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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理财业务收益及风险分析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0期
关键词:利差理财产品期限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一、引言与国内文献回顾

银行理财产品最早起源于2004年,并且在这十几年的过程中经历了快速发展的过程。至今为止,银行理财业务已经成为中国资产管理业务中与民众和企业关系最为紧密的金融产品。但同时,银行理财业务也受到了各方巨大争议,主要争论集中于将银行理财业务视作“影子银行”的一部分,风险过大不可控。因此,对于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的辨析,及对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的收益风险分析是及其重要的。

银行理财业务的理论基础应该要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Markowitz(1952年)的资产组合理论。国内的学者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背景与产品特征上。周荣芳(2011年)指出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收益高于存款的替代产物,能够推动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张炜等学者(2011年)指出,银行在利率未完全市场化的背景下通过理财产品来吸引社会闲置资金,其背后蕴含着市场对存款利率的严重低估。而黄伟鸿(2012年)则从非盈利的角度出发,指出银行理财产品能够通过不同产品的到期与发售时间安排,使资金在出表日迅速归位,解决监管部门要求的存贷比问题。另一方面,孙建坤和王雪(2010年)则指出资金池运作型理财产品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征。

综上所述,以往学者的研究较为分散,多数集中于定性研究,缺乏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定量刻画,未提出合理的理论模型,同时也未进行实证研究,无法增强说服力。本文试图构建主要的银行理财业务模式——“资金池”理财业务模式的收益模型,进行进一步进行探讨。

二、“资金池”理财业务运行流程

在中国,由于受到金融抑制与利率管制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运作模式逐渐变成主流。与传统的“一对一”理财模式相比而言,“资金池”理财模式较为复杂。即投资者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将资金注入资金池,且资金在理财产品的不断新发与续发中沉淀,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管理人会将收集到的资金统一购买更高收益的各类长期金融资产,以获取利差。可以看出,“资金池”理财业务具有滚动发行、混同运作、多层嵌套等特点。

三、“资金池”理财业务收益模型

(一)模型假设

(1)收益率假设。首先,本文先假设在t时刻“资产池”的收益率R(t)有当期的资产收益率R1(t)与时刻t0前的资产收益率R1(t-t0)线性加总而成,权重ω1和ω2保持不变,且有ω1+ω2=1。另外不允许卖空资产,故有ω1,ω2>0。(2)违约假设。在本模型中,假设不存在违约可能。(3)资产池分散化投资假设。本文假设“资金池”理财业务模式中投资的资产足够分散,且资产之间互不相关。

(二)收益模型

基于上述假设,本文用短期利率r表示资金池的成本,用R′表示与资产池同期的国债的收益率,故有期限利差s=(R′-r)是指利用资金池与资产池期限错配形成的价差,是理财业务收入的来源之一,且当t0=0时期限利差s(t)=0;另一方面,银行承担信用风险形成一部分风险溢价,称之为信用利差c=(R-R′)。

可以得到:

Δt=ω1R1(t)+ω2R2(t-t0)-r(t)=(1-ω2)[r(t)+s(t)+c(t)]+ω2[r(t-t0)+s(t-t0)+c(t-t0)]-r(t)=s(t)+c(t)+ω2[[r(t)-r(t-t0)]+[s(t)-s(t-t0)]+[c(t)-c(t-t0)]]

(1)

我们可以从上式——“资金池”收益率式中看到,整个资金池的收益由前文所述的期限利差s=(R′-r),信用利差c=(R-R′)构成,除此之外还由三部分风险成分构成。首先是利率波动风险r(t)-r(t-t0),以及期限利差与信用利差波动构成的风险,这三部分的风险都涉及期限错配下变动趋势形成的风险。这意味着,如果资金池理财业务模式能够剔除期限错配的特点,即t0=0时,那么风险部分将不存在,同时期限收益也完全消失,收益将完全由信用利差构成,这符合银行体系初衷,通过信用积累获得收益。

(三)模型分析

本文通过求导进而分析这些因素对收益的具体影响情况,我们发现“资金池”理财业务模式的收益率与短期利率呈负相关关系,而与期限利差、信用利差呈正相关关系。并且当政府推行积极的货币政策,降低短期利率,能够提升“资金池”理财业务模式的收益率。另一方面收益率曲线在长期中更容易受到经济基本面影响,这将导致期限利差拉大,进一步提升“资金池”理财业务模式的收益率。

四、防范“资金池”业务风险建议

(一)内部控制

从内部控制的角度,银行应建立更为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体制。严格控制在月末、季末和年末出现分行为了冲击业绩指标或满足监管指标而进行的资金不合规操作。具体措施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将理财产品的销售与风险控制分为独立不相关的两部门,并由管理人员对风险部门直接负责,分行在月末、季末和年末向总行出具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二、总行应定期抽查分行的风险披露情况,最大可能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

(二)法律法规

从法律法规角度,银行理财产品目前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这也是导致侵犯投资者权益和刚性兑付问题的本质。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管业务的一类,银行在其中应扮演委托代理关系,不应自负盈亏与风险。而保本型的理财产品保证了投资者按预期收益率获取收益,风险留在银行内部,无法分散给投资者,使得银行在理财过程中背离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应填补相关法律的缺失,确定理财产品的合理法律定位,确定开展业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属关系,以减少监管套利。

(三)投资者权益

从投资者权益角度,应严格投资者风险评估能力,并且提高理财业务中产品收益与风险信息的披露。对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设置购买门槛,低风险投资者不允许购买风险不匹配的理财产品,并鼓励高风险理财产品由机构投资者而非私人投资者购买。同时,应提供完善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说明文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搭建同一信息融通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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