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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视野下的司法文明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7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司法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一、司法文明的基本理论

(一)司法文明的界定

司法包含广义和狭义,广义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①;而狭义司法即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②一般而言,我们谈及司法指的往往是狭义的司法。

而“文明”一词最初用于人类学和历史学领域,用于形容与人类野蛮状态相对的进步形态。文明具体包括了一些特定的状态:城市中心、由制度确立的国家的政治权力、文字、社会阶级分化、艺术和科学等。③随着各个学科的发展,文明一词也具有了更为广泛的含义,如现代文明就指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包含着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④

在明确上述两词的基本语义之后,司法文明所应具有的内涵也逐渐明确。司法文明应当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的一种开化和先进的状态。⑤司法文明虽然是一种先进的司法适用状态,体现了人类理性对秩序与正义的追求,但司法文明也包括在这种追求过程中产生体现时代精神和社会特点的司法成果。⑥

(二)司法文明的内涵

既然司法文明是一种先进的司法适用状态,那么司法文明的内涵就应当包括被各国所广泛认同和经过实践检验的要素。所以司法文明应当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注重程序正义、公正、独立、诚信等积极、先进的内容。司法文明的具体内涵之间并不是彼此孤立的状态,而是互相联系最终构成了司法文明这一个和谐有序的整体。

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注重程序正义这两者间的关系,在司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程序正义在具体的使用语境之下,可以说是刑事程序价值的同义词。⑦程序正义实际上就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国家权力,使得司法机关在一定的限制之内发现案件真相和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程序正义从根本上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概念及其理论,大致经过了自然权利观念、功利主义人权理论和平等自由主义人权观的演变。⑧

司法公正、独立、诚信之间也存在密切联系。独立的司法机关才能保证公正和廉洁的特点。司法是对人们权利的救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使得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能够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并满足其诉求,向其提供公平正义的精神产品。⑨而司法公正则是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条件,司法公正与非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独立的持续,司法不公正必然需要另外的机构或组织来对其进行监管或制约,此时司法独立的程度将被大大影响。同样,司法诚信与非也将对司法公正、独立产生影响。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司法行为如果削弱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这将极大影响司法权威。⑩

二、司法文明的比较法考察

(一)英国司法文明的考察

司法独立可谓是英国司法文明的一大特点。作为从民选政府的一个自治的分支机构,司法机关并在案件当事人之间公正裁判被认为是法治的根本要求,这被认为是英国宪法权力分立的核心支柱。英国司法独立包括司法制度的独立性。英国通过各种法令、惯例和普通法来不断支持英国宪法中法院独立性的观念。这些手段具有相同的目标:维护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并使法院免受政府的争议和政党压力。

法令在很大程度上确立和保障了司法独立性。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认可审判程序的独立性,不受起诉当局的影响。1701年《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进一步明确了法官的独立地位,其规定了法官委员会的不作为,只能由议会两院移除,这项规定消除了君主对法官决定的影响,实质上确保了司法独立。随后,英国司法独立性在1876年《上诉管辖法》(th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1981年《最高法院法案》(the Supreme Court Act)和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中得到了加强。

而作为不成文法国家,惯例和普通法也是确保司法独立的重要法律渊源。按照惯例,法官应该在任命之后辞去政党任职,以确保个人司法决定的独立性。普通法同样制定了对司法程序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保护。普通法明确了法官应当独立于案件当事人、保持中立,如果法官在争议中有财务利益的,可能会被自动取消资格。

(二)美国司法文明的考察

美国司法文明中最为突出的是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与司法独立之间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在美国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可以假设没有司法审查,就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美国司法文明不仅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更强调一种司法公平(或者称为法律的同等保护)。从一开始的种族法律地位不平等,到之后的宪法第五修正案、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颁布,消除了政府的歧视行为。而随着1964年《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的通过,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州政府和企业不能对黑人进行歧视,从而实现了司法公平。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不仅源于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而且还源于自身的历史实践。美国司法审查真正确立并从理论上作出充分的阐述,是大法官马歇尔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所完成了的。司法审查制度在确立之后,又在之后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明确了审查权所应涵盖的内容,明确了司法审查权应当包括对联邦政府其他两部门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地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司法审查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作用就是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数据显示,从1937年到1979年间,最高法院宣布过49个联邦法律违宪,其中47个同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关。

(三)日本司法文明的考察

日本司法民主是其司法文明中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而影响日本司法民主的一大因素是日本的国民性,切确地说是“以我为主”的实用主义。首先,“以我为主”意味着日本国民性中存在强烈的自我认同与自我正当化,在尊重并承认强势文化的同时,不会断然导致自身国民性的彻底西化或丧失。其次,“实用主义”在日本语境下具体代表了中小资产阶级利益,他们认为一切知识都是为了维持人们生活的实用目的,知识的任务就是理解事实的真相。因此日本国民性中的适用主义是“一种态度虽然坚决,程度却不彻底的实用主义,是一种打了折扣的实用主义。”

在日本国民性的基础之上,构建其司法民主,主要是确保司法的国民参与。除重大案件的裁判员制度之外,还有调解委员、司法委员及参与员指都等。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可以体现社会常识并能加深国民对司法的理解与认识,从而使得司法获得更坚固的国民基础。最明确的数据,就是民众对于司法裁判的关注和热情明显增加,认为司法更加贴近生活。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视野下的司法文明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在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更加突出的地位、更加重大的作用。同时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视野下司法文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司法是法律良好运行的保障,司法文明构建起法律遵守和制裁机制,充分确保法律规制在具体案件中的公正、公开、权威的运行。同时司法文明中公正、权威、高效的价值属性,才能有效解决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强的问题。为了实现司法文明中的公正、权威、高效的价值属性,则要立足于司法体制性改革来保障司法权运行环境和办案独立性的极大改善。

(二)具有新时代特征的丰富内涵

不同于国外司法文明的发展进程,我国司法文明有着自己发展的路径和内涵。并且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下,我国司法文明越发呈现出丰富的内涵。同时我国司法文明也在发展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发展逻辑,以及从“非理性化”到“理性化”的制度结构或优化逻辑,从“公权优位“到”私权本位“的价值立场转换逻辑。司法文明与政治发展息息相关,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我国司法文明具有新时代特征的丰富内涵就体现于此。我国司法文明中党的领导就具体表现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国司法文明中的人民当家作主就具体表现为纠纷解决的有序化,提高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到正义公平。将司法规律在内在逻辑有序运作的基础之上继续推进我国司法文明的内涵的发展与完善。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司法文明具体包括司法理念文明、司法制度文明、司法条件文明和司法行为文明四个重要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就涉及到司法制度文明、司法条件文明和司法行为文明的相关内容,所以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要坚持和完善党在司法改革中的领导地位,同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配置司法权力,还应当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去地方化影响,推动法官和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司法体制改革在遵循法律要求做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采取了循序渐进和分类推进的方式,并成功把握住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制度、司法条件、司法行为方面实现了结合新时代背景,立足于人民群众需求,推动了我国司法文明的现代化。最终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完善,推动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视野下司法文明的发展。

【注释】

①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6页。

②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8页。

③[美]斯塔夫里阿诺斯,董书惠、王昶、徐正源译:《全球通史:从史前史到21世纪(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④张文显:《司法文明新的里程碑——2012 刑事诉讼法的文明价值》,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2期,第38页。

⑤参见朱立恒:《人权保障与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载《科学社会主义》,2012年第5期,第70页。

⑥参见张中秋:《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及其借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第81页。

⑦锁正杰:《刑事程序价值论: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载《中国法学》,2000第5期,第146页。

⑧参见易延友:《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基本立场》,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第15-32页。

⑨参见郭哲:《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之二维分析》,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2期,第195页。

⑩参见Jeffrey M.Sharman.Judicial Ethics:Independence,Impartiality,and Integrity.1996.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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