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典签制度折射出的监督与制衡
2019-03-27黄伟
黄 伟
(安徽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南朝典签是其时错综复杂政治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如陈长琦先生所说:“一项行政制度,一种行政组织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原因, 都与当时的政治阶级斗争形势、统治阶层内部各集团间的权力分配关系的变化紧密相连。”[1]240南朝典签制度正是如此。对于南朝典签制度,前人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它的设置、产生和权重的原因以及后来的影响和衰弱等方面(1)。目前专门研究南朝典签制度背后所折射出来的对权力监督与制衡的文章并不多见,本文认为,对此研究不仅对了解南朝的政权机构和政治背景有所增益,对完善和健全当今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制亦会有所启示。
一、南朝典签制度对州镇门阀势力的监督与制衡
有关典签较早的史料记载于《南史》卷七七《吕文显传》中:“故事,府州部内论事,皆签前直叙所论之事,后云谨签,日月下又云某官某签,故府州置典签以典之。本五品吏,宋初改为七职。”[2]1932-1933
这则史料告诉我们,典签设置之初的品级是很低的。陈长琦先生说:“典签一职,在宋代以前,不过是掌管府州内部讨论政事中的传递文件工作的小吏,相当于府州内的机要秘书,官职非常低,时称五品吏,相当于八品官,宋初提为七品官,也不是很高。然而,就是在宋代皇权加强的过程中, 它的作用被受到重视,地位得到提高。”[1]240-241所以典签开始设置时,只是一介文书小吏,位卑权轻,毫无政治地位可言。直至宋中叶以后,由于宗王出镇、皇权集中,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它监督与制衡的作用才越来越被体现,也才得以进入政治中心。典签对州镇门阀势力的监督与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制衡州镇势力,加强中央集权。东晋“王与马共天下”的政治之失给南朝君主以警示,宋齐两朝多以宗王出镇。此举虽可收回皇权并削弱士权,但同时也造成了州镇势力独大,从而威胁中央。也正是在中央与地方矛盾日益尖锐的政治格局下,作为封建专制主义必然产物的典签制度应运而生。
张晋藩和王超两位先生将典签总结为南朝州之将军府的“阁内总管”[3]325-326,邱永明先生说典签是南朝时特置的地方监察官[4]181。高敏先生在《南朝典签制度考略》一文中将典签的职权总结为以下五点:对地方政务的干预权、对出镇幼王的监护权、对州镇刺史的监察权、对府州上佐的弹纠权和临时性差遣和其他职责(2)[5]238-250。这些职权是通过还都启事和密奏启闻两种途径来实现的。还都启事是指典签一年数次回都城向皇帝禀报所在地刺史的政务及其行事得失的一种制度。萧齐时,典签回京启事,皇帝“每至觐接,辄留心顾问,刺史行事之美恶,系于典签之口”[2]1115。此举使得刺史的执政和行事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典签之口,从而让刺史对典签常怀畏惧,其实是对典签背后的皇权心怀畏惧,即使天高皇帝远也不敢任意妄为。同时,密奏启闻也是皇帝赐予典签的一项权利。据《南史》载,梁武帝时,邵陵攜王萧子纶“车服僭拟,肆行非法……签帅惧罪,密以闻,帝始严责”[2]1322-1323。邵陵攜王礼制僭越,行为乱法,他的典签害怕到时候因罪牵扯到自己,就把一切通过密奏启闻的途径告诉了皇帝。典签就好比皇帝安插在宗室朝臣身边的一个眼线,时时监督着他们。皇帝采取这样的措施就便于加强皇权和对地方政务的掌握,同时也使得方镇势力有所畏惧,得以收敛,不敢逾制妄为,而在这其中典签监督与制衡的作用,则显得至关重要。
其二是发展寒人势力,制衡门阀士族。“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6]1274的门阀政治局面在南朝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南朝政治中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寒人的兴起、士族的衰落。其时多由寒人来担任典签一职,寒人得以迅速崛起,典签制度在其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长期养尊处优的生活使得门阀士族变得不思进取、安于享受,他们当中很多人连最基本的政治能力都不具备。而这恰好使寒人在政治上得以施展才干,其中典签就是寒人担任的重要官职之一。万绳楠先生认为南朝寒人兴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社会原因应该归结于南朝士族的没落和士庶的同流(3)[7]231。陈长琦先生亦有此看法,他认为:“寒人在南朝政治作用的加强,及其在政治上的崛起, 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世族腐朽;二是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分配斗争的结果。寒人对政治的积极参与及其重要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构实现的。在中央,他们担任的官职有:中书舍人、制局监、外监等等。在地方,寒人对地方政治的参与,主要是通过在许多州镇中担任典签一职来实现。典签对于州镇,没有明确的行使权,但由监察权派生出来的对州镇刺史、行事的影响,便间接获得了对州镇政治的决策权。”[1]231-241因此典签制度的设立给了寒人一些希望,让他们看到上进之路的前方有了一丝光明。典签之职为寒人参政提供了途径,也使其政治地位得以提高,甚至后来曾一度左右政局,到了威胁皇权、束手宗王的地步。
鉴于东晋“王与马共天下”的政治格局,南朝政府权不外假,常以宗王外镇,但同时君主也会派遣政治才能较好的寒人进行辅佐。究其原因,无非两点:一方面因宗族子弟多游手好闲,缺乏政治才干,很难造福一方;另一方面则是监视与制衡,防止地方势力增长威胁中央皇权。当时的州镇管理权多掌握在宗王和世家大族手里,我们知道,宗王既是皇亲国戚,亦是特殊士族。典签设立之初,位卑权轻,刺史对其毫不在意,常被刺史借故杀之。据《南史》卷四三《长沙威王晃传》记载,“晃每陈政事,辄为典签所裁,晃杀之”[2]1080。萧晃时任豫州刺史,因所奏条陈被典签所裁,就将典签给杀了,可见典签政治地位何其低下。后来随着历史发展,典签权遇超常,甚至有了“典签帅”“签帅”等名号。如“诸州唯闻有签帅,不闻有刺史”[2]1116。又《南史》卷四十三《宜都王铿传》所载:“(铿)举动每为签帅所制,立意多不得行。”[2]1090由此可知,连宗王的举动都受其限制,不能任意而行。可见这个时候的典签已不再是当初那个不入流和任人宰杀的小吏了,典签的权力发生变化,门阀士族对他的态度自然也随之转变。“刺史行事之美恶,系于典签之口。”[2]1933刺史为免杀身之祸,于是一改常态,“莫不折节推奉,恒虑不及”[2]1933。刺史的曲意逢迎之态跃然纸上,与之前的态度大相径庭。
所以在顺应历史发展、寒人兴起的过程中,典签制度给寒人登上政治舞台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或参政地方政务,或跻身中央政权。与此同时,典签监督与制衡的特权无疑也抑制了门阀势力,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门阀政治格局,加速了其终结。
二、南朝典签制度的缺失及其影响
凡事皆有两面性,典签制度亦是如此,它在对外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的同时,又因自身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引发其害。
周兆望先生认为:“大体说来,南朝典签制始于宋,盛于齐,衰亡于梁,前后约经六七十年之久。刘宋时典签之权虽然提升过快,但仍有制约,还不致肆意嚣张,更没有到‘威行州郡’的程度;齐时典签权力加重,达到鼎盛时期;萧梁时典签开始衰落。”(4)[8]31-37学术界在典签兴衰的时间划分上存有分歧,但有一点是毫无争议的,即典签的权力在中前期是不断发展的,其后甚至到了“威行州郡,权重藩君”[2]1933的程度。细思,这其中定然有缺乏监督与制衡的因素存在。当州镇门阀势力不断增长以至于威胁到皇权时,皇帝便设置了典签来监督与制衡地方势力,后来典签制度反而因自身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权力变得越来越大,也随之暴露很多缺点。
其一是典签附和从逆,充当反叛工具。典签制度可以说是其时皇权强化的产物,它自身的职责就是监控与制衡州镇门阀势力,维护中央集权。可凡事并不是绝对的,依据史籍来看,有些典签不但没有起到他原本所要发挥的作用,反而和州镇势力沆瀣一气,共同对抗中央,成为反叛者起兵造反的帮凶。如史所载:“司徒王粲、尚书令刘彦节见帝威权稍盛,虑不自安,与(王)蕴及黄回相结举事……粲典签莫嗣祖同粲谋。”[2]102司徒袁粲与众人相结举事,司徒府的典签莫嗣祖不但没有尽忠职守,向皇帝告发,反而与之同谋。又宋后废时,桂阳王刘休范起兵谋反,典签许公舆就替其充当谋主,直至后来刘休范被萧道成所杀,他仍“诈称休范在新亭,士庶惶惑,诣垒投名者千数”[9]9。哪怕休范已死,他还在收拢势力、对抗朝廷,毫无改过之心。由此看来,有些典签不仅没有履行皇帝赋予他监督与制衡的职责,反而脱离了中央政权,与州镇势力相勾结,成为宗王刺史反叛拿来对付中央政权的工具,为其奔走效命。究其缘由,还是因典签制度自身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所以哪怕他们与州镇门阀势力狼狈为奸,事先也无人及时察觉并上报皇帝,也无人出面制止,直至东窗事发。
其二是其势权倾朝野,公然贪污乱法。南朝时的很多典签后来都成了权倾朝野的大人物,如刘宋时的南中郎典签戴法兴就曾因功而备受恩宠,以至于后来“诏敕施为,悉决法兴之手,尚书中事无大小,专断之”[2]1916。甚至有“法兴为真天子,帝为赝天子”[2]1916的说法。众所周知,“诏敕”本是皇帝的特权,可此时却决定于法兴之手,典签权力的巨大可想而知。又有江州典签茹法亮,后任中书舍人,权倾朝野。时任太尉的王俭说:“我虽有大位,权寄岂及茹公。”[2]1929连身居高位的太尉都发此感慨,何况他人。此外,南朝的典签大多是寒人出身,由于顺应历史发展才权力始重,走上政治舞台。但在拥有权利之后,也就逐渐迷失了自我,暴露了他们的贪婪和欲望。他们中有些人忘记了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反而凭借皇帝所给的特权,大肆攫取利益,中饱私囊。据《南齐书》记载:“子明典签刘道济取府州五十人役自给,又役子明左右,及船仗赃私百万,为有司所奏,世祖怒,赐道济死。”[9]921这里的刘道济是齐武帝时兖州刺史、西阳王萧子明的典签,他利用职权“赃私百万”,终为有司奏,落了个人死财空的下场。最为可笑的是,继刘道济之后,次年,萧子明的典签何益孙又因“赃罪百万,弃市”[9]812,大有前腐后继的味道。可见当时对典签自身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是何等的薄弱。除了贪污敛财以外,有的典签还在当地肆意欺压百姓,视律法为无物。“又典签陈保印侵剋百姓。”[2]1294可知,其贪污聚敛和欺压百姓的本事比起那些官僚士大夫可谓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也正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所以他们才会毫无顾忌,全然不顾自身职责所在,出现如此行径。试问,若有人监督与制衡其权,令其有所顾忌,怎致如此?
三、南朝典签制度的现代启示
南朝的典签制度既是皇帝对官僚系统的一种监视,同时也是对州镇门阀势力的一种制衡。在君主专制的时代,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显得尤为重要,不仅是官僚系统的权力受到监督与制衡,有时候甚至是皇帝也常受到儒家统治思想和舆论的制约,如很多朝代的皇帝都主动设置言谏制度并规定不杀言官,这项特殊的监督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皇帝自己出现政治失误。
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监督与制衡体制就像一个带有监控和粉碎功能的净化器。它在监控整个官僚系统,预防官员贪赃枉法、玩忽职守的同时,也在制衡着一切能够威胁皇权的势力,必要时甚至会依托背后的皇权对其加以粉碎,从而达到维持官僚系统洁净、维护皇权稳定的目的,使整个国家朝着皇帝预想的方向保持运转。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独立完善的监察和制衡制度。如彭勃先生在他的著作《中国监察制度史》中所说:“中国监察制度历史之悠久,体制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影响之深远,是世界监察制度史上任何国家无与伦比的。”[10]5同时,张晋藩先生在彭勃先生的《中国监察制度史》一书的序中说道:“在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督察百官,纠举失职,谏诤政治得失,维系封建纲纪,在整个国家机器中属于制衡的机构。”[10]1所以监督与制衡制度向来都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如秦朝创建的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者分立,各领民政、军事、监察之责,相互制约且由皇帝掌握大权。汉代的司隶校尉和刺史制度,分别监察京师内外文武百官,且互不统属。再到后来的三省六部制,各司其职,并将御史台一分为三(台院、殿院、察院),各有分工。明清时期,废除丞相,权分六部,并首创科道制,即将御史制度与言谏制度合二为一,使我国古代的监督与制衡体制空前完备。所以监督与制衡在古代的政权机构中就像两只翅膀,共同维持着皇权的稳定;又像并驾齐驱的两匹马,牵引着皇权不断向前发展。以上这些制度无一不是君主加强皇权的表现,但与此同时,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文武官僚的监督与制衡作用,有利于其稳固政权。其实不仅是中国,放眼西方国家亦是如此。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立法制定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11]269又比如孟德斯鸠著名的的三权分立学说,所体现的也是分权制衡的观点,在这一点上中西方是不存在文化差异的。所以研究南朝典签制度折射出的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对如今党中央实行的反腐倡廉政策有其借鉴意义。
在南朝错综复杂的历史背景下,典签由开始的位卑言轻到中间的左右政局,再到最终的大权旁落,其三期发展可以说与南朝政权相始终。南朝典签制度是其时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实质上是中央集权与州镇势力冲突、强化皇权和封建专制主义的必然产物,起到对官僚系统监督与制衡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统治者维护政权的。但与此同时,它自身又缺乏监督与制衡,致使后来权力畸形发展,左右朝局,终不容于皇权,被打回原形。由此可知,无论在何种政治背景下的何种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必定会膨胀,继而影响到统治者和民众的利益,这往往是统治者所不愿意看到的,统治者往往希望的是给其权亦要制其权。所以对于典签制度所折射出来的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要科学地去看待和反思,方能有所启示和借鉴。
注释:
(1)这一方面的文章主要有马丹霞的《试析南朝典签制度》,《怀化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徐茂明的《试论南朝典签》,《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朱成文、滕晓路的《浅论南朝的典签》,《宜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郝文林的《南朝典签制度研究概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2)《南朝典签制度考略》载于高敏《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一书中,文章原系与张旭华合作,在征得了张旭华同意后,才收入书中。
(3)万绳楠在其著作《魏晋南北朝史论稿》第228-236页中将南朝寒人兴起总结为三点,另外两点是:“南朝封建专制的特殊性是南朝寒人兴起的政治原因;南朝选举制度的变革是南朝寒人兴起的制度保证。”
(4)对于典签的兴废问题,学术界则有诸多歧说,如高敏就与周兆望看法不同,他认为:“南朝典签制度渊源自晋,定制于宋,兴盛于齐,沿袭至梁、陈,与南朝政权相始终,前后经历一百七十年之久。”
[1]陈长琦.两晋南朝政治史稿[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
[2]李延寿.南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5.
[3]张晋藩,王超.中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4]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5]高敏.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南朝典签制度考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6]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
[8]周兆望.南朝典签制度剖析[J].江西大学学报,1987(3):31-37.
[9]萧子显.南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2.
[10]彭勃,龚飞.中国监察制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1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