品的收益不确定性等。

互联网保险公司与线下保险公司无一例外都需要遵守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及其最高法研究室的答复,但是这三部文件中的规定也不一致,根据法理学“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司法解释及其最高法研究室的答复应当优于保险法适用,但是司法解释和研究室的答复相比保险法在说明范围、说明方式、说明对象这三方面弱化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说明责任。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是中国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保险行业出台的部门规章,既承继了保险法的规定,又结合了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更强。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此暂行办法严格执行。

三、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诚信义务的立法及制度完善

由于我国现存法律在互联网保险中对保险人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较多,且具有冲突之处。笔者认为,应当首先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对保险人的诚信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之后进行制度方面的改进,使得保险人能够履行其说明义务,投保人也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

(一)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诚信义务的立法完善

1.明确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对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答复》三部文件要求不一。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由于《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条款》的全文进行说明;而根据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研究室的答复的规定,保险公司仅需要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但笔者认为,从后法优于前法出发,我们应当适用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研究室的答复的规定。由于格式条款应在发生冲突时保护弱方,因此应根据不利于格式的条款进行解释,不需要进一步的规定。因此,说明义务的范围应当限定于免责条款。

2.明确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互联网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法》,互联网保险公司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在保单上作出提示,比如《投保须知》等文件;研究室的答复则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要么以书面的形式在保单上说明,要么在电话回访或者核保的过程中口头进行说明;司法解释仅要求作出明显标志,也就是说互联网保险公司在保单等保险凭证上采用“显著字体进行提示说明”等方式即可。笔者认为,从保护投保人的角度及保险人履行其说明义务的角度出发,应当采用符合《保险法》的政策书面声明的形式。

3.明确履行说明义务的对象。保险属于投保人对于自身风险规避的一种理财方式,有极强的人身性与特殊性,保险的申请人是否能够准确知晓投保人的需求,以及投保人所关注的赔偿方式、免责条款是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投保人准确定立此保险合同的关键。但实践中多为代理人根据投保人的指示设立了一份保险合同,或者代理人根据投保人的某些需求设立了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并不清楚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与免责条款等内容,最终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笔者认为,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与司法解释之规定,在网络接受投保过程中核实投保操作用户的真实身份是否为投保人,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并履行诚信义务。

(二)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诚信义务的制度完善

1.在网页上设定强制性阅读。结合现行互联网保险实务中大多数互联网保险公司仅在网页上显示《保险合同》等保单凭证文件的链接,我们建议在互联网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应该在网页上进行设置,不仅要对《保险合同》《投保须知》等文件作出突出显示,还应在投保人提交保单前针对重点条款设置强制阅读。

2.针对关键条款进行重点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应当包括保险合同适格主体的说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包括赔付的保险金金额;包括发生退保时退还保险费的计算公式等问题。现实中,互联网保险仅需勾选“本人理解并同意《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平台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便认为履行完毕其说明义务。在案例纠纷中,保险公司又往往举证投保用户勾选了这句话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完毕说明义务。从实际情况出发,投保用户绝大多数并非保险行业人士,难以对于《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平台服务协议》这些洋洋洒洒近一万字且包含专业术语的文件全部理解。因此我们必须考虑互联网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实质效果,即针对保险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进行重点解释。

结语

互联网保险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与传统保险行业的实务操作截然不同,线上保险营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隔断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面对面交流,也由此引发了实务中各种各样的保险问题。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需要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更新与发展。本文结合实际,建议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置强制阅读、关于重点条款进行测试等方式更好更高效、实质性履行自己的说明义务,以解决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诚信义务确实的问题。总的来说,保险公司要完善现行的说明方式,采用更有效更实质性的方式进行说明,为投保人提供更准确的信息。只有在“诚信”的保驾护航之下,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才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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