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代秋审制度的思考
2019-03-27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0)
秋审制度是我国清代重要的会审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之死刑复核的源头。研究秋审制度的意义不仅是在清代历史和清代法律的基础上了解秋审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继承中国古代优秀的司法审判思想,从秋审制度的由来谈起,指出秋审制度当下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人力、物力等耗费的精力太大。对当代司法实践的主要借鉴意义是慎用死刑、提高效率和程序透明。
一、秋审的由来
秋审制度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并不是在清代突然出现的。在我国的司法制度史上有资料显示,秋审之所以安排在秋天,这是由我国古代传统的死刑执行时间决定。①古代君主重风水,重节气,甚至有时候相信一些阴阳五行学说。并且古人对四季的敬罪是很有讲究的,他们往往把春夏视为奖赏的季节,这两个季节重在奖励,而秋冬则视为执行刑罚的季节,这就使他们十分自然地想到,要利用秋天的肃杀之气强化处决在囚的严肃与震慑力,从而达到惩治效果。历代的皇帝在确定一些重要的日子时,会常常要考虑阴阳气节,唯恐违反了节气会给自己的统治带来不利的灾难。但是,在科学尚不发达的朝代,帝王们对自然与时令有所顾忌是完全正常的。因为它们没有办法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去预估天灾,而往往天灾就足以使一代王朝灭亡。沈家本言:“《月令》刑杀皆在秋令,始是三代旧典。西汉以冬月为断,即《传》所谓刑以秋冬,亦古义也。章帝改为初冬十月,实取三正之义。陈宠论之可谓详矣。今世决囚,在冬至以前,殆权舆于此。”②唐律也有“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的明确规定,同是禁止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囚。
二、什么是秋审?
秋审,是清代的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议制度,受到了皇帝的极度重视,是由皇帝亲自参与并最后决断的、集中审理死刑案件的每年一度的重大审判活动。秋审与朝审不同的是,它是面对全国,牵及九卿,关系到一年之中除重大案件处以“斩立决”或”绞立决”的案犯以外的所有“拟死”案犯的生命,也关系到上届秋审缓决的在押死囚的命运。
秋审作为一项重要的死刑复核程序,其主要作用在于汇集全国范围内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谨慎复核,然后秋审的结果一般分为四种。分别是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情实,顾名思义就是指案件事实清楚,不需要再加修改的合理裁判,按法律规定要奏请皇帝批准,经过死刑复奏和勾决程序之后执行死刑,这是最严酷的。情实是对犯人罪行最为严重的评价,被认定之后大多被处以死刑,但也有在勾到程序中侥幸逃过一死的人,从而罪行得以减轻。缓决是指案件经核查,情况属实但所造成的危害不大,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则按法律规定,不执行死刑,减为流刑。一般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者留到第二年秋、朝审。这样一来,得不到减等的人犯中,往往被变相长期羁押,有些甚至被折磨惨死狱中。可矜可疑,是指有值得同情的地方,尽管案件不是很清楚,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这类案件主要是涉及年幼、老人及其他具有减轻情节的案件,这就体现统治者仁的一面。留养承祀指独子杀人,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考虑到犯人是独子或犯人父母老病无人奉养,按法应处死者可免死,使他回家奉养父母,不致于绝嗣。这是受到中国古代传统固有的思想影响。
三、秋审制度的缺陷
秋审因工作量巨大,动用的人力、准备的时间都是消耗非常之大的。首先我们知道,秋审审的是全国各地的案件,所有官犯不论是否勾决,都要绑赴刑场候决,刑毕,未勾决的再押回狱所。人犯在外省的由刑部各司将勾单和榜示密封送兵部,由兵部发驿,行文到达之日即为行刑日期。驿递发出时间,规定按距北京的里程排序,先后进行送达。在古代交通极其不发达情况下,可想而知,时间成本是非常之大的。其次,由于秋审制度程序非常繁琐,往往等待勾决的犯人也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期间的精神以及肉体折磨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都说“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秋审制度处在不发达的封建王朝,有其固有的弊端是一定的。最后,皇权的至高无上也决定了一部分的不公平的存在。一个人的命运往往被皇帝全权掌握,皇帝的一笔勾决便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也是封建王朝固有的弊端所在。并且秋审制度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司法制度,其运行不仅有司法官员的参与,也有很多行政官员的参与,司法与行政是合一的,在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而在省和中央则是司法从属于行政的。行政权主导司法程序,缺乏真实而有效的监督,这就导致秋审制度难以保障真正的公平。
四、秋审制度对现代司法的借鉴
首先,体现在慎用死刑。最近热议的杭州纵火案的被害人说,我不需要金钱赔偿,我只需要判她(保姆)死刑。可见,对于被害人的一方,往往期望犯罪嫌疑人得到最严厉的制裁。当然,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如果适用死刑不够严肃和慎重,甚至误判或错判就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和损失,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因此,学习和研究清代的秋审制度,首先要借鉴其慎刑的法治思想。秋审制度中的逐级审核,即案件经过一定的程序最终到达皇帝手中而做出最终判决,体现了程序的严格性,值得现代司法制度积极地借鉴和传承。我们之所以强调要严格适用法律程序,是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是维护司法公信的最后一道屏障,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公正的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或形式正义,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2006年,最高院正式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严守“鬼门关”。③这个变化使得死刑复核制度在程序上更加严格,可以正确适用少杀以及慎杀的刑事政策,这项规定不仅对我国刑事司法工作,而且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法治的进步与发展,都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其次,注重效率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秋审制度对死刑案件进行层层审核,虽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程序严谨和实体的公正性,但是,将罪囚进行长时间羁押,其人权是很难保障的。秋审因缺乏效率,其公正性也大打折扣,这就是所谓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效率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被耽搁的公正对待,相当于公正被剥夺一样。公正一旦与效率脱离,它就相当于被架空而成为无本之木。我国现代的刑事司法制度规定了死刑案件审理以及复核的期限,这是对司法效率的保障,严格地执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期限规定,也是我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
最后,增加程序透明度(不仅仅限于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制度的价值之一就是防止专门审判机构的擅权,增加死刑案件的透明度,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封闭,我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尽可能让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辩护人等参与到程序中来,进一步完善诉讼架构,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透明。所以,对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进行改革,使其从封闭性转变为向开放式,让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辩护人再一次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必然能保证正确适用死刑,可以更好的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同时,这也可以正当行使司法权益,保证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另外也可以适当的进行政务公开,让人民大众发表自己的言论。借助网络的力量,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最近热议的“江歌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日本法院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注释】
①左传.尧宗颐.中信出版社.
②沈家本全集.徐世虹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迹整理研究所.
③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6-11/01/content_7478948_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