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运用
2019-03-27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引言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的今天,企业面对的发展机遇愈发诱人,同时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很多企业缺乏基本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意识,所以从企业内部设立行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也势在必行。法律风险有的是有形的有的是无形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心绝非大多数人理解的补救那么简单,工作重心应是完备的事前防范,然而有些大型国企高管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的危险。所以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在当代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日趋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关系着企业的命运与发展,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努力将企业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概述
(一)企业法律风险理论
定义: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不规范的具体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与其预期达到的目标不一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的非确定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相关概念
企业在经营中都将直面着形形色色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让企业能够从容不迫面对法律风险,这个体系由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控等环节的组成。体系严密,各环节之间联系配合紧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贯穿于经营始终,将对企业的各个流程进行缜密的防控,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法律漏洞,工作人员会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经营者,使其能够快速整改。只有不断完善自身工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建立一道高效的法律风险防火墙,给予企业一个安全的经营环境。
二、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现状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不够健全
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心,同样也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有机建设建设的关节命脉,也是新时期阶段企业法律工作迈向新高度的一个关键环节,在现阶段我国效仿学习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在内部尝试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所以法律顾问未能发挥出预期的水平,专职率也不高。
我国各大企业及下属的子分公司,一些拥有前瞻性的和法律风险意识较强的三级企业也逐步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相关机构调研,在所属企业发挥的效果也大径相庭。造成这种原因有很多,第一是对法律顾问工作定位不够准确。没有准确理解总法律顾问的作用,作为全面负责筹划管理企业法律事务的企业高管,但经营者总会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把总法律顾问当成专门打官司的讼棍,或是简单定位为律师,这是一种没有全局观和战略眼光的重大失误。第二是职责不够清晰,企业经营中的思维常常陷入抓法制宣传教育等思维误区里,但却忽略了全面统筹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管事务,等其他更重要的职责。第三,相关人员没有相应能力。有的总法律顾问自己都没有法律专业背景,其专业能力和专业实践更是无从谈起;有的虽有法律专业背景,但其法律实务工作能力有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未有效嵌入经营管理之中
因为我国企业法律工作起步较晚,体系不完善,所以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大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法律顾问几乎参与到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中去,经营者不重视法律顾问工作,甚至可以说说忽视了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危害。由于企业在法律建设上的不用心,所以企业获得信息很不完善,有一些甚至没有使用价值,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法律顾问无法准确高效的开展工作。在很多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活动依靠的不是法律顾问运筹帷幄,二是依赖于领导者个人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得法律工作几乎成了一言堂,企业领导人员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才,甚至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由于他们的这种对企业法律工作的放任态度,使得企业法律建设非常随意,缺乏有机联系,相关体系制度更是无从谈起。法律顾问由于经营者的不重视还是没有完全参与到企业日常经营中。很多企业在发生法律风险时才想起法律顾问这棵最后的救命稻草。
(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存在缺陷
合同绩效评估工作也必不可少,在一些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合同履之余,企业还应该对合同履行的后续工作应进行重点评估,很遗憾,大多企业忽视了这个问题,认为合同签订后万事大吉,等着盈利就好,但如果不根据评价结果研判目标是否达到,这些工作就无法为未来重大经营决策时积累宝贵经验,不利于企业实现重大项目和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长远目标。
(四)企业缺乏有效解决法律风险的途径
我国企业现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大部分都是事后挽救,这种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无法适应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无法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更谈不上去化解真正的法律风险。
我国企业快速发展的先决因素就是通过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找到一条符合我国企业解决法律风险的道路,从而为企业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使中国企业蒸蒸日上,同时为我国今后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积累宝贵经验。
三、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应对措施
(一)转变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观念
企业经营者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他们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认知程度。现在国内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有许多错误的理解。更有甚者把法律顾问,法律事物工作机构的职责仅仅定位为打官司。如果企业没有官司,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就很难主动开展工作,甚至无所事事,更何况企业不是律师事务所,不可能有那么多官司,所以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将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职责定位为防范法律风险。这使得很多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完全成了花瓶,成为一种摆设。
很多企业只有走上法庭的参加诉讼的时候,才会想起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更为严重的是,当企业解决完纠纷后,也没有对引发纠纷的原因进行有效研判分析,长此以往会在企业内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企业法律顾问也会认为自己在企业中无足轻重,无法体现出自身价值进而消极怠工。这种重诉讼轻预防的做法将会在企业日后的发展中埋下重大法律风险隐患,无形中助长企业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以及决策者责任心缺失的风气蔓延,使企业面临更严峻的企业法律风险隐患。
(二)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是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当今国际经济发展趋势的良好国际惯例,此项制度对企业实现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很大帮助。
正是因为美国企业对法律风险有着深刻的认识,所以大多非常重视法律风险的防控,大多企业都设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一制度成为各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各国都在在国内尝试推行设立。
我国企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由于起步相对于欧美国家较晚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缺陷,只是在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企业,重点企业中推行,虽然通过我国一代代法律人的辛勤耕耘,在建设上初见成效。相比之下当今的中国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有所增强,但我们不能只满足于眼前这点小小的成就,应该有更加深远的目光去审视今后的国际市场,使得企业总法律制度在我国企业中得到更好的完善。更加重要的是在法律实务中如何才能做到此项制度避免像其他的先进理念一样流于形式,做到这一点可谓任重道远,需要中国法律人的默默耕耘。制定详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选用细则和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等内容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最大化,最大程度的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切实可行的为企业日常经营决策建立一道坚固的法律风险防火墙。
(三)加强企业依法维权意识
1.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有的企业的商标要么没有注册,要么任由不法商贩假冒。如联想集团的“Legend”商标,由于没有在国外申请注册,当联想集团准备将笔记本电脑卖到国外市场时,才猛然发现自己的商标早已被他人抢先注册,如果回购该商标,必须付出高额的代价,不得已,联想集团只得在海外市场重新培育自己的品牌。有的企业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商业秘密被泄露,导致核心商业秘密随着员工的离职而被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高科技企业的关键技术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在离职后将核心技术泄露给竞争对手、旅游企业的客户经理离职将自己经手的客户悉数带走等等,这些都严重威胁着企业的生存,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2.证据意识缺失
有的企业因管理混乱,对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要求不严,致使业务人员责任心缺失,过分看重自己的利益,只关心业务是否能成交,忽视对合同履行相关书面材料的收集、保管,久而久之,用于诉讼仲裁的证据因收集、保管不善灭失。当发生纠纷,即使向法院起诉,由于主要证据不存在,也只能以败诉收场。
3.维权方法不当
企业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策略的制订和维权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维权的效果。有的企业应收账款在被恶意拖欠的情况下,一味强调与对方沟通、协商。沟通的确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如果是与不诚信的客户沟通、协商,很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企业维权应针对不同的客户、不同的情况,分别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
四、结语
纵览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经营中的一个存在瑕疵的环节。不重视风险的防范,风险管理工作投入较低,是引起企业重大风险事件的重要因素。我们应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来探索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设路径,使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在日常经营中得到更好的运用。
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也应完善措施,使得现行规章制度必要可行,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引导与规范,为我国企业,乃至中国经济的腾飞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