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2019-03-27马成森
马成森
摘 要 通过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良好掌控,实现国有企业经济稳定的目的,并助力市场经济的稳定前行。本文深入剖析了“四种形态”的内涵,并针对其落实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汇总,最后“四种形态”的落实策略进行了圣体的阐述,望对相关人士有参考作用。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几点思考
一、准确理解、深刻认识“四种形态”
针对“四种形态”的深刻认知,从以下一个方面来阐述。
(一)“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从严”和“全面”两个方面的要求通过“四种形态”来实现贯彻工作。“从严”将之前的管理底线即触犯法律转向违反纪律,提升严格的底线,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处理,实现监督执纪的高要求;“全面”是指将纪律约束范围扩展到大多数人和党组织。
(二)“四种形态”彰显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统一
党委落实其责任的重要表现就是“四种形态”,党委就是纪律建设的首要责任人,推动各级党委成为学习、遵守、执行几率的表率,严格抓纪律问题,绝不姑息;党委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实现对纪律问题的严格规范,将众多有苗头的问题及时消灭,以免后患无穷。
(三)做好对“四种形态”认识的正确引导
在目前的党组织管理工作中,经过深入的了解发现,将“四种形态”理解为反腐工作力度的弱化以及相关出发规定的从轻处理,是走入误区的表现。所以通过借助纪检监察机构的社会影响力来实现对“四种形态”的大力宣传和解读,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关人员对其正确的理解和深刻认识,执纪问责的力度是比之前的更大了,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四种形态”的落实。
二、落实“四种形态”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当期制度不完善且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相对落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的落实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造成“四种形态”在党员的日常管理中落实困难。因为传统工作的惯性问题导致在信访、线索等问题的处理上面临众多的弊端,与此同时,将自我的认知观点不自觉的带入了政党工作的处理中,从而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纪律问题。
(二)当前主体相对模糊,责任缺乏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对“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认识不准确,造成某些单位出现违纪行为时,相关责任主体的不及时出现给予了该问题不断扩大化的机会,并对党组织的整体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和后果。
三、践行“四种形态”的对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做实做细
“四种形态”不断在进行领导人隐私出国、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关的制度,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的制约。通过建立领导干部人员廉政档案、廉洁风险防控预警信息库,制定和完善谈话和约谈工作机制和建立规范的工作标准,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提高廉政约谈、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约谈制度成为干部队伍管理常态预警机制。
(二)党内生活正常化
作為党组织实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的平台和党组织抵抗腐败行为以及党内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针对国有企业内部党组织的生活逐渐向形式化甚至是庸俗化和娱乐化转变的趋势,相关的领导部门要切实进行“四种形态”的落实工作,严格治党,高标准该工作,为提升党组织的纪律规范性和保证党组织功能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支持,就必须要严抓党组织的正常化得生活。
首先,我们必须熟练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在正常范围内进行相互批评和相互监督,并通过多次的熟练运用实现该武器的良好展现,提升相互监督和相互提醒的有效性,越用越有效。其次,通过上级组织部门和纪委到下级视察,对其民主生活会制度提供指导,严格规范方案审查、自我剖析、征求意见等每一个细节工作。最后就是通过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多方位的了解和延伸实现党员周边环境为其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持,防微杜渐。
(三)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
通过采取组织谈话、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函询和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来解决倾向性、苗头性、一般性、萌芽性的解决。
已经呈现违纪事实但是情节不重的情况属于第二种形态,为了防止错误的继续恶化和延伸,要综合运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方法,通过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或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的形势来规避该问题的扩大化。
已经形成违纪事实且违纪情节较为严重的属于“第三种形态”,针对该情况,要进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决定,或者通过严重党纪处分和关联调整重大职务来进行责任的追究。
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属于“第四种形态”,要通过对该事件立案审查这种方式来进行处理。但是在遇到该类问题的时候,藏着掖着并不是代表没有,所以要重视起“第四种形态”的工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立足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利用一切资源,呈现党组织的模范作用和先进性,为构建良好的国有企业文化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助力国有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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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栾永军.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助推国企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履行[J].经营管理者,2017(06):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